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錯誤
國家法律、地方法規,都是在司法實踐中得到不斷完善的,所以有“立、改、廢”。在《民法典》已經公布了一年,實施已近半年的今天,依舊有眾多燃氣企業正在與燃氣用戶簽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合同。須知,《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在《民法典》實施的同時,即行廢止。如果合同根據的是一部已經被廢止許久的法律,那么合同無效。
法律概念錯誤
多個地區的《居民用戶供用氣合同》約定:“用氣方逾期繳納氣費,自逾期之日起,應按每日逾期未交納氣費的千分之三向供氣方支付違約金,經供氣方兩次催告(兩個繳費周期)后,用氣方仍未繳納氣費,供氣方可以中斷供氣”。根據《民法典》法義,“中斷供電(燃氣)”是供電(燃氣)人因供應設施計劃檢修、臨時檢修、依法限電限氣或者用電用氣人違法用電用氣等原因,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采取的措施。而“中止供電(燃氣)”,則是用電(燃氣)人違約,經過供電(燃氣)人按照程序催告仍不履行合同的,供電(燃氣)人按照國家規定程序操作的行為。
以法律條款充當合同條款
更普遍出現在“供用氣合同”中的問題,是將法律條款、國家標準(GB)條款列為合同條款。其實,法律有規定的,是“法定”。合同出現的,是“約定”。“法定”的條款和國家標準(GB)具有強制力,不需要合同主體予以“約定”承認,也不需要將法條照搬到合同之中。
引用錯誤
例如:“依據《燃氣服務導則》(GB/2885-2012)”。此處編號錯誤,應為《燃氣服務導則》(GB/28885-2012)。
條文不符
例如,某燃氣企業建立的“供用氣合同”中,“第二條 價格、計量和氣費結算”中,卻體現了“(一)價格……(二)計量……(三)抄表……(四)氣費結算方式”。其中“(三)抄表……”在“條”中缺失;“氣費結算”與“氣費結算方式”概念不符。顯得合同提供者不嚴謹、不專業。
術語錯誤
應當準確用語,注意甄別“交費”、“繳費”;“交納”、“繳納”;“權利”、“權力”;“日”、“自然日”、“日歷日”、“工作日”等。
語法錯誤
“在抄表之日起一個月內到供氣方提供的收費網點或通過綁定供氣方的微信公眾號或通過支付寶和微信的“生活繳費”服務預存或交納欠費”。這種“……或……或……和……或……”結構,令人讀之費解。
“……并……并……”也屬于同類問題。
條款不分;格式不規范
還有一些《供用氣合同》的格式,被制作成產品說明書行文格式,條款不分。“供用氣合同”適合使用條款格式,層次順序應當以“條、款、項、目”為宜。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八條規定,“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一旦在合同中出現歧義,往往對于提供“供用氣合同”的燃氣企業產生不利后果。尤其是那些已經有數十年、上百年燃氣服務經營歷史的老企業,更應當率先示范,將《供用氣合同》規范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