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城區管道液化天然氣居民用氣銷售價格臨時降價啦!柳州市物價局發布了關于臨時降低管道液化天然氣價格的通知。
通知規定,根據《廣西壯族自治區物價局關于臨時降低管道燃氣價格問題的通知》,柳州市城區管道液化天然氣居民用氣銷售價格臨時降價,由現行的3.80元/立方米暫降為3.60元/立方米,繼續執行居民生活用氣階梯價格制度;非居民用氣最高銷售價格統一規定為不超過4.80元/立方米,具體由供氣企業和用戶協商確定。
針對天然氣用戶對價格調整存在的相關疑問,市物價局對此進行了解答:
一、調整氣價政策從什么時間開始執行?
答:按照區物價局桂價格[2016]118號《廣西壯族自治區物價局關于臨時降低管道燃氣價格問題的通知》文件要求,對用戶實行氣價調整的時間為2017年1月23日。
二、調整氣價政策的對象有哪些?
答:天然氣居民用戶、非居民用戶。
三、居民用戶價格調整標準是什么?
答:由3.80元/立方米調整為3.60元/立方米,價格下調了5.26%;相應的階梯價格第二、三檔相應的由原來的4.56元/立方米調整為4.32元/立方米(下調5.26%是0.24元)、5.70元/立方米調整為5.40元/立方米(下調5.26%是0.30元)。
四、非居民用戶價格調整標準是什么?
答:1.商業用戶氣價調整標準:
(1)原執行3.80元/立方米氣價標準的用戶按原單價標準執行;
(2)原執行5.10元/立方米、5.06元/立方米氣價標準的用戶,均調整為4.80元/立方米;
(3)對符合條件的學校用戶及養老福利機構,按居民氣價的1.1倍執行,即3.60元的1.1倍為3.96元。
(4)在供氣合同中執行特殊價格的用戶,按合同約定期限執行相應價格,合同約定期滿后再按正常商業用戶的氣價標準執行。
2.工業用戶執行市場聯動價,按合同約定價格標準執行。
五、居民用戶的氣費如何分段計費?長期估抄、長期欠費、補檔、表失效等特殊用戶,費用如何計算?
答:在氣價調整之后第一次入戶抄表時,均會按該用戶本次見表氣量核算出抄表周期內的日均氣量,以2017年1月23日為計價界點,分屬兩個階段的實際用氣天數計算出調價前及調價后的用氣量,并根據各階段的對應價格計算氣費金額。
涉及估抄、燃氣表故障期間氣費結算等特殊情況的用戶,待入戶見表確認表止數后,均按上述原則進行結算。
六、若上門抄表發現多估氣量有待退立方用戶,費用如何計算?
答:1.待退立方小于本次用氣量,應沖銷待退立方后,通過日均用氣量和分屬兩個階段的實際用氣天數計算出屬于調價前和調價后的用氣量,并根據各階段的對應價格基準量重新計算氣費金額。
2.待退立方大于本次用氣量,沖銷待退立方后,仍有待退的,不換算立方,待待退抵消歸零后,按新價格執行。
七、商業用戶執行調價政策,氣費如何計算?
答:2月份結算氣費時,以1月23日為界點,凡1月份結算日期為23日的,2月份結算時按調整后的單價結算氣費;凡1月份結算日期為23日之后的,在2月份結算時,先按日均氣量對1月份多收取氣費進行清算后,再完成當月氣費的結算。
八、設有特殊價格(低消)的商業用戶如何執行調價政策?
答:設有特殊價格(低消)的商業用戶主要是在前期報裝時與燃氣公司協商,燃氣設施安裝完畢正常用氣后,以一定期限內的氣價上浮形式對安裝費通過分期付款的方式進行支付。故此類用戶與燃氣公司簽訂的《管道燃氣商業用戶供用氣合同》中對每月的用氣量或氣費有補充約定,在合同約定期限內,按補充約定條款中規定的用氣量或氣費標準結算,待合同約定期滿后再按正常商業用戶當時的氣價標準執行。
九、特殊用戶(學校、養老福利機構)可以享受調價政策嗎?
答:可以。因此類用戶屬于柳價格[2015]135號《柳州市物價局轉發〈廣西壯族自治區物價局關于建立居民生活用氣階梯價格制度和長輸管道天然氣門站價格與居民生活用氣價格聯動機制問題的通知〉的通知》文件規定的特殊用戶范圍,按文件精神,對學校、養老福利機構(經民政部門批準設置的)等執行居民氣價的非居民用戶,暫不實行階梯氣價,氣價水平按現行居民生活用氣價格的1.1倍執行。特殊用戶的氣價由原來4.18元/立方米調整為3.96元/立方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