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員會關于印發《北京市燃氣設施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暫行管理辦法》的通知
京管發〔2020〕20號
各區城市管理委、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城市運行局,各燃氣供應企業:
為規范北京市燃氣行業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預防燃氣安全事故,根據國家和北京市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市城市管理委組織制定了《北京市燃氣設施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暫行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員會
2020年6月28日
北京市燃氣設施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暫行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北京市燃氣設施安全事故隱患(以下簡稱“燃氣隱患”)排查治理工作,預防和減少燃氣安全事故發生,根據國家和北京市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燃氣隱患是指燃氣場站、燃氣管線本體結構及附屬設施存在的可能影響燃氣供應及安全運行、導致安全事故發生,或在其他事故發生后可能擴大事故范圍、加劇事故后果的危險狀態。
北京市燃氣隱患排查、治理、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國家和北京市對燃氣管道、儲罐等特種設備隱患排查治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燃氣隱患排查治理工作應堅持“市級統籌、區級監管、企業主責”的原則。
第四條 市城市管理委負責全市燃氣隱患排查治理的統籌協調工作。具體內容是:
(一)組織區級燃氣行業管理部門、燃氣供應企業落實本辦法,根據實施情況適時修訂和完善;
(二)組織區級燃氣行業管理部門督促燃氣供應企業制定本企業分級別、分類別的燃氣隱患標準;時機成熟后,制定全市燃氣隱患統一的分級、分類標準(注:參照《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暫行規定》〈原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16號〉的規定,燃氣供應企業的燃氣隱患級別可分為一般隱患、重大隱患;燃氣隱患類別可分為占壓管線、管線自身結構性隱患、燃氣設施安全間距不足等);
(三)對區級燃氣行業管理部門督促燃氣供應企業開展隱患排查治理工作進行不定期的檢查,對燃氣供應企業排查治理燃氣隱患情況進行抽查;
(四)對區級燃氣行業管理部門無法解決且經區政府協調仍未解決的燃氣隱患治理項目涉及的相關審批手續和支持配合事項,協調中央單位、駐京部隊、市級部門和單位予以支持和配合;
(五)接收市領導批辦、其他部門移送、社會公眾和新聞媒體舉報的燃氣隱患線索,并組織核實,督促責任單位及時處理。
第五條 區級燃氣行業管理部門建立健全轄區內燃氣隱患排查治理體系,組織協調、監督檢查轄區內燃氣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具體內容是:
(一)根據法律、法規、規章和市、區安全生產工作部署,組織并督促燃氣供應企業開展燃氣隱患排查治理,按照一般和重大兩個類別建立燃氣隱患治理臺賬,并定期滾動更新;對治理情況進行跟蹤檢查。每年統計、匯總轄區內燃氣隱患治理工作進展,并留存相關材料備查;
(二)安排部門預算,專項用于委托第三方機構為排查治理燃氣隱患提供技術支持;
(三)協調區級安委會以掛賬督辦的方式落實燃氣隱患排查治理整改任務;
(四)協調燃氣隱患治理工程涉及的區管道路規劃、園林、路政、公安交通管理等審批手續,協調各類管線交叉配合作業;需由市級有關部門辦理行政許可手續或協調管路互隨、管管互隨等隱患治理事項的隱患治理工程項目可單獨列明,報送市級相關部門予以協調;
(五)對本部門無法解決且經區政府協調仍未解決的燃氣隱患治理項目涉及的相關審批手續和支持配合事項,報請市城市管理委協調相關單位和部門;
(六)對市城市管理委轉辦、燃氣供應企業報送、區屬其他單位移送、社會公眾和新聞媒體舉報的燃氣隱患線索,及時核實處理,協調、督促責任單位整改隱患,并將核實處理情況反饋轉辦、報送、移送、舉報人。
區級燃氣行業管理部門報請區政府批準后可將上述職責下達至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
第六條 燃氣供應企業承擔燃氣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的主體責任。具體內容是:
(一)接受市、區燃氣行業管理部門的指導、監督和檢查,建立健全本單位燃氣隱患排查治理體系;
(二)根據國家和北京市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及上級部門的要求,制定并落實本單位燃氣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
(三)組織開展燃氣隱患排查治理,對排查治理情況進行評估,根據評估結果建立分級、分類的隱患臺賬和數據庫,制定隱患排查治理年度計劃,并實施動態更新;對于暫時不能消除的隱患,要按照“一隱患一預案”的原則,逐一制定有針對性的應急預案并采取防范措施,防范發生安全事故;
(四)落實燃氣隱患治理資金,確保年度燃氣隱患治理工程計劃按要求實施;
(五)消隱作業中,要嚴格執行國家和北京市相關安全、質量管理的各項規定;
燃氣隱患治理后,依法需變更、報備相關檔案資料的,應及時辦理;
對需要市、區有關部門辦理相關行政許可手續方能進行的消隱作業,要及時向相關部門申報辦理;
對經查證屬實不屬于燃氣供應企業原因造成的燃氣隱患,要及時書面報送區級燃氣行業管理部門并持續追蹤后續進展情況。
燃氣供應企業、燃氣自管單位、非居民燃氣用戶可以通過書面合同、協議等方式,就包括但不限于上述燃氣隱患排查治理職責作出約定。
第七條 區級燃氣行業管理部門、燃氣供應企業可登錄“北京市地下管線綜合協調管理系統”,獲取市、區道路大修計劃,推進地下燃氣管線自身結構性隱患消除工程與道路大修工程同步實施,有效減少施工對交通和道路的影響。
第八條 市、區燃氣行業管理部門在檢查中發現燃氣供應企業未按計劃排查治理燃氣隱患的,要對燃氣供應企業主要負責人進行約談,督促限期完成隱患排查治理任務,逾期未完成的,給予通報并反饋企業上級主管部門;相關單位因排查治理燃氣隱患不力導致發生燃氣事故的,依據市、區安全生產事故調查處理程序和辦法追究其責任。
燃氣供應企業因排查治理燃氣隱患不力受到約談或行政處罰的,由實施處罰的部門依法將相關信息共享到北京市公共信用信息平臺。
第九條 區級燃氣管理部門應將燃氣隱患排查治理列為燃氣供應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等級達標評定的重要內容,未能完成燃氣隱患排查治理任務的,暫停受理安全生產標準化達標評定。
其他部門監督檢查發現燃氣供應企業存在燃氣隱患并且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控和消除的,該燃氣供應企業不能通過安全生產標準化達標評定,已通過的由原公告單位撤銷其標準化企業稱號。
第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市城市管理委印發的《北京市城鎮地下燃氣管線自身結構性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管理規定(試行)》(京管發〔2017〕23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