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小貨車違規存放燃氣瓶
2月23日,海口市綜合執法局龍華分局執法人員在椰海大道6號巡查時,發現車主吳某某在小貨車上違規存放燃氣瓶。該行為違反了《城鎮燃氣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五項“燃氣用戶及相關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以下行為:在不具備安全條件的場所使用、儲存燃氣”的規定。依據《城鎮燃氣管理條例》,海口市綜合執法局龍華分局決定將燃氣瓶依法暫扣,并對吳某某予以10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二:在通風不良的場所儲存液化石油氣鋼瓶
去年5月19日,海口市綜合執法局秀英分局對海口新世紀液化氣站秀英燃氣服務部進行檢查時發現,該部將液化石油氣鋼瓶儲存在通風不良的場所,不符合《液化石油氣瓶裝供應站安全管理辦法(試行)》第二章第十條第(六)項與第(九)項的安全技術條件,違反了《城鎮燃氣管理條例》第十八條第(五)項“燃氣經營者不得有下列行為:在不具備安全條件的場所儲存燃氣”的規定。依據《城鎮燃氣管理條例》海口市綜合執法局秀英分局決定對其行為處以100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三:儲存液化石油氣瓶裝超出規定安全技術條件
去年1月26日,海口市綜合行政執法局瓊山分局對海南正宏液化氣有限公司河口路服務部進行檢查時發現,該部存在燃氣經營場所儲存液化石油氣瓶裝超出規定安全技術條件的行為,違反了《城鎮燃氣管理條例》第十八條第(五)項“燃氣經營者不得有下列行為:在不具備安全條件的場所儲存燃氣”的規定。瓊山分局依據相關規定,對海南正宏液化氣有限公司河口路服務部處以160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四:在不具備安全條件的場所儲存燃氣
7月24日,五指山市綜合行政執法局在檢查時發現,符某在不具備安全條件的場所儲存燃氣。符某的行為違反了《城鎮燃氣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五)項:“燃氣用戶及相關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在不具備安全條件的場所使用、儲存燃氣”的規定。五指山市綜合行政執法局根據《城鎮燃氣管理條例》,對符某處以10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五:未取得燃氣經營許可證經營燃氣
去年12月,陵水縣綜合行政執法局收到林某未取得燃氣經營許可證經營燃氣的線索,該線索反映林某在未取得燃氣經營許可證的情況下,擅自于陵水縣光坡鎮國營嶺門農場直屬片區橡膠廠及周邊從事燃氣經營活動,販賣瓶裝燃氣。
陵水縣綜合行政執法局于今年1月以涉嫌未取得燃氣經營許可證從事燃氣經營活動為由對林某進行立案調查,并核實林某未取得燃氣經營許可證販賣瓶裝燃氣的違法事實證據確鑿,違反了《城鎮燃氣管理條例》第十五條的規定。依據《城鎮燃氣管理條例》,陵水縣綜合行政執法局于4月依法對林某作出行政處罰:處罰款50000元;沒收違法所得522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