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月,以色列的利維坦(Leviathan)氣田向埃及出口天然氣,由此,奠定了以色列能源出口國的地位。短短二十年間,以色列由能源極度匱乏發展到實現天然氣大規模出口,發展極其迅速。梳理以色列天然氣的發展歷程,對于我國天然氣產業發展具有十分現實的借鑒意義。
以色列立國后,于1952年頒布了《石油法》。20世紀50年代到90年代,以色列在陸地和近海打了大約450口探井,但其中大部分沒有取得成功。1999年6月,諾貝爾能源公司(NobleEnergyInc.)和德勒克集團(DelekGroup)在以色列雅姆·忒修斯(YamTethys)項目的諾阿(Noa)發現了一個商業可采天然氣田;2000年2月,在同一項目的馬里B(Mari-B)鉆探點發現了約450億立方米的天然氣。隨后,兩個氣田進入開發階段。馬里B氣田首先被開發,并于2004年2月開始產氣;而諾阿氣田到了2012年才開始開發。這兩塊氣田的開采為以色列帶來了天然氣革命,并因此形成了天然氣管道網絡,而以色列電力公司(IsraelElectric,IEC)也實現了燃煤發電向天然氣發電的轉變。 并且,以色列因氣田的特許權使用費和稅收獲得了數千萬美元。此外,因天然氣被大量用于發電及其他工業部門,以色列在2004—2017年間節省了約500億新謝克爾(以色列貨幣單位,1新謝克爾約等于0.29美元),污染物排放也大幅減少。 2010年前后,以色列天然氣勘探迎來了里程碑式的突破。諾貝爾能源公司與塔瑪爾(Tamar)合伙企業陸續于2009年1月發現了塔瑪爾氣田;2013年發現了塔瑪爾西南氣田(TamarSouthwest);塔瑪爾最新儲量報告顯示,兩個氣田儲量共為3051億立方米。2010年6月,又發現了利維坦氣田,估計其天然氣的儲量為6060億立方米,約占以色列海岸發現的所有天然氣資源的2/3。以色列能源部的數據顯示,該國的天然氣儲量、條件資源量和遠景資源量共計可達14800億立方米,其中技術可采天然氣儲量估計約為9500億立方米。
隨著天然氣的大量發現與開采,以色列政府、民眾和能源公司在稅收、壟斷和出口配額等問題上產生了分歧,經過一系列的磋商與討論,以色列最終就相關問題形成了法律和法規,這些努力進一步推動了天然氣田的開發。 (一)天然氣稅收法 由于塔瑪爾和利維坦兩大氣田巨大的天然氣儲量,以往的《石油法》已不適用新情況。因此,2010年以色列政府任命了一個由著名經濟學教授伊坦·謝辛斯基(EytanSheshinski)領導的委員會。該委員會通過深入研究以色列的能源政策,充分借鑒其他國家的經驗,并廣泛聽取了公眾的意見,最終提出了以下建議:一是維持1952年《石油法》規定的12.5%的特許權使用費稅率不變;二是取消折耗減免(depletionallowance);三是在石油資產開發的租賃階段,按10%的比率對累計成本引入加速折舊機制;四是引入累進稅制,征收20%~50%不等的特別稅;五是實行漸進式改革,例如在2014年1月之前開始生產的氣田征稅起點較高,這項規定旨在減輕現有和即將投產的氣田的財政負擔;六是天然氣利潤稅的收入可納入主權財富基金(TheSovereignWealthFund)。以色列議會于2011年3月通過了謝辛斯基委員會提出的新稅法。 (二)防止壟斷的協議 2012年11月,以色列反壟斷局(IsraelAntitrustAuthority)宣布,塔瑪爾氣田的合作企業在天然氣銷售上構成壟斷,因此塔瑪爾的所有天然氣銷售合同均需經反壟斷局批準。反壟斷局隨后再次提出,控制以色列最大天然氣田的諾貝爾———德勒克財團已形成了一個卡特爾,這會影響天然氣市場的競爭,并損害消費者利益。在此期間,公眾也給了反壟斷局有力的支持。因此,2015年以色列政府成立了一個專門小組,目的是制定一個合理的天然氣框架協議,旨在既能打破合伙企業對天然氣田的壟斷,又能給它們足夠的經濟激勵以繼續開發利維坦氣田。2015年6月,政府公布了天然氣框架大綱草案,征求公眾意見,并在同年8月舉行公開聽證會后,通過了天然氣框架協議。 政府與天然氣公司達成的框架協議規定,諾貝爾能源公司必須出售其在卡里什和塔寧氣田的全部股份,同時也需減持塔瑪爾氣田的股份;德勒克公司則需出售其在塔瑪爾、卡里什和塔寧氣田的所有股份。此外,諾貝爾能源公司、德勒克公司以及瑞西歐石油勘探公司(RatioOilExplorationsLtd.)必須保證利維坦氣田在2019年底之前開始產氣才能保持在該氣田的股份不變,該協議還包括天然氣價格、稅收、監管等方面的規定。 (三)天然氣出口規定 以色列還就天然氣出口額度給出了約束性規定。根據1952年《石油法》,開發商可以基于商業考慮不受約束地出口天然氣,但這會給以色列這樣一個缺乏能源的國家帶來能源安全問題。于是2011年10月,由沙烏爾·茨馬赫(ShaulTzemach)領導的委員會成立,該委員會負責制定政策以保障天然氣出口與國內供應。2012年9月,在綜合考慮了幾種方案后,該委員會建議:在2037年之前國內消費配額定為4500億立方米,出口額度限制在5000億立方米。 委員會強調出口可以激勵私營公司繼續投資勘探,并獲得必要的資金以開發天然氣田和建設相關的基礎設施;天然氣出口還可能會給國家帶來巨額收入。在經過一系列征求意見與探討后,以色列政府最終在采納委員會建議的同時,將國內市場的分配額修改為5400億立方米,而出口配額為4100億立方米。2019年1月,政府在重新評估國內需求后,將國內供應額度改為5000億立方米,該決定還對不同儲量的氣田提出了相應的要求。
