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區城鎮燃氣安全專業委員會辦公室關于印發《全區城鎮燃氣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試行)》的通知
寧燃安委辦〔2023〕1號
各市、縣(區)人民政府、寧東管委會,自治區城鎮燃氣安全專業委員會各成員單位:
《全區城鎮燃氣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試行)》已經自治區城鎮燃氣安全專業委員會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各自職責,認真抓好落實。
自治區城鎮燃氣安全專業委員會辦公室
2023年8月21日
全區城鎮燃氣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試行)
第一條 為指導各地加強城鎮燃氣安全風險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發生,切實保護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城鎮燃氣管理條例》《寧夏回族自治區燃氣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以及《燃氣工程項目規范》等標準規范,制定本標準。城鎮燃氣安全涉及特種設備等方面的重大事故隱患判定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第二條 本標準所稱重大事故隱患,是指燃氣經營者在經營過程中,存在的危害程度較大、可能導致群死群傷或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安全事故隱患。
第三條 縣級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鎮燃氣行業監管部門在開展燃氣安全監督管理工作中,可依照本標準辨識、認定城鎮燃氣安全重大事故隱患,并依法依規督促燃氣經營者、使用人落實隱患整改責任、及時消除隱患。
第四條 燃氣經營者在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
(一)未取得燃氣經營許可證從事燃氣經營活動的;
【依據】《城鎮燃氣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取得燃氣經營許可證從事燃氣經營活動的,由燃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未建立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制度的,或未按照安全風險分級管控采取相應管控措施的;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一條: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第四款,未建立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制度或者未按照安全風險分級采取相應管控措施的),責令限期改正,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三)未建立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或未按照制度落實的;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一條: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第五款,未建立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或者重大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未按照規定報告的),責令限期改正,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四)未制定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或者未定期組織演練的;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七條: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第六款,未按照規定制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或者未定期組織演練的),責令限期改正,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五)未建立與崗位相匹配的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或未按照制度落實的;
【依據】《寧夏回族自治區燃氣管理條例》第二十九條:燃氣經營者和單位燃氣用戶應當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安全生產規章制度,確保經營和用氣安全。
(六)未建立燃氣設施停氣、降壓、動火及通氣等生產作業分級審批制度,或未落實審批程序的;
【依據】《城鎮燃氣設施運行、維護和搶修安全技術規程》第6.1.1條:燃氣設施的停氣、降壓、動火及通氣等生產作業應建立分級審批制度。作業單位應制定作業方案和填寫動火作業審批報告,并應逐級申報;經審批后應嚴格按標準方案實施。緊急事故應在搶修完畢后補辦手續。
