長期以來,中國在拉美地區的油氣投資存在資源國政治周期變化的政治風險。若資源國政府對華政治友好,中方投資的政治風險或摩擦則相對較小。現實中,大部分合作項目的時間跨度可能要涵蓋資源國總統和議會多個選舉周期。資源國的政府更替可能會帶來政策上的變化,中國在拉美的油氣投資不得不面臨復雜的國別政治環境。這種政治風險并不一定是“驅趕”中國公司,有可能出現的情況是,合作項目談判反復討價還價,從而造成投資成本追加。
可見,對資源國的國別政治環境,特別是政治對立程度、社會分化程度等分析尤其重要。這不僅需要歷史靜態地了解資源國特性,而且還要對各種政治力量的博弈加以把握,從而為選擇適當的合作方式提供決策支撐。
拉美地區油氣政治風險因國別而異,風險特征則是政策多變,投資環境不確定性增多。從國別來看,一類是基于經濟發展模式調整,對油氣政策及監管框架實施根本性變革,如委內瑞拉、厄瓜多爾、玻利維亞和阿根廷;另一類則是在原有經濟發展模式框架內,在油氣產業政策內采取局部調整、改革,如巴西、墨西哥、哥倫比亞和秘魯。勞工和環保是拉美投資環境普遍存在的問題,哥倫比亞、墨西哥的暴力犯罪問題突出,而秘魯和厄瓜多爾的印第安原住居民抵制資源開發情緒強烈。
另外,拉美油氣政策變化并非無章可循,畢竟政策調整的法制化程度較高。巴西深海鹽下層油氣田立法在議會歷經一年多的辯論、修改,方才通過。阿根廷強制收購雷普索爾—YPF公司,也是通過了議會批準。委內瑞拉也是如此,從查韋斯制定頒布2001年新油氣法到中委基金合作,無不經過委國議會表決通過,最終形成法律執行文件。
當然,簽署投資保護協定并不完全能夠確保投資安全,選擇恰當的合作方式才是降低風險的關鍵。據世界銀行國際投資爭端解決中心統計,截至2011年年底,登記的投資爭端糾紛案共有369件,從行業分布看,油氣、礦業領域占25%,居各行業之首;從地區分布看,南美占30%,居世界各地區之首。阿根廷、委內瑞拉、厄瓜多爾和玻利維亞是拉美油氣投資爭端多發國。目前,四國共有18起尚未仲裁的投資糾紛案,且多數投資來源國都與資源國簽署了投資保護協定。
要知道,投資保護協定僅僅是資源國對外資保護的“政治承諾”,功能在于為解決投資糾紛提供了雙邊司法依據。投資保護協定不能被看作是保護企業“走出去”投資安全的神丹妙藥,僅僅是風險防范的一環。對資源國的風險判斷,關鍵點則是綜合分析資源國的國家風險性質和信用程度,并在風險承受范圍內選擇恰當的合作方式。
社會融入和管理本地化已刻不容緩。中國公司大多從跨國公司手中收購礦權,或從資源國政府競標而得,不能僅僅重視技術、經濟和財務等指標的優劣分析,還應考察項目所在地的原有社會矛盾、勞資糾紛等風險因素,盡量規避投資“軟環境”風險。而就“本地化”管理而言,不是簡單地“留人”,也不是簡單地“趕人”,而是需要有效的管理藝術,實現人力資源的跨文化融入。
應當說,現階段仍是中國在拉美開展油氣合作的進入期。國人對拉美的了解還停留在“抽象的概念多于具體的知識,模糊的印象多于確切的體驗”。擔心投資風險,從某個層面來看是一件好事,表明企業的風險意識增強了。只是,我們不能忽視的是,體制或企業內部的決策、管理失當,也可能會造成海外投資風險。就風險防范而言,體制改革和企業風險管控建設顯然也需要跟上。
可見,對資源國的國別政治環境,特別是政治對立程度、社會分化程度等分析尤其重要。這不僅需要歷史靜態地了解資源國特性,而且還要對各種政治力量的博弈加以把握,從而為選擇適當的合作方式提供決策支撐。
拉美地區油氣政治風險因國別而異,風險特征則是政策多變,投資環境不確定性增多。從國別來看,一類是基于經濟發展模式調整,對油氣政策及監管框架實施根本性變革,如委內瑞拉、厄瓜多爾、玻利維亞和阿根廷;另一類則是在原有經濟發展模式框架內,在油氣產業政策內采取局部調整、改革,如巴西、墨西哥、哥倫比亞和秘魯。勞工和環保是拉美投資環境普遍存在的問題,哥倫比亞、墨西哥的暴力犯罪問題突出,而秘魯和厄瓜多爾的印第安原住居民抵制資源開發情緒強烈。
另外,拉美油氣政策變化并非無章可循,畢竟政策調整的法制化程度較高。巴西深海鹽下層油氣田立法在議會歷經一年多的辯論、修改,方才通過。阿根廷強制收購雷普索爾—YPF公司,也是通過了議會批準。委內瑞拉也是如此,從查韋斯制定頒布2001年新油氣法到中委基金合作,無不經過委國議會表決通過,最終形成法律執行文件。
當然,簽署投資保護協定并不完全能夠確保投資安全,選擇恰當的合作方式才是降低風險的關鍵。據世界銀行國際投資爭端解決中心統計,截至2011年年底,登記的投資爭端糾紛案共有369件,從行業分布看,油氣、礦業領域占25%,居各行業之首;從地區分布看,南美占30%,居世界各地區之首。阿根廷、委內瑞拉、厄瓜多爾和玻利維亞是拉美油氣投資爭端多發國。目前,四國共有18起尚未仲裁的投資糾紛案,且多數投資來源國都與資源國簽署了投資保護協定。
要知道,投資保護協定僅僅是資源國對外資保護的“政治承諾”,功能在于為解決投資糾紛提供了雙邊司法依據。投資保護協定不能被看作是保護企業“走出去”投資安全的神丹妙藥,僅僅是風險防范的一環。對資源國的風險判斷,關鍵點則是綜合分析資源國的國家風險性質和信用程度,并在風險承受范圍內選擇恰當的合作方式。
社會融入和管理本地化已刻不容緩。中國公司大多從跨國公司手中收購礦權,或從資源國政府競標而得,不能僅僅重視技術、經濟和財務等指標的優劣分析,還應考察項目所在地的原有社會矛盾、勞資糾紛等風險因素,盡量規避投資“軟環境”風險。而就“本地化”管理而言,不是簡單地“留人”,也不是簡單地“趕人”,而是需要有效的管理藝術,實現人力資源的跨文化融入。
應當說,現階段仍是中國在拉美開展油氣合作的進入期。國人對拉美的了解還停留在“抽象的概念多于具體的知識,模糊的印象多于確切的體驗”。擔心投資風險,從某個層面來看是一件好事,表明企業的風險意識增強了。只是,我們不能忽視的是,體制或企業內部的決策、管理失當,也可能會造成海外投資風險。就風險防范而言,體制改革和企業風險管控建設顯然也需要跟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