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470-510頻段不能組網的征求意見出來后,引起了行業內的軒然大波,業內無時無刻不在關注這這個事情的走向,前兩周小編寫過一篇一邊是物聯技術應用于抄表的預見,一邊是470-510MHz不能用于組網的當頭一棒,你怎么看?(點擊查看)引起了業內人士的廣泛留言。同時小編也是時刻關注著事情的進展, 匯總了最近無委會關于征集意見稿的回應。
先來一條穩定人心:微功率無線電設備應當符合2005年《技術要求》所列的各項技術指標和要求。
詳情接著往下看~
一、無線電管理局與Semtech公司進行交流
2018年1月9日,工業和信息化部無線電管理局謝遠生局長帶隊應約與Semtech公司進行了交流。
交流會上,無線電管理局聽取了Semtech公司關于物聯網產業發展現狀的介紹,以及對《微功率短距離無線電發射設備技術要求(征求意見稿)》的反饋意見,并向Semtech公司介紹了我國微功率短距離無線電發射設備的管理規定,同時就企業關心的有關具體問題和建議進行了深入溝通與交流。
Semtech公司表示,將積極支持和配合國家無線電管理有關政策制定等工作。
二、廣泛征求意見修訂工作取得階段性進展
為貫徹落實2016年12月新修訂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促進各類無線電技術與應用的協調發展,工業和信息化部無線電管理局組織開展了微功率短距離無線電設備管理規定和技術要求的修訂工作,已形成了《微功率短距離無線電發射設備技術要求(征求意見稿)》,并向有關部門和單位,以及通過工業和信息化部門戶網站向全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征求意見期間,社會各界給予了高度關注和積極反饋,提出了許多中肯的意見建議。
下一步,無線電管理局將對此次收到的意見和建議進行逐條梳理,對反映比較集中的問題逐一進行認真研究、仔細分析和科學論證,進一步加大與相關主管部門的協調力度,視情調整完善管理規定和技術要求的相關內容,后續將及時對外發布或通報修訂工作的進展情況。同時真誠地希望社會各界積極建言獻策,繼續關心、支持和監督無線電管理工作,共同遵守無線電管理法規,共同維護好空中電波秩序,保證各種無線電業務的正常進行,攜手促進各類無線電技術與應用的協調、健康、可持續發展。
最新進展情況:
三、微功率短距離無線電設備的問與答
1、我國對微功率短距離無線電設備(以下簡稱微功率無線電設備)的管理有哪些現行規定?
答: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研制、生產、進口、銷售和設置使用微功率無線電設備,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頻率劃分規定》等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
為促進無線電通信事業的健康發展,加強對微功率無線電設備的管理,防止微功率無線電設備對廣播電視、導航、移動通信及射電天文等無線電業務產生干擾,確保各種無線電設備正常、有序的工作,1998年原信息產業部制定了《微功率(短距離)無線電設備管理暫行規定》(信部〔1998〕178號)(以下簡稱98年《管理規定》),對微功率無線電設備的使用、管理及有關技術要求作出了具體規定。2005年,原信息產業部僅對以上規定中的附件進行了修訂,發布了信部無〔2005〕423號文件,即《微功率(短距離)無線電設備的技術要求》(以下簡稱2005年《技術要求》)。生產、進口、銷售和設置使用微功率無線電設備,應當遵守上述兩個規范性文件。
2、微功率無線電設備現行管理規定有哪些具體要求?
答:根據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生產、進口、銷售和設置使用符合國家規定的微功率無線電設備無需辦理無線電頻率使用、無線電臺(站)設置使用和無線電發射設備型號核準許可,不需繳納頻率占用費,但應接受無線電管理機構依法開展的監督檢查。
98年《管理規定》和2005年《技術要求》中對生產、進口、銷售和設置使用微功率無線電設備,規定了以下主要事項:
一是“微功率無線電設備的使用不得對其它合法的各種無線電臺站產生有害干擾。如產生有害干擾現象時,應立即停止使用,并設法消除有害干擾后方可繼續使用”。
二是“使用微功率無線電設備必須避讓或忍受其它合法的無線電臺站干擾或工業、科學及醫療應用設備的輻射干擾,遇有干擾時不受法律上的保護,但可向當地無線電管理機構報告”。
三是使用微功率無線電設備應當遵守98年《管理規定》第十二條的規定,嚴格按照該條所規定的場景和條件使用。
四是進口和生產廠商在其產品說明書或使用手冊中應當刊印98年《管理規定》第十三條規定的內容。
五是微功率無線電設備應當符合2005年《技術要求》所列的各項技術指標和要求。
具體內容詳見以上兩個文件。
3、我國指定用于(產生射頻能量的)工業、科學及醫療(以下簡稱ISM)應用的頻段有哪些?與國際上有何不同?
答:在我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頻率劃分規定》及其中腳注5.138和5.150,下列6765-6795kHz(中心頻率6780kHz)、61-61.5GHz(中心頻率61.25GHz)、122-123GHz(中心頻率122.5GHz)、244-246GHz(中心頻率245GHz)頻段指定用于ISM應用,但其使用須經無線電主管部門給予特別批準;下列13553-13567kHz(中心頻率13560kHz)、26957-27283kHz(中心頻率27120kHz)、40.66-40.7MHz(中心頻率40.68MHz)、2400-2500MHz(中心頻率2450MHz)、5725-5875MHz(中心頻率5800MHz)、24-24.25GHz(中心頻率24.125GHz)頻段也指定用于ISM應用,在這些頻段內工作的無線電業務必須承受由于這些ISM應用產生的有害干擾。
國際上,433.05-434.79MHz(中心頻率433.92MHz)頻段是國際電聯第一區部分歐洲國家指定用于ISM應用的頻段,902-928MHz(中心頻率915MHz)頻段是美國等國際電聯第二區國家指定用于ISM應用的頻段。與歐美相比,包括我國在內的大部分國際電聯第三區國家在100MHz-1GHz頻段中沒有指定用于ISM應用的頻段。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頻率劃分規定》,上述指定用于ISM應用的頻段也劃分給了無線電業務使用,不論是ISM應用還是符合劃分的無線電業務,都可以使用上述頻段,但均要符合我國無線電管理有關規定。
4、在我國允許微功率無線電設備使用的頻段主要有哪些?
答:國際上,微功率無線電設備使用的頻段均與無線電業務或ISM應用的頻段共用,國際電信聯盟并沒有給微功率無線電設備指定專用、獨占的頻率。在我國,允許微功率無線電設備使用的頻段亦是如此。
一是共用指定用于ISM應用的部分頻段。由于在這些頻段內工作的無線電業務必須承受這些ISM應用可能產生的有害干擾,因此允許微功率無線電設備在滿足規定條件下也可共用這些頻段。
二是共用無線電業務使用的頻段??紤]到微功率無線電設備發射功率小、傳輸距離短,結合我國無線電頻率劃分、規劃和使用實際情況,在對同一頻段內依法已經開展或將來開展的無線電業務不會產生有害干擾的前提下,在遵守相關管理規定和技術要求的條件下,方可允許微功率無線電設備使用部分非ISM應用的頻段,即共用無線電業務使用的頻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