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網財經7月19日訊據國家能源局網站消息,為貫徹落實《油氣管網設施公平開放監管辦法》(發改能源規〔2019〕916號),國家能源局組織編制了《關于加強油氣管網設施公平開放相關信息公開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見稿)》、《關于加強油氣管網設施公平開放相關信息報送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見稿)》,擬以國家能源局綜合司文件印發,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以下為原文:
關于加強油氣管網設施公平開放相關信息公開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見稿)
各派出能源監管機構,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中國石油化工集團公司、中國海洋石油集團公司,有關油氣企業:
為落實《油氣管網設施公平開放監管辦法》(發改能源規〔2019〕916號,以下簡稱《辦法》),規范油氣管網設施開放行為,做好信息公開工作,現就油氣管網設施開放相關信息公開工作通知如下。
一、公開主體
按照《辦法》規定,應當向用戶公平開放的原油、成品油、天然氣管道,液化天然氣接收站和地下儲氣庫等油氣管網設施的運營企業。
二、公開內容
油氣管網設施運營企業應當按照附件《油氣管網設施公平開放信息公開范本》規定的格式和內容公開國家及地方相關政策文件、企業制定的相關制度文件、油氣管網設施運營企業基本情況、油氣管網設施基礎信息、油氣管網設施剩余能力、服務條件、技術標準、價格標準、申請和受理流程、保密要求、油氣管網設施服務信息及用戶合理要求的與油氣管網設施開放相關的信息。
三、公開方式
油氣管網設施運營企業應當在國家能源局指定的信息公開平臺統一公開油氣管網設施相關信息,同時在本企業門戶網站首頁設置專欄公開信息。
四、有關要求
(一)油氣管網設施運營企業應當按照油氣管網設施公平開放信息公開范本格式公開相關內容,并根據實際情況對公開內容進行細化。中石油、中石化、中海油及其他運營承擔運輸功能油氣管網設施的能源企業應當公開下屬全部企業的設施信息。
(二)油氣管網設施運營企業應當保證公開信息的及時性、準確性和完整性,并及時更新變化的信息。油氣管網設施運營企業應當保存近三年的全部歷史記錄。
(三)油氣管網設施運營企業應當于每季度第一個月第10個工作日前公布上一季度油氣管網設施相關服務信息。
(四)油氣管網設施運營企業應當于每年12月5日前公布下一自然年度各月油氣管網設施剩余能力,并于每月10日前更新本年度剩余各月度的油氣管網設施剩余能力。具備條件的,油氣管網管網設施運營企業應當實時公開油氣管網設施剩余能力。
(五)油氣管網設施運營企業可以通過網絡平臺或書面方式受理用戶提出的信息公開申請。對于用戶合理要求的與油氣管網設施公平開放相關信息公開的申請,油氣管網設施運營企業應當于接到申請后的7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
(六)油氣管網設施開放申請受理結束后應及時公布受理結果。采用集中受理方式的,于5個工作日內將受理結果向所有申請用戶公開;采用分散受理方式的,每次受理完成后,于5個工作日內將受理結果在國家能源局指定的信息平臺進行公開。
(七)油氣管網設施運營企業應當聯系暢通,及時回復郵件和網絡平臺收到的信息。
五、監管措施
國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機構對油氣管網設施運營企業公開信息的情況進行監管,相關企業及工作人員應予以積極配合和協助。
(一)國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機構根據工作需要,可不定期抽查油氣管網設施運營企業信息公開情況,并適時將抽查情況向社會公布。
(二)對于不按照監管要求公開有關信息或者公開信息不及時、不準確、不完整的,由國家能源局或其派出機構責令限期改正,并視情況通報批評。
(三)對于油氣管網設施運營企業未按規定公開信息的情況,任何企業和個人可向國家能源局相關派出機構反映,國家能源局相關派出機構根據情況開展監管工作。
(四)國家能源局各派出機構應當將本通知轉發轄區內各相關油氣管網設施運營企業,并督促做好其信息公開工作。
本通知自2019年月日起執行,《國家能源局綜合司關于做好油氣管網設施開放相關信息公開工作的通知》(國能綜監管〔2016〕540號)同時廢止。
國家能源局綜合司
