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4日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發布
行政處罰決定書
因違法收取5870303.7元供氣手續費
中石油天然氣銷售川渝分公司
被罰587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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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多年違法收款五百多萬元
根據《重慶市物價局關于公布〈重慶市定價目錄〉的通知》(渝價〔2003〕234號)對天然氣價格的定價權限和適用范圍明確為:重慶市內市場用氣銷售價格為政府定價,其中天然氣銷價為城市門站到最終用戶銷售價格,不包含供氣手續費。
2006年2月,《重慶市物價局關于調整部分天然氣銷售價格的通知》(渝價〔2006〕74號),調整了加氣站原料氣價格,未再規定石油部門可以向加氣站收取供氣手續費,文件執行時間為2006年2月20日。2018年9月29日,重慶市物價局函復我局,明確渝價〔2006〕74號文已取消石油部門向加氣站收取的供氣手續費。
2006年2月20日起,重慶市天然氣供氣手續費由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西南油氣田分公司(以下簡稱“西南油氣田”)收取。2015年3月,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天然氣銷售西南分公司(以下簡稱“西南分公司”,2019年1月23日更名為現名稱)成立后,重慶市天然氣供氣手續費由西南分公司收取。
經查,根據西南油氣田和當事人出具的情況說明,此項業務的權利義務均由當事人繼受;2006年2月20日至2018年9月30日期間,依據《重慶市物價局關于調整天然氣價格的通知》(渝價〔2002〕174號)規定的每立方0.01元標準,共收取供氣手續費5870303.7元(以西南油氣田名義收取4305549.07元;以當事人名義收取1564754.63元)。
2
違法收取費用已全額退款,中石油天然氣銷售川渝分公司被1倍罰款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二條規定,經營者進行價格活動,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執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和法定的價格干預措施、緊急措施。當事人在重慶市物價局已經取消天然氣供氣手續費的情況下,繼續向重慶市加氣站收取該項費用,構成了《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九條第(七)項“對政府明令取消的收費項目繼續收費的”價格違法行為,多收價款共計5870303.7元為違法所得。
當事人于2018年10月1日起,停止收取天然氣供氣手續費,并主動與下游單位聯系退款,至2019年4月1日,多收取的天然氣供氣手續費5870303.7元已全部退還。上述情節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情形,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三十九條“經營者不執行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以及法定的價格干預措施、緊急措施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罰款”及《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九條“經營者不執行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七)對政府明令取消的收費項目繼續收費的……”規定,綜合考慮當事人違法事實和全額退款情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從輕處罰:處全部違法所得1倍罰款,共計5870303.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