三、以色列天然氣實現出口 在相應法律規范逐步制定完成后,塔瑪爾和利維坦氣田的生產也提上了日程。塔瑪爾氣田于2013年3月開始產氣,每天可提供超過3000萬立方米的天然氣,約占以色列發電所需50%的能源。塔瑪爾氣田的開采使得以色列向能源獨立邁出了一大步。而利維坦氣田的第一階段建設計劃在2017年初啟動,該氣田的初步開發計劃允許每年生產210億立方米的天然氣。2019年12月,利維坦氣田開始產氣,該氣田的開發進一步保證以色列的能源安全,并將向國庫注入數千億新謝克爾,因此成為以色列經濟增長的新引擎[3]。塔瑪爾和利維坦氣田的開發也使得以色列實現了天然氣出口。 2014年5月,塔瑪爾氣田開發企業與埃及達米埃塔(Damietta)液化天然氣廠簽署了一份出口意向書;利維坦氣田開發企業也分別于2014年6月和10月,與伊德庫(Idku)液化天然氣廠及埃及多菲奈斯控股有限公司(DolphinusHoldinglimited)各簽署了一份出口意向書。2018年2月,諾貝爾能源公司和德勒克公司與多菲奈斯公司簽署了一份從塔瑪爾和利維坦氣田出售天然氣的巨額合同。2019年10月以埃對2018年的天然氣交易協定進行了修正,將合作時間延長,并提高了供氣總量。2020年1月,以色列開始從利維坦氣田向埃及輸送天然氣。此外,以色列也與約旦在2015年、2017年、2019年達成了三份出口協議,并實現了對約旦的天然氣出口。
四、對我國天然氣發展的啟示 以色列從能源缺乏國家轉變為天然氣出口國,回顧其天然氣發展歷程,總結其迅速發展的成功經驗,可為我國天然氣發展提供啟示。 (一)加大勘探力度,合理規劃資源,保障國內能源安全 以色列天然氣開發周期較短,馬里B氣田和塔瑪爾氣田從發現到產氣僅用四年時間。而為了保證其國內天然氣供應,以色列及時對出口及國內配額進行了規劃,在保障能源供應安全的同時也保障了天然氣出口的盈利。而以色列在天然氣開發上的成功經驗可為我國提供參照。我國天然氣勘查投入不足,資源探明程度低[7];天然氣對外依存度過高,2018年已達44%,這些問題都會影響我國能源安全。因此,我國天然氣行業更應當堅持“立足國內、拓展海外、多元供給”原則,加大國內天然氣勘探開發力度,重點加強深水、深層及非常規油氣資源勘探開發,提高油氣資源保障能力,同時合理規劃國內資源使用,進而保障我國天然氣供應。 (二)制定法律法規,規范行業標準 行業的發展離不開法律法規的支撐。以色列的天然氣發展雖然起步較晚,但是在面對新出現的稅法問題、壟斷問題及出口配額問題時,政府能夠及時給予關注,并成立專門委員會以研究相關問題,最終在形成法規時也廣泛吸取社會各界建議。以色列天然氣行業的快速發展離不開其相關法律和規定的及時推進,其在天然氣法律法規上取得的成就可為我國提供借鑒。我國仍然沒有一部專門的天然氣法,這使得現行的部分規章和條例缺乏系統性、權威性;并且天然氣行業法制建設仍處于探索階段,一些新出現的問題不能得到及時解決。因此,我國應重視天然氣相關領域的立法工作,并盡快制定出天然氣法,以形成較完備的天然氣領域的法律法規體系。此外,應建立天然氣專門監管機構加強對該行業的監管。 (三)開放上游市場準入,促進生產主體多元化 以色列在天然氣行業出現壟斷時,及時與天然氣公司達成協議,通過減少主要持股公司股份,降低了天然氣行業幾家獨大的風險,一定程度上促進了天然氣生產主體多元化。以色列在天然氣行業規范上取得的成績可為我國提供借鑒。目前我國天然氣準入門檻較高,油氣礦業權仍然高度集中,未能形成充分競爭的多元化勘查開采體系。因此,我國天然氣發展應開放上游準入,允許更多企業生產和進口天然氣;出臺惠企措施,降低市場準入門檻,鼓勵符合條件的國內外市場主體從事資源勘探開發;加大與具有先進技術、裝備和管理經驗的國際勘探公司的合作力度,由此豐富勘探開發參與主體,激活我國的資源潛力。
一、以色列天然氣勘探與開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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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以色列立法促進天然氣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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