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0月12日,在向社會征求意見并修改完善后,國家發改委印發了《天然氣管道運輸價格管理辦法(試行)》和《天然氣管道運輸定價成本監審辦法(試行)》。辦法將于自2017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有效期5年。
辦法所指天然氣管道為跨省輸氣管道,主要為中石油、中石化、中海油所有。辦法指出,省級價格主管部門可以參照本辦法對本省內短途管道運輸價格進行管理或制定本省短途管道運輸價格管理辦法。
《辦法》明確了管道運輸價格實行政府定價,由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制定和調整。與現行管道運輸價格管理方式相比,新規從監管對象,定價方法,成本核定,公布方式,公開透明性等5個方面作出了調整和完善。
一、調整了價格監管對象,不再以單條管道為監管對象,對每條管道單獨定價,而是以管道運輸企業為監管對象,區分不同企業定價。
二、明確了新的定價方法,按照“準許成本加合理收益”的原則,在核定準許成本的基礎上,通過監管管道運輸企業的準許收益,確定年度準許總收入,進而核定管道運輸價格。
三、細化了價格成本核定的具體標準,《辦法》對構成和影響價格成本變化的主要指標,如準許收益率、負荷率、職工薪酬、管理費用、銷售費用等均明確了具體核定標準;對不得計入定價成本的費用也作了明確規定。準許收益率按管道負荷率(實際輸氣量除以設計輸氣能力)不低于75%時取得8%投資回報的原則確定。
四、調整了價格公布方式,由國家公布具體價格水平改為國家核定管道運價率(元/立方米·千公里),企業測算公布進氣口到出氣口的具體價格水平。
五、推行成本公開,要求管道企業主動公開成本信息。
考慮到折舊年限由14-20年延長至30年,而此項在準許成本中占有較大比重,因此準許成本將下降。同時,準許收益率由舊辦法下8%-12%不等的收益率統一為8%。預計未來整體管輸費將有所下調,有利于降低下游購氣成本,最終讓用氣單位享受到降價紅利,利好天然氣分布式能源產業發展。 來源:國際燃氣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