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修訂的《大連市城鎮燃氣管理條例》自12月1日起施行,該《條例》共七章四十七條,立足我市實際,注重平衡燃氣經營者與燃氣用戶雙方的利益訴求,維護好供用氣雙方的合法權益,分別從規劃建設與設施保護、經營與服務、燃氣使用、安全事故預防與處置以及法律責任等方面對城鎮燃氣管理工作作出具體規定。
提高燃氣經營活動服務質量,是本次《條例》修訂的一項重要內容。為此,《條例》除通過立法指引方式對上位法的要求作出概括性規定外,還根據《燃氣服務導則》等相關國家標準,對燃氣經營者在服務營業場所公示服務項目等內容、對燃氣用戶申請用氣等服務事項應當按公開承諾的時限完成、全天二十四小時受理燃氣用戶燃氣故障報修,并按照其承諾的時限或者與燃氣用戶約定的時間派人到現場維修等六個方面提出細化要求。
為保證法規能夠切實管用,《條例》規定管道和瓶裝燃氣經營者未在服務營業場所公示服務項目、業務流程、服務承諾時限、收費標準、二十四小時報修投訴電話等內容,可以處一萬元以上兩萬元以下罰款;未按照其承諾的時限或者與燃氣用戶約定的時間到現場維修的,可以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向不符合安全用氣條件的燃氣用戶提供燃氣的,可以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同時,在處罰前增加了責令限期改正的環節。
條例規定,管道燃氣經營者應當對燃氣用戶進行定期入戶安全檢查。對居民用戶的定期入戶安全檢查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對非居民用戶每半年至少進行一次,并提前四十八小時約定入戶檢查時間。燃氣用戶應當配合定期入戶安全檢查,無正當理由拒絕的,管道燃氣經營者可以按照合同約定暫停供氣。發現用氣安全隱患的,應當下達安全隱患告知書,并指導燃氣用戶進行整改。燃氣用戶拒不整改可能造成燃氣安全事故的,管道和瓶裝燃氣經營者應當采取暫停供氣等措施消除安全隱患,并在安全隱患消除后二十四小時內恢復供氣。
同時條例規定,燃氣汽車加氣站經營者不得對車用氣瓶檢查不合格或者存在其他安全隱患的車輛提供燃氣充裝服務;不得允許用戶使用加氣設施自行充裝燃氣;出現燃氣泄漏、燃氣壓力異常、附近發生火災、雷雨天氣等不安全情形時應當停止加氣、卸氣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