(七)未建立對燃氣用戶燃氣設施(含灶、管、閥)定期安全檢查制度,或未按照制度落實的。
【依據】《城鎮燃氣管理條例》第四十六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燃氣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第七款,燃氣經營者未向燃氣用戶持續、穩定、安全供應符合國家質量標準的燃氣,或者未對燃氣用戶的燃氣設施定期進行安全檢查),由燃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燃氣經營許可證;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條 燃氣經營者在燃氣廠站安全管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
(一)燃氣儲罐未設置壓力、溫度、罐容或液位顯示等監測裝置,或不具有超限報警功能的;
【依據】《燃氣工程項目規范》第4.3.2條:燃氣儲罐應設置壓力、溫度、罐容或液位顯示等監測裝置,并應具有超限報警功能。液化天然氣常壓儲罐應設置密度監測裝置。燃氣儲罐應設置安全泄放裝置。
(二)液化天然氣和液化石油氣儲罐的液相進出管未設置與儲罐液位控制連鎖的緊急切斷閥的;
【依據】《燃氣工程項目規范》第4.3.3條:液化天然氣和液化石油氣儲罐的液相進出管應設置與儲罐液位控制連鎖的緊急切斷閥。
(三)燃氣廠站內設備和管道未設置防止系統壓力參數超過限制的自動切斷和放散裝置的;
【依據】《燃氣工程項目規范》第4.2.5條:燃氣廠站內設備和管道應按防止系統壓力參數超過限值的要求設置自動切斷和放散裝置。放散裝置的設置應保證放散時的安全和衛生,不得在建筑物內放散燃氣和其他有害氣體。
(四)壓縮天然氣、液化天然氣和液化石油氣裝卸系統未設置防止裝卸用管拉脫的聯鎖保護裝置;
【依據】《燃氣工程項目規范》第4.2.8條:壓縮天然氣、液化天然氣和液化石油氣運輸車在充裝或卸車作業時,應停靠在設有固定防撞裝置的固定車位處,并應采取防止車輛移動的措施。裝卸系統應設置防止裝卸用管拉脫的聯鎖保護裝置。
(五)燃氣廠站儲罐(區)未按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的規定設置固定滅火、冷卻、可燃氣體濃度報警、火災報警設施的;
【依據】《重大火災隱患判定方法》第6.7條:易燃可燃液體、可燃氣體儲罐(區)未按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的規定設置固定滅火、冷卻、可燃氣體濃度報警、火災報警設施。
(六)瓶裝液化石油氣供應站設置在住宅、重要公共建筑和高層民用建筑及裙房內的;
【依據】《液化石油氣供應工程設計規范》第8.0.5條:Ⅲ類液化石油氣瓶裝供應站可將瓶庫設置在除住宅、重要公共建筑和高層民用建筑及裙房外的與建筑物外墻毗連的單層專用房間,隔墻應為無門窗洞口的防火墻,并應符合本規范附錄A的規定。供應站分三級,按氣瓶儲量容積分類,三級及以上應同樣符合相關要求。
(七)液化石油氣儲存站、儲配站和灌裝站的生產區和輔助區對外出入口少于1個;當液化石油氣儲罐總容積大于1000m3時,生產區對外出入口少于2個的,或2個對外出入口間距小于50m的,對外出入口寬度小于4m的;
【依據】《液化石油氣供應工程設計規范》第5.2.3條:液化石油氣儲存站、儲配站和灌裝站的生產區和輔助區應各至少設置1各對外出入口;當液化石油氣儲罐總容積大于1000m3時,生產區應至少設置2個對外出入口,且其間距不應小于50m。對外出入口的設置應便于通行和緊急事故時人員的疏散,寬度均不應小于4m。
(八)液化石油氣儲存站、儲配站和灌裝站的生產區內除地下排水管溝(已采取防止液化石油氣聚集措施)和地下消火栓外,設置地下和半地下建筑的。
【依據】《液化石油氣供應工程設計規范》第5.2.4條:液化石油氣儲存站、儲配站和灌裝站的生產區內嚴禁設置地下和半地下建筑,但下列情況除外:1.儲罐區的地下排水管溝,且采取了防止液化石油氣聚集措施;2.嚴寒和寒冷地區的地下消火栓。
第六條 燃氣經營者在燃氣管道和調壓設施安全管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
(一)在中壓及以上地下燃氣管線保護范圍內建有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的;
【依據】《城鎮燃氣管理條例》第五十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在燃氣設施保護范圍內建設占壓地下燃氣管線的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的,依照有關城鄉規劃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進行處罰。
(二)除確需穿過且已采取有效防護措施外,輸配管道在排水管(溝)、供水管渠、熱力管溝、電纜溝、城市交通隧道和地下人行通道等地下構筑物內敷設的;
【依據】《燃氣工程項目規范》第5.1.16條:輸配管道不應在排水管(溝)、供水管渠、熱力管溝、電纜溝、城市交通隧道、城市軌道交通隧道和地下人行通道等地下構筑物內敷設。當確需穿過時,應采取有效的防護措施。
(三)調壓裝置未設置防止燃氣出口壓力超過下游壓力允許值的安全保護裝置的;
【依據】《燃氣工程項目規范》第4.2.18條:調壓系統出口壓力設定值應保持下游管道壓力在系統允許的范圍內。調壓裝置應設置防止燃氣出口壓力超過下游壓力允許值的安全保護裝置。
(四)燃氣設施工程項目安全設施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投入生產使用的。
