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然管道建設企業是國有企業,該花的錢一定要花,集體建設用地涉及廣大農民的利益,應該和征用城市建設用地一樣,給予合理補償。”尹成杰委員建議在建設過程中節約用地,最大限度地保護農田,是管道建設中面臨的重要問題。因為管道的設置必然要占用大量農田,而現在的規定太籠統,應該把基本農田保護條例也寫在其中。另外,作為集體土地,管道企業在建設時需要使用,要通過什么樣的程序和手段取得集體用地?這點還需要進一步明確。“依法建設的管道通過集體所有的土地或者他人取得使用權的國有土地,影響土地使用的,管道企業應當按照管道建設時的土地的用途給予補償。”對于這款規定,建議修改為“管道企業應當依照有關法律和規定,給予合理補償。”
“石油天然氣管道保護法草案第26條中規定,“為合理利用土地,在保障管道安全的條件下,管道企業可以與有關單位、個人約定,同意有關單位、個人種植淺根農作物。……管道企業不予賠償。”這個規定非常勉強。王云坤委員建議改成“為了合理并充分利用土地資源,在保障管道安全條件下,管道企業可以與有關單位或個人經過論證,簽訂協議,種植淺根農作物。”
“建設輸氣管道一般不再辦征地手續,也就是說是臨時用地、臨時的使用權,沒有改變土地的使用權。按照規定,這種臨時使用要給予補償,只要經濟權利就受到了限制,就應該有補償。”全國人大代表孫菁說。
“賠償責任對農民比較刻薄,企業雖然取得了土地使用權,但是在企業同意下農民已經種了莊稼,那么在企業需要的時候,損害了農作物可以不賠償。這樣規定對農民不太公平。農作物是農民一年的勞動果實,不能不賠。補償對有沒有取得使用權的有差別是可以的,但是一點不賠是不合適的。在農作物的問題上沒有必要分得這么清楚,應該給予適當的賠償。”叢斌委員說。
林強委員說, 管道企業已經取得了使用權的土地,有關單位或者個人在這些土地上種植一些淺根農作物,管道企業因為管道的巡護、維修、監測造成了農作物損失時如何處理,這是應該由有關單位或者個人與管道企業的約定就可以了。不需要由法律直接作出規定。建議第26條第2款修改為,“為合理利用土地,在保障管道安全的條件下,管道企業可以與有關單位和個人約定,同意有關單位和個人種植淺根農作物。因管道巡護、維修、監測造成農作物損失的,按照管道企業和有關單位、個人的約定處理”。
據了解,我國的石油天然氣管道總量很大,原油的70%和天然氣的99%都靠管道運輸,目前已形成7萬公里的干線管道,隨著我國國民經濟的快速發展,石油天然氣管道總長度將增加到9萬公里,而且跨區域、跨國境。石油和天然氣是國家重要的能源戰略物資。石油天然氣管道是重要的能源基礎設施,事關公共安全、事關民生安全、事關經濟安全,將石油天然氣管道保護從國務院條例上升為國家法律十分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