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求意見稿》明確,因上游天然氣價格變動聯動調整銷售價格,要嚴格按照《廣西壯族自治區城鎮管道燃氣配氣價格管理辦法》(桂發改價格規〔2020〕1244號)規定的計算公式確定,即聯動調整后的銷售價格=現行銷售價格+價格聯動調整金額。價格聯動調整金額=(計算期平均上游價格-現行平均上游價格)÷(1-核定供銷差率)。
針對價格聯動之后調整幅度問題,《征求意見稿》提出,因平均上游價格上調啟動聯動調整的,既要考慮城鎮燃氣企業成本的合理疏導,也要綜合考慮當地經濟發展水平和用戶承受能力,合理控制調整幅度。其中,居民用氣的聯動上調額度原則上不超過現行第一檔階梯價格的10%,非居民用氣原則上不超過現行銷售價格的20%,超出部分在后續聯動周期適時疏導或對沖。當平均上游價格下調時,應在合理疏導對沖后,及時全額傳導到終端用戶,降低銷售價格。
對于聯動機制具體啟動條件,《征求意見稿》提出由各地結合實際合理設定,可為:居民用氣平均上游價格波動達到或超過5%,且距離上次調價時間不少于6個月;非居民用氣平均上游價格波動達到或超過5%,且距離上次調價時間不少于3個月。因啟動聯動機制調整居民生活用氣銷售價格不另行聽證。
以下為《征求意見稿》全文:
關于進一步明確管道燃氣上下游價格聯動機制的方案
(征求意見稿)
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理順居民用氣門站價格的通知》(發改價格規〔2018〕794號)、《廣西壯族自治區城鎮管道燃氣配氣價格管理辦法》(桂發改價格規〔2020〕1244號)等有關規定,結合廣西壯族自治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等四部門《關于做好當前城鎮管道燃氣保供穩價工作的通知》(桂發改價格〔2021〕31號)的實施情況,現就管道燃氣上下游價格聯動機制有關事項進一步明確如下:
一、計算公式
因上游天然氣價格變動聯動調整銷售價格,要嚴格按照《廣西壯族自治區城鎮管道燃氣配氣價格管理辦法》(桂發改價格規〔2020〕1244號)規定的計算公式確定,即:聯動調整后的銷售價格=現行銷售價格+價格聯動調整金額。價格聯動調整金額=(計算期平均上游價格-現行平均上游價格)÷(1-核定供銷差率)。其中,平均上游價格=(各類氣源購進費用+管道氣采購氣量×核定的短途管道運輸價格+非管道氣采購氣量×到城市門站實際運價)÷總采購氣量,計算期是指本次聯動調整擬實施的時間區間。
二、啟動條件
聯動機制具體啟動條件由各地結合實際合理設定,可為:居民用氣平均上游價格波動達到或超過5%,且距離上次調價時間不少于6個月;非居民用氣平均上游價格波動達到或超過5%,且距離上次調價時間不少于3個月。
三、操作程序
(一)當上游天然氣價格下調時,燃氣經營企業須及時同向調整終端銷售價格,將價格調整方案及氣源綜合采購成本情況、購氣合同等原始憑證復印件報市、縣發展改革部門,由市、縣發展改革部門審核確認并及時公布,并抄報上一級發展改革部門。
(二)當上游天然氣價格上調時,需要調整終端銷售價格的燃氣經營企業可向市、縣發展改革部門提出價格調整申請〔其中經營范圍只限于撤縣(市)改區后管理體制仍保留縣及縣級市權限的市轄區的,應向該城區發展改革部門申請〕,說明調價理由、調價幅度、調價時間、計算依據,提供氣源綜合采購成本情況,以及包括但不限于購氣合同等原始憑證復印件資料。
市、縣發展改革部門嚴格審核申請材料,符合聯動調整條件的,及時制定實施價格調整方案,并抄報上一級發展改革部門,凡不符合聯動調整條件的不予啟動。
(編者注:相較于上游天然氣價格下調時的價格調整操作程序,上游天然氣價格上調時的價格調整操作程序更為嚴格)
(三)燃氣經營企業要于每季度第一個月的15日前將上一季度的購售氣量、結構等情況報告市、縣發展改革部門,并在結算后5個工作日內將購氣發票、結算單據等原始憑證復印件資料報送市、縣發展改革部門備查。
(四)若國家對天然氣價格另有政策規定需及時啟動上下游價格聯動時,由自治區發展改革委統一發文明確。因啟動聯動機制調整居民生活用氣銷售價格不另行聽證。
四、幅度控制
因平均上游價格上調啟動聯動調整的,既要考慮城鎮燃氣企業成本的合理疏導,也要綜合考慮當地經濟發展水平和用戶承受能力,合理控制調整幅度,其中,居民用氣的聯動上調額度原則上不超過現行第一檔階梯價格的10%,非居民用氣原則上不超過現行銷售價格的20%,超出部分在后續聯動周期適時疏導或對沖。
當平均上游價格下調時,應在合理疏導對沖后,及時全額傳導到終端用戶,降低銷售價格。
因氣源構成比例和價格變動幅度存在不確定性導致的氣源采購價格測算偏差,在下一聯動周期進行清算。
五、組織保障
(一)加強購氣成本的監管。為保證天然氣上下游價格聯動規范有序進行,更好地指導各地開展工作,切實維護用戶的合法權益,上游天然氣生產經營企業在每次調價前,一般應提前15個工作日向自治區發展改革委報送采購成本及氣量變化等情況。同時,各市發展改革委也要加強日常監管,定期對所在轄區管道天然氣的采購價格、氣量結構、企業經營等情況進行監測分析。
(二)合理控制采購成本。鑒于天然氣氣源價格波動頻繁,城鎮燃氣經營企業應密切關注天然氣市場動向,充分預判經營區域內階段性天然氣需求量,持續優化氣源采購渠道和結構,最大限度控制氣源采購成本。要切實加強供給保障,終端銷售價格調整前,城鎮燃氣企業應提高服務保障,通過擴大售氣途徑、延長售氣時間等措施,保證購氣需求,不得擅自停氣或臨時增加限購措施。
(三)做好低收入群體保障。各地應對經民政部門認定的城鄉低保對象、特困人員等困難群眾設置適當免費氣量,每戶每月不少于3立方米,各地可根據實際,通過財政補貼等方式適當提高免費氣量設置標準。若每月實際用氣量低于免費氣量標準的,按實際用氣量計算免收金額。
(編者注:特別規定了低收入群體的保障,設置免費氣量)
(四)維護天然氣市場穩定。各市、縣發展改革部門要加強對當地城鎮燃氣經營企業的指導,認真核對供氣結構和比例,合理制定實施價格聯動調整方案。各地發展改革部門和城鎮燃氣企業要加大價格信息公開和宣傳工作力度,提高價格政策、價格水平知曉度,及時回應社會關切。
已開通長輸管道天然氣的市、縣管道燃氣上下游價格聯動按照上述辦法執行,尚未開通長輸管道天然氣的市、縣可參照執行。此前制定的其他文件有關內容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準。執行過程中遇到問題,請妥善處理并及時向當地政府和自治區發展改革委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