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十四五”期間能源資源勘探開發利用進口稅收政策管理辦法的通知》(財關稅〔2021〕18號),明確了2021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間有關能源資源的進口稅收政策。對符合規定的進口天然氣,按一定比例返還進口環節增值稅。關于天然氣進口環節增值稅返還,新規定與財政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2011年發布的《關于對2011―2020年期間進口天然氣及2010年底前“中亞氣”項目進口天然氣按比例返還進口環節增值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關稅〔2011〕39號)有何不同?天然氣與法律公號對此作了系統梳理。
正文:
《關于“十四五”期間能源資源勘探開發利用進口稅收政策的通知》(財關稅〔2021〕17號)和《關于“十四五”期間能源資源勘探開發利用進口稅收政策管理辦法的通知》(財關稅〔2021〕18號)兩個文件(新規)對天然氣進口環節增值稅返還的適用情形、返還比例以及文件適用等進行了規定(見表1)。
表1:新規天然氣進口環節增值稅返還的適用情形、返還比例及溯及力
對經國家發展改革委核(批)準建設的跨境天然氣管道和進口液化天然氣接收儲運裝置項目,以及經省級政府核準的進口液化天然氣接收儲運裝置擴建項目進口的天然氣(包括管道天然氣和液化天然氣,下同),按一定比例返還進口環節增值稅
|
|
返還比例 |
(一)屬于2014年底前簽訂且經國家發展改革委確定的長貿氣合同項下的進口天然氣,進口環節增值稅按70%的比例予以返還。
|
(二)對其他天然氣,在進口價格高于參考基準值的情況下,進口環節增值稅按該項目進口價格和參考基準值的倒掛比例予以返還。倒掛比例的計算公式為:倒掛比例=(進口價格-參考基準值)/進口價格×100%,相關計算以一個季度為一周期。
(參考基準值是指同一季度內參考基準值的算術平均值,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確定并函告財政部、海關總署、稅務總局,抄送財政部各地監管局、海關總署廣東分署和各直屬海關,告知相關企業。 ) |
|
文件適用 |
A.2020年12月31日前已按《財政部 海關總署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對2011-2020年期間進口天然氣及2010年底前“中亞氣”項目進口天然氣按比例返還進口環節增值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關稅〔2011〕39號)享受了天然氣進口環節增值稅返還的項目,自2021年1月1日起適用新規定,按財關稅〔2021〕17號文件規定享受進口環節增值稅返還。
|
B.在2020年12月31日及以前申報進口的天然氣的進口環節增值稅返還(未實際享受增值稅返還),仍按財關稅〔2011〕39號文件及相關規定辦理。 |
對比《關于對2011―2020年期間進口天然氣及2010年底前“中亞氣”項目進口天然氣按比例返還進口環節增值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關稅〔2011〕39號)文件(見表2),新規和財關稅〔2011〕39號文件有何不同?
表2:財關稅〔2011〕39號文件天然氣進口環節增值稅返還的適用情形和返還比例
適用情形 |
|
返還比例 |
通過對比表1、表2可知,財關稅〔2021〕17號、財關稅〔2021〕18號兩個新規相較于財關稅〔2011〕39號文件,新規在適用范圍上有所擴大,增加了“經省級政府核準的進口液化天然氣接收儲運裝置擴建項目進口的天然氣”;在返還比例的規定中,增加了“屬于2014年底前簽訂且經國家發展改革委確定的長貿氣合同項下的進口天然氣,進口環節增值稅按70%的比例予以返還”的規定,財關稅〔2011〕39號文件則對返還比例沒有區分,統一適用“倒掛比例=(進口價格-銷售定價)/進口價格×100%”的計算公式。除此之外,財關稅〔2021〕18號文件還對項目的函告、增值稅返還材料的報送、工作人員在政策執行過程中的違法違紀行為的法律責任等進行了細化規定,為天然氣進口環節增值稅返還提供了較為細致的指引。
附:近幾年進口液化天然氣、管道天然氣的銷售定價
序號 |
年份 |
文件名稱 |
起始時間 |
液化天然氣銷售定價 |
管道天然氣銷售定價 |
1 |
2013 |
財政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進口天然氣稅收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關稅〔2013〕74號) |
自2013年7月1日起 |
31.45元/GJ |
1.11元/立方米 |
2 |
2014 |
財政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進口天然氣稅收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關稅〔2014〕67號) |
2014年7-9月期間 |
35.14元/GJ |
1.24元/立方米 |
自2014年10月1日起 |
38.82元/GJ |
1.37元/立方米 |
|||
3 |
2016 |
財政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進口天然氣稅收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關稅〔2016〕16號) |
2015年10-12月期間 |
33.58元/GJ |
1.19元/立方米 |
自2016年1月1日起 |
28.34元/GJ |
1.00元/立方米 |
|||
4 |
2017 |
財政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天然氣進口稅收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關稅〔2017〕41號 ) |
自2017年10月1日起 |
26.64元/GJ |
0.94元/立方米 |
2017年7-9月 |
27.49元/GJ |
0.97元/立方米 |
|||
5 |
2018 |
財政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天然氣進口稅收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關稅〔2018〕36號) |
2018年4-6月 |
27.35元/GJ |
0.97元/立方米 |
自2018年7月1日起 |
28.06元/GJ |
0.99元/立方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