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從市住房和建設局獲悉,《深圳經濟特區城市燃氣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已于11月1日正式施行。《條例》明確了房屋出租人、承租人燃氣安全責任,承租人應當承擔燃氣使用安全責任。
據悉,《條例》系統全面梳理了《深圳市燃氣條例》的內容,結合管理實際,吸納保留了其中科學可行的部分內容,修改完善了其中不適應管理實際的部分內容,強化了燃氣安全管理,保障居民用氣安全。
在大力推進“瓶改管”方面,《條例》要求“應改盡改、能改全改”,在市政燃氣管道已覆蓋且已開通管道燃氣的區域,應當停止瓶組或者瓶裝供氣。
針對當前入戶安全檢查主要存在入戶難、簽字難、隱患整改難等問題,在行政法規和省條例規定的基礎上,結合我市實際,《條例》進一步優化完善了入戶安全檢查制度,督促安全隱患整改,形成閉環管理。
《條例》明確了房屋出租人、承租人燃氣安全責任,要求房屋出租人要確保出租房屋配套的燃氣管道及設施、燃氣器具處于適租狀態,承租人則應當承擔燃氣使用安全責任,房屋租賃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此外,為了保障民生,《條例》還明確規定燃氣服務的相關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