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準電量電價。根據氣電機組變動成本測算,H級機組基準電量電價為0.2924元/千瓦時(含稅,下同),F級機組基準電量電價為0.3064元/千瓦時。基準電量電價對應的天然氣價格為我省現行天然氣基準門站價格(以下簡稱“基準門站價”)1.53元/立方米。
氣電價格聯動。當氣電機組購氣價格在基準門站價80%—120%(含)之間時,按正常收益率測算聯動標準。當購氣價格在基準門站價120%—150%(含)或50%—80%(含)之間時,適當降低或提高收益率測算聯動標準。購氣價格高于基準門站價150%或低于50%部分不再聯動。
詳情如下:
四川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進一步明確天然氣發電兩部制電價有關事項的通知
(川發改價格〔2024〕399號)
各市(州)發展改革委,國網四川省電力公司、省能源投資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四川華鎣四方電力有限責任公司,四川電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各發電企業:
為充分發揮天然氣調峰發電機組(以下簡稱“氣電機組”)頂峰調節、備用兜底作用,推動構建多能互補、水火互濟的新型能源體系,支撐四川電網安全穩定運行和電力可靠供應,促進清潔能源消納,根據四川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天然氣發電上網電價有關事項的通知》(川發改價格〔2022〕570號)有關規定,現就我省氣電機組兩部制電價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適用范圍
氣電兩部制電價機制適用于《關于天然氣發電上網電價有關事項的通知》(川發改價格〔2022〕570號)印發后新投產的合規在運天然氣調峰發電機組。其認定以省能源局規劃、核準等文件為依據。存量調峰機組兩部制電價另行確定,相關標準明確前可選擇執行原有政策或參照本通知執行。
二、容量電價
(一)容量電價標準。容量電價根據我省新核準天然氣調峰發電機組固定成本,綜合考慮合理收益及相關稅金等確定。H級機組容量電價為24元/千瓦·月(含稅,下同),F級機組容量電價為28元/千瓦·月。
(二)容量電費計算。氣電機組容量電費根據各氣電機組對應的容量電價和申報的最大出力確定。氣電機組分月申報,國網四川省電力公司按月結算。
氣電機組容量電費=容量電價*氣電機組申報最大出力
(三)容量電費分攤。氣電機組容量電費原則上作為系統運行費由全省工商業用戶按用電量進行分攤。由國網四川省電力公司根據省內工商業用電量按月測算公布分攤標準。地方電網(含省屬地方電網)在現行每月預測下網電量結構和規模的基礎上,增加報送供區范圍內預測的全口徑工商業用電量規模數據。推動外送電量公平分攤氣電機組容量電費。
三、電量電價
(一)基準電量電價。根據氣電機組變動成本測算,H級機組基準電量電價為0.2924元/千瓦時(含稅,下同),F級機組基準電量電價為0.3064元/千瓦時。基準電量電價對應的天然氣價格為我省現行天然氣基準門站價格(以下簡稱“基準門站價”)1.53元/立方米。
(二)氣電價格聯動。當氣電機組購氣價格在基準門站價80%—120%(含)之間時,按正常收益率測算聯動標準。當購氣價格在基準門站價120%—150%(含)或50%—80%(含)之間時,適當降低或提高收益率測算聯動標準。購氣價格高于基準門站價150%或低于50%部分不再聯動。省發展改革委每年初根據全省氣電項目年度購氣合同均價,測算公布當年氣電機組電量電價聯動標準,并于當年底組織清算。
四、保障措施
(一)嚴格考核制度。正常在運情況下,氣電機組無法按照調度指令(最高不超過機組申報的最大出力)提供出力的,月內發生兩次扣減當月容量電費的10%,發生三次扣減50%,發生四次及以上扣減100%。氣電機組最大出力申報、認定及考核等規則,由省發展改革委會同四川能源監管辦、省能源局等相關部門明確。氣電機組按調度指令出力未達標情況由國網四川省電力公司按月統計,相應扣減容量電費。對自然年內月容量電費全部扣減累計發生三次的氣電機組,取消其獲取容量電費的資格。
(二)優化電力生產調度方式。國網四川省電力公司要在保障電網安全、電力供應和清潔能源消納的同時,綜合考慮來水、天氣、負荷以及省內發電能力等因素,合理安排電力生產調度計劃,促進電力系統安全經濟運行。當省內電力充足時,用電負荷原則上由省內電源保障,保障順序按照節能、減排、經濟原則,優先調度可再生發電資源,再調用化石類發電資源;當外購電價格較低時,可替代省內上網電價更高的電源。
(三)建立評估調整機制。氣電兩部制電價機制有效期暫定為3年(自首臺機組正式投運起執行計算)。省發展改革委將適時根據機組投產后實際運行成本評估兩部制電價執行情況,根據省內電力供需形勢、氣電機組發揮作用以及電力市場建設進展等,相應調整價格水平和機制。
(四)建立信息報送制度。國網四川省電力公司要認真組織開展氣電機組容量電費測算及結算、調度運行、情況統計、政策解讀等相關工作;對氣電機組容量電費單獨歸集和反映,并按月將氣電機組容量電費結算及扣減情況、工商業用戶度電分攤水平測算及執行情況、電量電費結算情況等信息報送省發展改革委。天然氣發電企業要及時將年度購氣合同等資料報送省發展改革委,并做好實際購進氣量、購氣價格、發電量、氣耗率等指標統計,為價格的評估調整提供相關支撐性材料。
現行政策與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為準。后續國家和省出臺相關政策的,結合執行情況適時進行調整。
四川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2024年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