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江江 繪
數據遠傳 泄漏報警
7000用戶已用上智能燃氣表
《辦法》第十條規定:新建使用管道燃氣的建筑,應設計、安裝智能燃氣計量表,具有數據遠傳、異常情況下切斷供氣并報警的智能管理功能。既有建筑的燃氣計量表不具備相應功能的,應當逐步改造。
“2018年開始,公司在北區某鎮一個800戶的小區試裝物聯網燃氣表(也就是智能燃氣表)。”揚州中燃公司客服部負責人陳平介紹,2020年開始,物聯網燃氣表在偏遠鄉鎮和小工商戶中全面安裝。目前,該公司總用戶已發展到40多萬戶,使用智能燃氣表的有7000戶左右。5月開始,新裝用戶將全部安裝智能燃氣表。
“使用老的燃氣表的用戶將逐步得到改造,使用智能燃氣表。”陳平介紹,結合老的立管改造,通泗街、客車廠宿舍等處的傳統燃氣表已經“智能化”了。相比傳統燃氣表,智能燃氣表好在哪?陳平告訴記者,使用傳統燃氣表的用戶,公司抄表員每兩個月要抄一次表,對用戶有一定的打擾。裝了智能燃氣表的用戶,工作人員直接在公司后臺就能讀取用戶數據。此外,如果用戶準備長時間不用氣或家中燃氣發生泄漏,中燃公司后臺就可直接切斷該用戶家中的氣源,非常方便。
有了智能燃氣表,不要上門抄表了,是否也不要上門安檢了?陳平介紹,不用上門抄表了,但居民戶每兩年一次、工商戶每年一次的安檢是不能少的。
燃氣瓶統一配送車
“最后一公里”配送
瓶裝液化氣已實行“五統一”
《辦法》第十八條要求:在本市推行瓶裝液化石油氣區域化統一配送服務,按照“統一服務規范、統一銷售價格、統一車輛、統一著裝、統一標識”的要求實施配送服務。用于直接向用戶配送瓶裝液化石油氣的機動車輛,由瓶裝燃氣供應企業按規定辦理注冊登記后上道路行駛。瓶裝燃氣供應企業應當配備與經營規模相適應的送氣人員,依法訂立勞動合同,不得向非本單位送氣人員供應用于經營的燃氣。
記者從市燃氣熱力管理中心了解到,今年起,我市已提前按照上述要求作了落實。“過去市區的送氣工多是個體戶或為氣販子打工,新的信達能源公司成立后,這些送氣工將逐步被‘收編’為公司員工,簽訂正式用工合同,繳納各項社保。用工規范了,才能對他們進行規范管理,也才能為用戶提供規范、安全的服務。”市燃氣熱力管理中心負責人告訴記者,去年,在主管部門的推動下,揚州百江、揚州中燃兩家國企聯合另外三家民營液化氣公司,成立了揚州信達能源公司,負責市區瓶裝液化氣的供應。
揚州信達能源公司總經理王榮明介紹,瓶裝液化石油氣配送與道路交通安全息息相關,按照危險品運輸的相關規定,瓶裝液化石油氣的運輸應使用專業危化品運輸車輛。由于危化品運輸車在部分城市區域限行,難以進入小區、城中村、商業集中區等人員密集、道路狹窄區域,長期以來,瓶裝液化石油氣從服務站點到用戶的終端配送,必須使用其他交通工具完成,“最后一公里”配送服務困難,存在安全運輸風險。今年初開始,他們已按照上述要求,購置了足夠數量的三輪電動配送車,在車身噴上了企業標志、電話等信息,上了車子拍照。
液化氣實名制銷售
餐飲場所用氣規定更加嚴格
《辦法》要求:瓶裝燃氣供應企業應當加強用戶服務信息系統建設,與用戶簽訂供用氣合同,向用戶發放供氣使用憑證,實行實名制銷售,并將用戶信息錄入系統,實現供氣溯源管理。
1.瓶裝燃氣供應企業負責直接向非居民用戶配送瓶裝液化石油氣和安裝氣瓶,非居民用戶不得自提瓶裝液化石油氣。逐步實現瓶裝燃氣供應企業向居民用戶直接配送瓶裝液化石油氣,居民用戶自提瓶裝液化石油氣一次不得超過2只15公斤氣瓶。
2.瓶裝燃氣供應企業應當按照燃氣經營許可證的規定從事瓶裝燃氣供應活動,不得超出經營許可范圍配送瓶裝燃氣。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利用機動車輛或者其他運輸工具作為儲存場所定點或者流動銷售瓶裝燃氣,但是直接為預約用戶提供送氣服務的除外。
3.物業管理單位有權阻止非法送氣車輛和人員進入物業管理區域運送瓶裝液化石油氣,并向燃氣主管部門舉報。
對于餐飲場所用氣,《辦法》要求應當符合以下規定:選擇持有合法有效《燃氣經營許可證》的單位供氣,并簽訂供用氣合同;不得在地下、半地下或者高層建筑內用氣;供氣管路及燃氣用具的安裝應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進行;安裝使用與燃氣器具相匹配的調壓器和螺紋口金屬軟管;安裝使用具有燃氣泄漏報警和自動切斷功能的燃氣泄漏安全保護裝置;液化石油氣氣瓶存放總重量一般不超過100公斤(折合2瓶50公斤或7瓶15公斤氣瓶),超過100公斤時,應當設置符合要求的單層專用氣瓶間;用餐場所嚴禁放置液化石油氣氣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