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對張晶等17人涉黑案進行一審宣判,以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強迫交易罪,尋釁滋事罪,妨害公務罪,行賄罪,數罪并罰,判處首要分子張晶有期徒刑十九年,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李曉宇等16名其他黑社會性質組織成員分別被判處十三年至一年零三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或罰金。
法院審理查明,2016年下半年開始,被告人張晶承包并獨立負責一天燃氣公司的液化石油氣等經營事務,為壟斷成都某主城區等液化石油氣供銷市場,先后招納被告人王峰、李曉宇、劉小軍等社會無業閑散人員,通過王峰執行張晶指令,李曉宇、劉小軍受安排具體落實,并成立“市場維護隊”為擴張液化石油氣市場提供幫助,牟取非法經濟利益。
2017年10月后,張晶為進一步攫取經濟利益,相繼通過出資、入股其他公司等方式擴大勢力范圍,借助合法實體開展經營活動的平臺,通過強迫交易、尋釁滋事等違法犯罪活動不斷壯大經濟實力并攫取不法利益,迅速聚斂了上千萬的巨額財富,并稱霸一方,嚴重破壞了當地液化石油氣市場的經營秩序和社會生活秩序,嚴重侵害了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利益,造成了極其惡劣的社會影響。
成都中院一審認為,被告人張晶等17名被告人的上述行為已具備黑社會性質組織的四個特征,屬具有黑社會性質的組織。因此根據各被告人在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并綜合考慮相關被告人的立功、累犯、認罪悔罪態度等情節,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