關于加強油氣管網設施公平開放相關信息報送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見稿)
各派出能源監管機構,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中國石油化工集團公司、中國海洋石油集團公司,有關油氣企業:
為落實《油氣管網設施公平開放監管辦法》(發改能源規〔2019〕916號,以下簡稱《辦法》),規范油氣管網設施開放行為,做好信息報送工作,現就油氣管網設施開放相關信息報送工作通知如下。
一、報送單位
(一)按照《辦法》規定,應當向用戶公平開放的原油、成品油、天然氣管道,液化天然氣接收站和地下儲氣庫等油氣管網設施的運營企業。
(二)國家能源局各派出機構。
二、報送內容
(一)油氣管網設施運營企業
1.油氣管網設施基本情況,包括設施的所在地、長度、投產或擬投產時間、能力、數量、價格等。
2.油氣管網設施月度運行情況,包括管道設施站點上、下載量,接收站設施外輸量,儲氣庫設施注、采氣量以及設施限(停)產檢修計劃及執行情況等。
3.油氣管網設施開放服務受理及合同執行情況,包括油氣管網設施運營企業受理用戶開放申請結果的月度匯總情況;油氣管網設施運營企業上一月度向用戶提供設施服務的相關設施、時段、數量、價格情況等。
4.中石油、中石化、中海油集團公司及其他油氣總部企業應當每年度報送油氣管網設施公平開放工作總結報告
5.國家能源局或派出機構為履行監管職責所需的其他非涉密信息。
(二)派出機構
1.月度油氣管網設施公平開放信息匯總情況。
2.年度油氣管網設施公平開放監管工作報告。
三、報送程序
(一)管道設施
1.非跨區域的管道設施,由運營企業向設施所在地相應派出機構報送相關信息。如運營企業與設施不在同一區域內,運營企業應當同時將相關信息抄送企業所在地相應派出機構。
2.跨區域的管道設施,由運營企業向企業所在地相應派出機構報送相關信息,同時抄送設施沿線區域各派出機構。
3.跨區域是指跨越國家能源局兩個及以上監管機構轄區范圍。
3 (二)LNG接收站、儲氣庫設施
1.LNG接收站、儲氣庫設施,由運營企業向設施所在地相應派出機構報送相關信息。如運營企業與設施不在同一區域內,運營企業應當同時將相關信息抄送企業所在地相應派出機構。
2.與LNG接收站或儲氣庫設施一體化建設的管道設施,應當按照管道設施報送規則單獨報送相關信息。
四、報送時限
(一)油氣管網設施運營企業
1.油氣管網設施運營企業應當于2019年11月30日前按照報送程序向相關派出機構報送所屬油氣管網設施基本情況信息。設施基本情況信息發生變化時,應當于變化后的10個工作日內報送相關派出機構。
2.油氣管網設施運營企業應于每月第5個工作日前將上月月度運行情況信息報送相應派出機構。
3.中石油、中石化、中海油集團公司等央企總部企業應當于每年1月31日前向國家能源局報送總部企業上一年度油氣管網設施公平開放工作總結報告(加蓋公章正式文件)。
(二)派出機構
1.各派出機構應當于每月第7個工作日前將上月月度匯總情況報送國家能源局。
2.各派出機構應當于每年1月31日前向國家能源局報送上一年度油氣管網設施公平開放監管工作報告(加蓋公章正式文件)。
五、有關要求
(一)各有關企業應當通過統一的“油氣管網設施公平開放信息報送系統”報送相關信息。
(二)油氣管網設施運營企業應當保證所報送信息的及時性、準確性、完整性,并保存近三年全部報送信息歷史記錄。
(三)油氣總部企業以及油氣管網設施運營企業應當明確信息報送工作責任部門,相關聯絡人或聯系方式發生變化時應當及時報送國家能源局或相關派出機構。
(四)各派出機構負責轄區內企業信息的匯總、分析以及監管工作。相關派出機構應當協助分析企業抄送的相關信息,并及時將有關意見反饋負責相關信息匯總工作的派出機構。
六、監管措施
國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機構對油氣管網設施運營企業報送信息的情況進行監管,相關企業及工作人員應予以積極配合和協助。
(一)國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機構根據工作需要,可不定期抽查油氣管網設施運營企業信息報送情況,并適時將抽查情況向社會公布。
(二)對于不按照監管要求報送有關信息或者報送信息不及時、不準確、不完整的,由國家能源局或其派出機構責令限期改正,并視情況通報批評。
(三)國家能源局各派出機構應當將本通知轉發轄區內各相關油氣管網設施運營企業,并督促做好其信息報送工作。本通知自2019年月日起執行,《國家能源局綜合司關于做好油氣監管相關信息報送工作的通知》(國能綜監管〔2014〕701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