【依據】《寧夏回族自治區燃氣管理條例》第六條:燃氣設施工程項目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安全評價,其安全設施設計應當報經有關部門審查,建設項目竣工投入生產或者使用前,建設單位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安全設施進行驗收;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建設項目不得投入生產和使用。
第七條 燃氣經營者在氣瓶安全管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
(一)未經許可,擅自從事氣瓶充裝活動的;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八十五條:違反本法規定,未經許可,擅自從事移動式壓力容器或者氣瓶充裝活動的,予以取締,沒收違法充裝的氣瓶,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二)充裝未經定期檢驗或檢驗不合格氣瓶的;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四十九條:充裝單位應當建立充裝前后的檢查、記錄制度,禁止對不符合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的移動式壓力容器和氣瓶進行充裝。氣瓶充裝單位應當向氣體使用者提供符合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的氣瓶,對氣體使用者進行氣瓶安全使用指導,并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辦理氣瓶使用登記,及時申報定期檢驗。
(三)使用罐車直接向氣瓶充裝燃氣或者用氣瓶相互倒灌燃氣;
【依據】《寧夏回族自治區燃氣管理條例》第十五條第六款:不得用罐車直接向氣瓶充裝燃氣或者用氣瓶相互倒灌燃氣;
違規在液化石油氣中添加二甲醚的。
【依據】國家在歷次城鎮燃氣安全整治工作中重點強調:嚴禁在液化石油氣中違規添加二甲醚。
第八條 燃氣經營者供應的燃氣不具有警示性臭味,或不按規定進行加臭的,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
【依據】《燃氣工程項目規范》第3.0.7條:燃氣應具有當其泄漏到空氣中并在發生危險之前,嗅覺正常的人可以感知的警示性臭味。第3.0.8條:當供應的燃氣不符合本規范第3.0.7條的規定時,應進行加臭。
第九條 燃氣經營者在對燃氣用戶進行安全檢查時,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
(一)燃氣相對密度大于等于0.75的燃氣管道、調壓裝置和燃具等設置在地下室、半地下室、地下箱體、地下綜合管廊及其他密閉地下空間內的;
【依據】《燃氣工程項目規范》第2.2.7條:設置燃氣設備、管道和燃具的場所不應存在燃氣泄漏后聚集的條件。燃氣相對密度大于等于0.75的燃氣管道、調壓裝置和燃具不得設置在地下室、半地下室、地下箱體、地下綜合管廊及其他地下空間內。
(二)燃氣引入管、立管、水平干管設置在衛生間內的;
【依據】《燃氣工程項目規范》第5.3.4條:燃氣引入管、立管、水平干管不應設置在衛生間內。
(三)商業用戶管道或液化石油氣鋼瓶調壓器與燃具采用非專用燃具連接軟管的;
【依據】《燃氣工程項目規范》第6.2.4條明確,商業燃具與管道或液化石油氣鋼瓶調壓器采用軟管連接時,應采用專用燃具連接軟管。
(四)燃具連接軟管穿越墻體、門窗、頂棚和地面的;
【依據】《燃氣工程項目規范》第6.1.8條:燃具連接軟管不應穿越墻體、門窗、頂棚和地面,長度不應大于2.0m且不應有接頭。
(五)商業燃具或用氣設備的使用場所未設置燃氣泄漏報警和切斷等安全裝置,以及燃氣泄漏報警器和切斷裝置無法正常工作的;
【依據】《燃氣工程項目規范》第6.2.1條:商業燃具或用氣設備應設置在通風良好、符合安全使用條件且便于維護操作的場所,并應設置燃氣泄漏報警和切斷等安全裝置。
(六)擅自安裝、改裝、拆除戶內燃氣設施和燃氣計量裝置的;
【依據】《寧夏回族自治區燃氣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第四款:燃氣用戶及相關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安全用氣規定,不得擅自安裝、改裝、拆除戶內燃氣設施和燃氣計量裝置。
(七)液化石油氣瓶組間設置在地下室和半地下室的;
【依據】《液化石油氣供應工程設計規范》第7.0.5條:液化石油氣瓶組間不得設置在地下室和半地下室。
(八)高層建筑內使用瓶裝液化石油氣的;
【依據】《建筑防火通用規范》12.0.4.1條:在高層建筑內不應使用瓶裝液化石油氣。
(九)存放氣瓶總重量超過100kg但未設置專用氣瓶間,并未采取防火措施;
【依據】《全國城鎮燃氣安全專項整治工作方案》(安委〔2023〕3號)中明確:“存放氣瓶總重量超過100kg的,應當設置專用氣瓶間,并應當采取防火措施”。
(十)公共用餐區域、大中型商店建筑內的廚房設置液化天然氣氣瓶、壓縮天然氣氣瓶及液化石油氣氣瓶的;
【依據】《燃氣工程項目規范》第6.2.3條:公共用餐區域、大中型商店建筑內的廚房不應設置液化天然氣氣瓶、壓縮天然氣氣瓶及液化石油氣氣瓶。
(十一)同一房間內使用兩種及以上氣源。
【依據】《全國城鎮燃氣安全專項整治工作方案》(安委〔2023〕3號)中明確:“不得在同一房間內使用兩種及以上氣源”。
第十條 縣級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鎮燃氣管理部門可根據地方性法規以及標準規范,并結合工作實際,增加本地區判定為城鎮燃氣安全重大事故隱患的情形。
第十一條 本標準自發布之日起執行。待國家燃氣安全重大隱患判定標準印發后,按照國家標準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