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燃氣安全管理,預防和減少燃氣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和公共安全,根據燃氣相關法規的規定,現將加強燃氣使用安全的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燃氣用戶是燃氣使用安全的責任主體,應當提高燃氣安全意識,掌握燃氣安全知識,按照安全用氣規則正確使用燃氣,并遵守以下規定:
(一)液化氣用戶應當購買使用有燃氣經營許可證的合法經營單位提供的瓶裝液化石油氣,使用有生產許可證的單位生產的質量合格的液化石油氣燃氣具。
(二)使用符合國家標準有熄火保護裝置的燃氣燃燒器具。燃氣燃燒器具連接軟管長度不應超過2米,不得有接口,不得穿墻(門、窗、地面、頂頂棚),橡膠軟管兩端應當使用管卡固定。
(三)使用燃氣過程中,應當有人監護,防止湯水溢出撲滅火焰或干燒造成事故。用氣完畢,管道燃氣用戶應當關閉燃氣表后閥門和燃氣燃燒器具閥門,瓶裝液化石油氣用戶應當關閉鋼瓶角閥和燃氣燃燒器具閥門。
(四)經常檢查室內燃氣設施是否完好,定期使用肥皂液、報警器檢查是否有燃氣泄漏,嚴禁使用明火試漏。發現室內燃氣泄時應首先關閉燃氣管道或者液化石油氣鋼瓶角閥及燃氣然燒器具閥門,打開門、窗通風,禁止開關電器,到室外撥打電話報警并報告燃氣供應單位。
(五)及時更換達到使用年限的燃氣設施。使用天然氣、液化石油氣的燃氣灶、熱水器、采暖爐使用年限不應超過8年;瓶裝液化石油氣調壓器使用年限不應超過3年;橡膠軟管使用年限不應超過2年,若軟管出現老化、腐蝕等問題應當立即更換;燃氣泄漏報警器使用年限不應超過5年,使用到3年時至少要檢測1次,緊急切斷閥使用年限不應超過10年。
二、燃氣用戶及相關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以下行為:
(一)擅自操作公用燃氣閥門;
(二)將燃氣管道作為負重支架堆放、懸掛物品或者將燃氣管道作為電器設施的接地線;
(三)使用國家明令淘汰、不符合氣源要求、超過使用年限的燃氣燃燒器具、連接軟管等設施;
(四)擅自安裝、改裝、拆除戶內燃氣設施和燃氣計量裝置;
(五)在不具備安全條件的場所使用、儲存燃氣或者在使用燃氣的房間住人;
(六)在高層建筑、地下室、半地下室等不具備安全使用條件的場所儲存、使用瓶裝液化石油氣;
(七)盜用燃氣、擅自改變燃氣用途或者轉供燃氣;
(八)封閉、毀壞燃氣設施或者從事危害室內燃氣設施安全的裝飾、裝修活動;
(九)使用超期限未檢驗、檢驗不合格或者報廢的液化石油氣鋼瓶;
(十)加熱、摔砸、滾動、倒置或者倒臥液化石油氣鋼瓶;
(十一)用液化石油氣鋼瓶相互倒灌,違規排放液化石油氣或者傾倒殘液;
(十二)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三、管道燃氣用戶需要增加、改裝、遷移或拆除固定的燃氣設施時,應當由燃氣供應單位按照有關技術標準、規范實施。
四、非居民用戶應當落實安全管理制度,加強操作維護人員燃氣安全知識和操作技能的培訓,定期檢査燃氣設施,及時整改安全隱患,非居民用戶應當設置可燃氣體報警、過流保護等安全裝置,使用不銹鋼波紋軟管等安全性高的燃氣器具。
五、房屋出租、出借的,房屋產權人有責任向租房人、臨時居住人員告知燃氣及燃氣燃燒器具的安全使用要求,并對燃氣設施承擔維護、更新責任,不得向租房人、臨時居 住人員提供超過使用年限的燃氣燃燒器具等設施。租房人、臨時居住人員應按照安全用氣規則正確使用和管理、維護燃氣設施。
六、燃氣供應單位向用戶供氣前應當檢查用氣場所,不得向不具備安全用氣條件的場所供應燃氣。符合供氣條件的,雙方應當簽訂供用氣合同。
七、燃氣供應單位應當通過新聞煤體、進社區、進校園等多種形式宣傳燃氣安全知識。
八、燃氣供應單位應當對用戶的安全用氣及燃氣設施每年至少檢査一次,發現用戶有違反安全用氣規定或者存在安全隱患的,應當書面告知用戶整改,用戶應當立即整改。對無正當理由拒絕入戶安全檢查的、安檢中發現存在較大安全隱患而拒不整改的用戶,燃氣供應單位可依法停止供氣。
九、燃氣燃燒器具的安裝、維修應當符合有關技術標準和規范,安裝、維修單位應當指導用戶安全、正確使用燃氣燃燒器具。
十、推廣應用燃氣泄漏報警器、過流保護等安全裝置、設施。推廣使用安全性高、使用年限長的不銹鋼波紋軟管連接燃氣燃燒器具,不銹鋼波紋軟管應當有產品質量責任保險。燃氣供應單位應當提供不少于兩種燃氣軟管的連接方式,并為其推廣安裝的不銹鋼波紋軟管設定使用年限。提倡用戶購買燃氣安全使用責任保險。
十一、違反本通告規定使用燃氣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造成燃氣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有關單位和個人的貴任。違反安全用氣規則情節嚴重的,燃氣供應單位可以停止供氣。
十二、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