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設區市天然氣售價存差異
隨著天然氣管道網覆蓋贛鄱大地,我省居民加速用上“天然氣”。2010年6月下旬,“川氣東送”管輸天然氣向九江輸氣,九江市民用天然氣價格立即“跳水”,每立方米從4.65元下降到3.18元。此后,各地相繼下調民用天然氣價,南昌市天然氣價格確定為每立方米3.2元,宜春市從每立方米4.35元下調到3.25元,吉安從5.30元下調為3.25元,贛州市從5.3元降至3.3元,上饒市城區居民管輸天然氣從每立方米5.10元降至3.85元,撫州城區民用管道天然氣價格從每立方米4.7元下調到3.55元。
我省能源人士分析認為,各城市氣價差異主要體現在城市配氣價格的差異。
為加強天然氣價格管理,維護用戶和企業的合法權益,促進天然氣在我省的推廣使用,省發改委對各地制定城市管道天然氣(包括國家長距管輸管道天然氣、壓縮天然氣、液化天然氣)銷售價格提出指導意見,統一各城市管道天然氣定價方法。
配氣價格不高于0.8元/立方米
據介紹,燃氣公司配氣價格=(配氣單位定價成本+配氣單位利潤)×(1+綜合稅率)。省發改委要求各地價格主管部門測算燃氣公司配氣價格時,應從緊測算。測算的配氣價格低于每立方米0.8元的,按測算的價格安排;測算的配氣價格高于每立方米0.8元,一般按不高于每立方米0.8元安排。
同時,各地在制定居民生活用氣價格時,將按照略低于平均銷售價格水平安排;對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用氣,實行相對較低的價格等優惠政策;對用氣數量較大的居民,實行相對較高的價格政策,限制過度消費。我省各地可根據當地實際,對用氣大戶按用氣量分檔,實行階梯氣價。同時,各地可建立天然氣上下游價格聯動機制,購進價格的變化一般可及時通過銷售價格的調整予以疏導。但配氣價格應保持相對穩定,原則上每3年校核、調整一次。
省發改委商品價格管理處有關人士透露,為加強對關系國計民生的商品價格管理,各地城市管道天然氣銷售價格,需事先報省發改委備案,經省發改委書面同意后才能公布實施。該指導意見自2014年8月15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