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辦法》適用于制定和調整山西省內燃氣管道運輸價格(中央定價的除外)和城鎮配氣價格行為(以下分別簡稱管輸價格和配氣價格)。
管輸價格是指管道燃氣運輸經營企業(以下簡稱管輸企業)通過省內短途運輸管道向燃氣用氣企業(包括燃氣經營企業和運輸企業等)或者直供終端用戶提供管道輸氣服務的價格。
配氣價格是指燃氣經營企業通過城鎮燃氣管網(包括延伸至農村的管網,以下簡稱配氣管網)向用戶提供燃氣配送服務的價格。省內管道燃氣管輸價格和配氣價格實行政府定價,具體定價權限按照現行《山西省定價目錄》執行。
管輸價格管理對象原則上以管輸企業法人單位為管理對象。管輸價格按照“準許成本加合理收益”的辦法制定,即通過核定管輸企業的準許成本、準許收益、稅收等因素確定年度準許總收入,核定管輸價格。
配氣價格原則上以經營管道燃氣配送業務企業(以下簡稱燃氣企業)法人單位為管理對象,同一城市市轄區(同一縣城)有多個燃氣企業的,配氣價格原則上應當一致,實行同城同價。遠離主城區且配氣管網獨立的,可單獨制定配氣價格。配氣價格按照“準許成本加合理收益”的原則制定。即通過核定燃氣企業的準許成本、準許收益、稅收等因素確定企業年度準許總收入,制定配氣價格。
對目前生產、運輸、銷售一體化經營的企業暫不能實現管輸業務分離的,《管理辦法》明確提出,應當實行管道運輸業務財務獨立核算,建立符合定價成本監審要求的單獨賬目和成本核算方法。同時明確企業經營期按照不低于40年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