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切實降低企業用氣成本、減輕企業用氣負擔,福建省物價局日前發布了《關于優化天然氣價格機制等有關問題的通知》。
《通知》要求,按照城市燃氣公司和用戶共同承擔消化上游購氣成本上漲的原則,及時聯動調整天然氣銷售價格。即當門站銷售價格上調時,由城市燃氣公司自行消化不低于20%,終端用戶承擔不超過80%;當門站銷售價格下調時,全額向終端用戶傳導。各地價格主管部門要抓緊修改完善優化現行天然氣銷售價格聯動機制,確保價格及時傳遞到位。
據了解,根據優化后的天然氣價格聯動機制,各地價格主管部門對年初已上調的門站銷售價格,按照城市燃氣公司消化不低于20%(0.078元/方)、終端用戶承擔不超過80%(0.311元/方)的原則,重新進行調整疏導,相應下調居民、非居民銷售價格,從2017年3月1日起執行。 來源:泉州晚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