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家發改委和省物價局有關規定,居民用天然氣價格改革的總體要求是,將天然氣城市門站居民、非居民用氣價格并軌。城市門站價格不再區分居民、非居民用氣價格;居民用氣城市門站價格實行基準門站價格管理。
擬訂的價格聽證方案有兩個。方案一:天然氣終端銷售價格在原2.50元/立方米的基礎上增加0.30元,剩余差價(0.06元)待一年后適時理順。調整后的居民用天然氣價格在第一階梯2.80元/立方米的基礎上,各階梯價格仍按1:1.2:1.5的比例確定。方案二:天然氣終端銷售價格在原2.50元/立方米的基礎上增加0.30元,剩余差價(0.09元)待一年后適時理順。調整后的居民用天然氣價格在第一階梯2.80元/立方米的基礎上,各階梯價格仍按1:1.2:1.5的比例確定。配套的保障措施,按照原規定執行。
《濰坊市居民用管道天然氣價格上下游聯動辦法(聽證稿)》規定:聯動范圍是,天然氣城市門站價格、城鎮居民用天然氣銷售價格。聯動內容:(1)天然氣城市門站價格由省界門站(或交易中心拍賣價格加國家長輸管道運輸價格)價格加省內管道運輸價格構成,具體價格由省級價格主管部門公布。(2)天然氣城鎮銷售價格由城市門站價格(個別市縣還要加支線管道運輸價格)加城鎮配氣價格構成。居民用氣銷售價格與天然氣城市門站價格(不包括市場采購的高價氣、競拍氣價格)聯動。居民用氣上下游價格聯動辦法由市、縣按照定價權限分別制定,并按程序經價格聽證后實施。聯動周期及啟動條件是:(1)城鎮居民用天然氣銷售價格原則上聯動調整周期不少于1年。(2)在聯動調整周期內,城市門站價格上調幅度達到或超過8%、不大于25%時,銷售價格根據城市門站價格變動情況進行等額聯動;遇城市門站價格上調幅度大于25%時,本著平穩、從緊的原則,考慮居民承受能力等因素,可進行部分調整,剩余部分納入下一周期累計計算。(3)城市門站價格上調幅度小于8%時,銷售價格不作調整,變動部分納入下一周期累計計算。(4)1年內城市門站價格多次上調的,銷售價格只聯動調整1次,其余部分待1年后納入下一個周期內累計計算。(5)遇城市門站價格下調時,銷售價格不受下調幅度、周期時限及次數限制,等額即時下調。(6)實施價格聯動時,銷售價格金額到分,分以下四舍五入。
當天舉行的聽證會上,多數聽證會參加人同意市價格主管部門提出的方案(一),并贊同《濰坊市居民用管道天然氣價格上下游聯動辦法》。同時,本著建設性的態度,對全市燃氣事業健康發展提出了一些意見、建議。下步,市發改委將吸收聽證會意見,進一步完善價格方案,并向市政府匯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