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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2月13日,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安全生產督導檢查第八檢查組在若羌縣開展明察暗訪“回頭看”時發現,若羌縣某燃氣有限公司對前期暗訪時發現的22項問題隱患(包含2處重大事故隱患)未進行整改,違反了《城鎮燃氣管理條例》第四十一條規定。若羌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依據《城鎮燃氣管理條例》第四十八條規定,對該公司處以罰款10000元的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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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2月5日,鄯善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開展節前餐飲燃氣用戶安全隱患檢查時發現,七克臺鎮、魯克沁鎮餐飲用戶存在各類安全隱患。經核實,系鄯善縣某燃氣有限公司未能嚴格履行燃氣經營企業指導燃氣用戶安全用氣、節約用氣,并對燃氣設施定期進行安全檢查的法定職責和義務,違反了《城鎮燃氣管理條例》第十七條規定。鄯善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依據《城鎮燃氣管理條例》第四十六條規定,對該公司處以罰款10000元的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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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9月18日,博樂市某小區業主委員會委托施工方石某飛對小區內地下消防管網進行搶修,組織施工過程中,施工方未與屬地燃氣公司共同制定燃氣設施保護方案,且未采取相應安全保護措施,在對該小區4號樓旁消防管道進行開挖過程中導致中壓燃氣管線被挖斷,違反了《城鎮燃氣管理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博樂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依據《城鎮燃氣管理條例》第五十條規定,對石某飛處以罰款5000元的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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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3月22日,五家渠市某工程勘察部在烏魯木齊市米東區某商住小區初步勘察外業鉆探前,未與屬地燃氣公司共同制定燃氣設施保護方案,且未采取相應安全保護措施,致使該小區17號樓西側一根南北走向、埋深1.5米的DN110中壓燃氣管線損毀,形成安全隱患,對該小區內400余戶居民用氣造成影響,違反了《城鎮燃氣管理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烏魯木齊市米東區城市管理局(行政執法局)依據《城鎮燃氣管理條例》第五十條規定,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并對該勘察部處以罰款50000元的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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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2月11日,阿克蘇地區城鎮燃氣安全專項整治聯合執法檢查中發現,阿克蘇市紅橋社區某街置業廣場部分餐飲店存在密閉空間使用燃氣、未安裝燃氣報警器且灶具不具備自熄火保護功能、軟管不符合要求等問題隱患。經查,阿克蘇某燃氣有限公司未能嚴格履行燃氣經營企業指導燃氣用戶安全用氣、節約用氣,并對燃氣設施定期進行安全檢查的法定職責和義務,違反了《城鎮燃氣管理條例》第十七條規定。阿克蘇地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依據《城鎮燃氣管理條例》第四十八條規定,對該公司處以罰款40000元的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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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4月30日,喀什地區安全生產綜合檢查組對喀什市某燃氣有限公司所經營的汽車加氣站檢查中發現,該站現場存在天然氣運輸車卸氣作業時未采取防止車輛移動措施、庫房內違規設置宿舍、未在排污池等具有較大危險因素的設施上設置安全警示標志等多處安全事故隱患問題,且未采取措施及時消除安全事故隱患,違反了《城鎮燃氣管理條例》第三十五條、第四十一條規定。喀什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依據《城鎮燃氣管理條例》第四十八條規定,對該燃氣有限公司處以罰款40000元的行政處罰。經核實,許某林作為該加氣站法定代表人,未履行安全生產職責,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喀什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四條規定,對許某林處以罰款20000元的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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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7月10日,昌吉回族自治州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市場監管局、消防救援支隊開展“雙隨機 一公開”聯合執法檢查時發現,阜康市某商貿有限責任公司兩名工作人員未取得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業燃氣從業人員職業培訓合格證,從事液化天然氣加液工作,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八條規定。昌吉回族自治州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七條規定,對該公司處以罰款20000元的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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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9月25日,自治區安全生產第七檢查組對伽師縣某液化氣供應有限責任公司進行現場檢查時發現,該站存在重大事故隱患,問題查實時,企業處于營業狀態,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一條、第四十一條規定。伽師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四條、第一百零二條規定,對該液化氣供應有限公司及法定代表人分別處以罰款20000元的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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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8月,霍爾果斯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與新疆新捷燃氣有限責任公司在開展入戶調查發現,萬創世紀城小區某居民擅自拆除戶內燃氣設施,違反了《燃氣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第四項規定。霍爾果斯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依據《城鎮燃氣管理條例》第四十九條規定,要求該居民恢復室內設施,并處以罰款200元的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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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4月20日,新疆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在烏魯木齊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新市區)鯉魚山南路某商住小區4號樓項目施工區域內進行道路修邊的過程中,因施工措施不到位,導致天然氣PE90中壓管線損毀,造成鯉魚山路二工鄉八家戶村委會小區204戶居民停氣,違反了《城鎮燃氣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烏魯木齊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新市區)城市管理局(行政執法局)依據《城鎮燃氣管理條例》第五十一條規定,對該公司處以罰款75000元的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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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4月24日,克拉瑪依區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大隊執法人員在克拉瑪依收費站檢查時發現,張某駕駛克拉瑪依某石油裝備有限公司所屬(該企業主要運輸介質為壓縮天然氣)重型半掛牽引車拉載4166立方米天然氣,當場不能提供該車道路運輸證,且通過運政系統查詢,未查詢到該車相關數據,違反了《道路貨物運輸及站場管理規定》第十四條規定。克拉瑪依區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大隊依據《道路貨物運輸及站場管理規定》第六十三條第二款、《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第八十三項規定,對該公司處以罰款3000元的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