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2月1日起執行!《江蘇省天然氣短途管道運輸價格管理辦法(暫行)》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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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日期:2022-03-16 來源:江蘇發改委 瀏覽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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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發展改革委關于印發《江蘇省天然氣短途管道運輸價格管理辦法(暫行)》的通知第一條 為了加強省內天然氣短途管道運輸價格管理,健全定價機制,提高定價科學性、規范性和透明度,促進省內天然氣管道運輸行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推進價格機制改革的若干意見》《江蘇省價格條例》和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十四五”時期深化價格機制改革行動方案的通知》《天然氣管道運輸價格管理辦法(暫行)》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制定和調整省內天然氣短途管道運輸價格。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省內天然氣短途管道(以下簡稱管道),是指從省內氣源的氣體處理廠、省內LNG接收站或國家長輸管網在我省的起點分輸站到各配氣中心、大型用戶或儲氣庫的輸氣管道,包括省內非專用天然氣輸氣管道以及為大用戶服務的專用天然氣輸氣管道,不包括城鎮燃氣配氣管網。第四條 管道運輸價格實行政府定價,由省發展改革委制定和調整。管道運輸價格按照“準許成本加合理收益”的方法制定,即通過核定管道運輸企業的準許成本,監管準許收益,考慮稅收等因素確定年度準許收入,核定管道運輸價格。(一)促進行業高質量發展。適應“全國一張網”的改革方向,科學制定管道運輸價格,推動管網互聯互通和高效集輸,促進資源自由流動和市場有序競爭,保障能源安全。(二)堅持激勵約束并重。嚴格開展定價成本監審,強化對管道運輸業務的成本約束。健全激勵機制,推動資源整合,優化運輸路徑,提高運行效率,降低運輸成本。(三)保障管網平穩運行。統籌兼顧我省天然氣管網建設管理實際情況和改革需要,科學制定定價辦法、設置相關參數,適時評估調整,保持相對穩定,保障管網平穩運行。第六條 管道運輸價格管理以管道運輸企業法人單位為管理對象。管道運輸業務應當與其他業務分離。管道運輸企業生產、運輸、銷售一體化經營,未實現業務分離的,應當實現管道運輸業務的財務核算獨立,并從嚴核定運價。第八條 準許成本包括折舊及攤銷費、運行維護費等,由省發展改革委通過成本監審核定。(一)有效資產。有效資產是指管道運輸企業投入并與輸氣業務相關的可計提收益的資產,包括固定資產凈值(鋪底天然氣為原值)、無形資產凈值和營運資本。有效資產不含政府和社會無償投入形成的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儲氣庫、液化天然氣接收站資產,以及其他輔業、多種經營等資產。可計提收益的營運資本指管道運輸企業為提供管道運輸服務正常運營所需要的周轉資金。固定資產凈值和無形資產凈值根據成本監審期間最末一年可計提折舊、可攤銷計入定價成本的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原值所對應的賬面凈值,通過成本監審確定。營運資本按運行維護費的20%確定。(二)準許收益率按管道負荷率(實際輸氣量除以設計輸氣能力)不低于60%、收益率不超過8%的原則確定。后續統籌考慮我省天然氣管網建設管理實際情況和改革需要,用戶承受能力等因素動態調整。第十條 稅金依據現行國家相關稅法規定核定,包括企業所得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第十一條 省發展改革委核定管道運輸價格并予以公布。第十三條 管道運輸價格以年度準許收入除以成本監審周期最末一年運輸氣量確定。第十四條 管道運輸氣量為出口氣量或委托運輸氣量。管道負荷率低于60%的,按60%負荷率對應的氣量計算。第十五條 對新成立企業制定管道運輸試行價格,原則上按照可行性研究報告的成本參數,以及準許收益率不超過8%確定。可行性研究報告的相關參數與國家和省有關規定不符的,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第十六條 管道運輸價格實行動態管理,每3年校核調整一次。如投資、運輸氣量、成本等發生重大變化,可以提前校核調整。對新成立企業制定的價格試行期一般為2年,最長不超過3年。第十七條 管道運輸價格校核調整過程中,按本辦法規定測算的價格調整幅度過大時,省發展改革委可以根據管道運輸企業實際運行情況和用戶承受能力等,適當降低調整幅度,避免價格大幅波動。第十八條 制定和調整管道運輸價格,由省發展改革委主動實施,也可以由管道運輸企業向省發展改革委提出定價建議。新成立管道運輸企業投產運行前,應當主動向省發展改革委提出定價建議。第十九條 管道運輸企業應當在每年6月1日前,按照管道運輸價格成本信息編制和報送的要求,向省發展改革委報送投資、收入、成本等相關信息和材料,并保證所報送信息和材料真實、準確。故意瞞報、虛報相關信息的,省發展改革委在后續調整價格時對已獲得的不當收益予以扣減,并根據情況降低準許收益率。第二十條 省發展改革委制定和調整管道運輸價格前,應當開展成本監審,其結果作為制定和調整管道運輸價格的基本依據。第二十一條 省發展改革委制定和調整管道運輸價格水平,應當通過門戶網站向社會公開。第二十二條 管道運輸企業應當在每年6月1日前,通過企業門戶網站或指定平臺向社會公開上一年度收入、成本、管道距離、入口名稱、出口名稱、具體價格水平等相關信息。第二十三條 對專供電廠等大用戶的管道項目已簽訂管道運輸價格條款按已簽訂的合同執行。合同到期雙方對管道運輸價格協商一致的,報省發展改革委確認并公布;未能協商一致的,由管道運輸企業向省發展改革委申請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及時校核管道運輸價格。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2022年2月1日起執行,有效期8年。《江蘇省天然氣短途管道運輸價格管理辦法(試行)》(蘇價規〔2017〕7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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