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關單位,各市、縣(市、區)物價局:
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推進價格機制改革的若干意見》(中發〔2015〕28號)有關“經營者自主定價領域,要通過健全規則、加強執法,維護市場秩序、保障和促進公平競爭”的要求,為規范瓶裝燃氣價格行為,保障消費者和經營者合法權益,現對瓶裝燃氣價格行為規范提出如下意見:
一、瓶裝燃氣價格由經營者自主定價。浙江省境內依法取得經營資格的瓶裝燃氣經營單位和個人,應當以經營成本為基礎,結合市場供求狀況,遵循公平、合法和誠實信用的原則,自主制定瓶裝燃氣銷售價格和服務費用。
瓶裝燃氣的經營成本包含燃氣采購成本、生產運行成本以及銷售費用、管理費用、財務費用及稅金等。瓶裝燃氣經營者應當建立、健全內部價格管理制度,做好相關資料的存儲和保管。
二、瓶裝燃氣經營者應當按照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的規定,在經營場所醒目位置做好明碼標價工作。明碼標價應采用現場標價牌或價目表等,同時也可采用報刊、互聯網查詢、多媒體終端查詢、電子信息公告等方式。明碼標價內容包括瓶裝燃氣規格、裝量、價格、計價單位、國家規定的允許誤差范圍、充裝單位以及價外另收的服務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各種標價形式所表述的價格內容應當一致。
三、各級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應建立健全瓶裝燃氣價格監測體系,充分發揮價格監測數據對瓶裝燃氣市場價格的引導作用。
省市價格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價格監測數據發布工作,建立信息發布平臺,及時向社會發布瓶裝燃氣價格監測信息。省物價局負責定期公布省內主要氣源生產企業的出廠價格,11個設區市和15個定點監測縣的瓶裝燃氣供應站零售價格監測數據,全省瓶裝燃氣供應站平均零售價格;各設區市價格主管部門負責定期公布所轄縣(市、區)瓶裝燃氣供應站零售價格監測數據。
四、當本轄區內瓶裝燃氣供應站零售價格高于或低于省物價局公布的全省瓶裝燃氣供應站平均零售價格(以每瓶14.5kg規格為標準品)20元時,各級價格主管部門可以開展燃氣成本調查,必要時公布成本信息。
瓶裝燃氣經營者應當積極配合政府價格主管部門開展瓶裝燃氣價格監測和燃氣成本調查工作,根據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的要求,及時、準確提供相關信息。
五、相關行業組織應當加強行業自律,引導瓶裝燃氣經營者依法誠信經營。可以通過發布行業服務規范標準、加強價格政策宣傳等方法加強行業規范,防止各種價格違法行為的發生。
行業組織不得制定排除或者限制價格競爭的規則、決定、通知等,也不得組織經營者達成價格壟斷協議;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經營者不得從事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價格行為;具有競爭關系的經營者,經營者與交易相對人,不得就瓶裝燃氣價格及服務達成價格壟斷協議。
六、當瓶裝燃氣價格出現或可能出現異常波動(包括異常上漲或異常低價)時,各級價格主管部門應及時進行核查并實行動態預警報告,及時采取相應的價格應急監測預警措施,并向同級人民政府和上級價格主管部門作出警情報告。
七、縣級以上價格主管部門要加強價格監督檢查,可采取宣講、約談、提醒、告誡、信息公布等手段,開展事中事后監管,督促行業組織、經營者規范價格行為。及時受理辦理價格投訴舉報,對存在相互串通、哄抬價格、價格欺詐等價格違法行為以及不按規定明碼標價的行為依法予以查處,對典型案件要予以公開曝光。
縣級以上價格主管部門對存在價格失信行為的瓶裝燃氣經營者、相關行業組織,應及時納入全省信用信息系統;對情節惡劣的,列入價格失信“黑名單”數據庫。
八、本通知自2016年7月1日起試行,試行期一年,試行中有關情況和問題請及時反饋。
浙江省物價局
2016年5月20日
來源:寧波發改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