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天然氣價格形成機制下,存在天然氣價格體系不完善等諸多問題
為探索建立反映市場供求和資源稀缺程度的價格動態調整機制、全面深化天然氣價格改革,2011年12月國家發展改革委在廣東、廣西啟動天然氣價格形成機制改革試點,主要做法是將以成本加成為主的定價方法改為市場凈回值法。2013年6月出臺的《關于調整天然氣價格的通知》進一步規定:國產陸上常規氣、進口管道氣價格實行門站價,供需雙方可在國家規定的最高上限門站價范圍內協商確定具體價格;門站價與燃料油和液化石油氣(權重分別為60%和40%)價格掛鉤,通過凈回值法測算中心市場上海市的門站價格,并按可替代能源價格85%的水平(即折價系數k為0.85),結合管輸費具體確定各省門站價。頁巖氣、煤層氣、煤制氣出廠價格以及液化天然氣氣源價格放開,由供需雙方協商確定。2015年4月1日起實施的《理順非居民用天然氣價格的通知》規定:理順非居民用氣價格,試點放開直供用戶用氣價格,而居民生活、學校教學和學生生活、養老福利機構等用氣(不包括集中供熱用氣)門站價格暫不作調整。
然而,陸續出臺的相關政策仍存在不少問題,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市場凈回值法的定價水平不合理,由此確定的各省氣源價格明顯偏高。盡管僅對國產陸上常規氣和進口管道氣施行門站價最高限價政策,但兩者之和卻占全國天然氣供應量的70%以上,再從供應方看,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在天然氣上游供應、中游管網、下游銷售環節均占全國的70%以上,這種市場格局必然造成現行政策確定的門站價最高限價基本上代表了各省的氣源價格。研究結果表明,這種價格水平比生產成本高約30%左右,具有較大的盈利空間,但卻造成對下游產業生存空間的擠壓,不利于大幅提高天然氣的消費比重。
第二,天然氣調價政策不完善,居民生活用氣價格偏低。北京、河北、上海、廣東等省市的實際調研數據顯示,一戶居民一年生活用燃氣量平均為300m3左右,目前居民生活用氣價格普遍比供氣成本低1元/m3左右。然而,即使居民生活用氣價格上漲1元/m3,每戶城市居民的年支出也僅增加300元,僅占城鎮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左右。盡管如此,自2011年起出臺的天然氣價格調整政策,均不調整居民生活用氣價格,使其長期處于低位,造成居民低價用氣的心理預期。
第三,天然氣價格體系不完善,價格機制扭曲現象凸顯。近年來陸續出臺的政策都提出了要理順天然氣價格,但卻沒有具體規定。缺乏可中斷氣價、峰谷氣價、儲氣價等具體管理辦法,缺乏測算成本和定價、由誰監管的具體規定,價格改革的政策難以執行。工業、熱力用戶用量較大,單位成本相對較低,氣價應相對較低;居民用戶用量較少,單位成本最高,氣價應該最高,但現行政策確定的工業、熱力等用戶氣價明顯高于居民用戶氣價,違背規模經濟規律定價,導致天然氣市場價格越理越亂。
“十三五”時期通過逐步放開競爭,穩步推進天然氣價格改革,形成市場定價機制
1.天然氣價格改革總體思路
圍繞使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和更好發揮政府作用,著力解決價格體系不完善、政府干預過多和監管不到位并存等問題,盡快理順天然氣價格體系,使價格真正反映總成本水平和供需格局。解決居民生活用氣價格與供氣成本倒掛的問題,消除居民用氣與工業、熱力用氣的交叉補貼現象,同時建立完善對生活困難人群和一些公益性行業的定向補貼和救助機制;推行非居民用戶季節性差價等價格政策;對儲氣設施,要按補償成本、合理收益的原則確定儲氣價格。
盡快完善天然氣管網和LNG接收、存儲等設施向第三方公平接入、公平開放的政策措施。從中長期看,天然氣氣源價格應完全放開、由市場競爭決定,政府則應加強對具有自然壟斷性質的管輸價格和配氣價格的監管。加快構建權責明確、公平公正、透明高效、法治保障的天然氣市場監管體制,形成統一開放、競爭有序、誠信守法、監管有力的現代市場體系。
2.天然氣價格改革路線圖
考慮到天然氣產業的特殊性、改革影響的廣泛性和市場形勢的不確定性等因素,建議根據天然氣市場的不同發展階段,穩步推進天然氣價格改革。
第一階段,2015年至2016年,重點理順價格體系。盡快完善凈回值法;科學合理確定長輸管道、分支管道、省內管道、市內管道、配氣管道的運輸成本和價格;按照基本經濟規律,理順居民生活用氣價格;完善季節性差價、峰谷差價、可中斷氣價以及儲氣價實施辦法。修訂計量標準和計價方式(由流量或質量計價改為熱值計價),同時應從技術、管理兩方面加強對計價違法行為的監督檢查,加快建立誠信體系,實施誠信分類監管和“黑名單”機制,對違法舞弊經營者重點抽驗監管,及時曝光。加快清理地方政府亂收費問題(如目前存在的天然氣價格調節基金,地方政府按銷售每立方米0.3元至1.0元不等收取,加重了消費者負擔)。
第二階段,2017年至2018年,初步實現市場化。取消對包括各省門站價在內的各種氣源價格的管制;完善對居民生活用氣價格的管制;完善對輸氣管道、儲氣等設施收費和成本的管制,實現第三方公平準入及有效監管。
第三階段,2019年至2020年,基本完成市場化。除配氣管網外,其他輸氣管道、儲氣等設施收費完全市場化;健全管網等基礎設施監督管理體系,基本實現公開、公平、競爭有序的天然氣價格改革目標。 來源:和訊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