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天然氣作為一種方便、實惠的清潔能源,為千家萬戶帶來了生活便利,然而一些不法分子為謀取私利,擅自改裝燃氣表,盜竊天然氣,這種行為不僅觸犯了國家法律法規,更對公共安全造成了威脅。
典型案例
2023年至2024年間,被告人白某在其家中以斷開燃氣表方式阻斷燃氣計量,盜取某燃氣公司價值5000余元的天然氣,又伙同其他人以前述方式,盜竊價值12000余元的天然氣。后被告人白某被抓獲,并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同時積極向燃氣公司補繳燃氣款。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白某非法占有為目的,伙同他人盜竊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依法應予懲處。鑒于其系自首、賠償經濟損失、認罪認罰,依法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一十八條 破壞電力、燃氣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設備,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九條 破壞交通工具、交通設施、電力設備、燃氣設備、易燃易爆設備,造成嚴重后果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第二百六十四條 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四條(三)盜竊電力、燃氣、自來水等財物,盜竊數量能夠查實的,按照查實的數量計算盜竊數額;盜竊數量無法查實的,以盜竊前六個月月均正常用量減去盜竊后計量儀表顯示的月均用量推算盜竊數額;盜竊前正常使用不足六個月的,按照正常使用期間的月均用量減去盜竊后計量儀表顯示的月均用量推算盜竊數額。
法官提示
私自改裝“燃氣表”,聰明反被聰明誤。看似占盡了便宜,實則當達到“數額較大”的入罪標準時便構成了盜竊罪,此外,若改裝燃氣表的行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一經檢查認定有發生火災、爆炸的危險,則可能構成破壞易燃易爆設備罪,即便未造成嚴重后果,也將被判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官在此提示大家切忌一時鬼迷心竅,貪小失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