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自治區屬于資源型產業集聚區,以能源加工和轉化為主的重化工業比重偏大,污染物排放量相對較大。近年來,自治區經濟增長較快,加上地區環境基礎能力薄弱、一些減排措施落實不到位等原因,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減排進程。截至今年上半年,“十一五”時間已經過半,但自治區二氧化硫減排僅完成減排任務的6.6%。
為確保完成“十一五”減排目標任務,內蒙古自治區政府日前出臺了《關于進一步加強減排工作的通知》,制定硬性指標,加大減排力度,強化剛性責任,用重典催減排。
“雙十二條”政策措施強力推進減排
《通知》明確提出了推進減排的“雙十二條”政策措施。其中包括,到2009年底,除國家允許使用低含硫份燃煤的電廠外,其他凡沒有安裝脫硫設施的發電機組,必須停止運行;到2009年底,燃煤電廠綜合脫硫效率必須達到90%以上,達不到要求的要實行限產限排或停產治理;焦化企業在2009年6月前,必須全部安裝脫硫設施和污水處理設施,綜合脫硫效率必須達到國家二級以上標準,同時實現污水閉路循環,否則責令其停止運營;享受財政補貼的城鎮污水處理廠,在線監測數據須經環保部門核實,確認污水達標排放后,方可享受財政對污水處理費的補貼等。
相對于其他省份,內蒙古的標準顯然更高。如有的省份規定對30萬千瓦以上機組要求濕法脫硫效率達到85%、干法脫硫效率達到80%,而內蒙古則要求所有燃煤電廠綜合脫硫效率都要達到90%以上。
“制定這樣嚴格的制度,主要是考慮到內蒙古減排形勢嚴峻。前幾年新上的項目將會在今后兩三年內集中建成投產,污染排放新增量將會居高不下。因此,我們只有出重拳、下猛藥,才能確保完成‘十一五’減排目標任務。”自治區環保局局長蘇青這樣解釋政策出臺的初衷。
建立“激勵、約束、倒逼”三項機制,提高執行力
內蒙古自治區黨委書記儲波提出,建立“激勵、約束、倒逼”3個機制,確保完成目標任務。
有關人士分析認為,內蒙古個別地方的領導依然存在“重發展,輕環保”的思想;減排的資金投入不能有效落實;在淘汰落后產能、關停不能達標排放的企業過程中,可能會暫時影響到地方的經濟發展、企業的利益和職工的安置問題;減排經濟政策落實不到位,如污水處理收費嚴重不足,部分脫硫電價補貼沒有完全到位等;環保部門人員有限,加之裝備落后,可能會有監管不到位的現象,這些都嚴重影響到內蒙古減排工作進度。
為解決上述問題,內蒙古自治區要求進一步明確責任,側重強化行政約束,實行減排結果與官員政績、企業領導業績的考核掛鉤。認真落實各項獎懲措施,對減排工作做出貢獻的要獎勵,對完不成任務的要問責。同時,強化日常監管,不斷加強環保部門的自身能力建設,通過加大檢查頻次和力度來促進減排各項措施的落實。
重新詮釋減排含義——不是企業的負擔,而是發展的源頭活水
內蒙古重化工業比重大,淘汰落后產能的難度也大。對此,蘇青表示,對高耗能、高污染企業的關停不是限制企業的發展,而是通過關停淘汰,騰出環境容量,通過整合資源,促進產業升級和延伸,集中力量打造一批技術水平高、能耗小、污染輕、效益高的規模化企業集團,這樣既達到了企業發展,又實現了污染減排。
近幾年,內蒙古經濟的快速發展主要靠的是第二產業的增長,年均增幅都在25%以上,到2007年三次產業結構中第二產業比重已上升到51.2%。工業中能源、冶金、化工、制備制造4個產業又占整個工業增加值的74%以上。
重化工業能耗大,污染物排放量大。如何既能保持經濟發展,又實現污染減排,自治區有關部門在抓緊制定對策:
提升產業結構,降耗減排。自治區將繼續加大落后產能淘汰力度,鼓勵高新技術產業的發展,通過產業延伸和升級實現減排。
提高企業技術裝備水平。現有能源、冶金、化工、制備制造等重化工產業,總體上技術裝備水平還比較低,必須大力改進技術裝備。
充分發揮企業減排主體的作用。通過調整和完善機制、政策,使企業不僅把減排作為一種社會責任,更把它看做是一種降低成本、提高效益的手段,增強企業減排動力。如內蒙古要求燃煤電廠機組都要上脫硫設施,可以享受每度電上網電價提高0.015元的優惠政策。
突出環境監察職能作用,強化環境監管。及時發現并糾正環境違法行為,做到“有案必查、查必有果”;切實增強監察實效,加速淘汰落后生產工藝、產品和設備,關停嚴重污染企業;加強排污費征收稽查,推動建設環境友好型企業。
為確保完成“十一五”減排目標任務,內蒙古自治區政府日前出臺了《關于進一步加強減排工作的通知》,制定硬性指標,加大減排力度,強化剛性責任,用重典催減排。
“雙十二條”政策措施強力推進減排
《通知》明確提出了推進減排的“雙十二條”政策措施。其中包括,到2009年底,除國家允許使用低含硫份燃煤的電廠外,其他凡沒有安裝脫硫設施的發電機組,必須停止運行;到2009年底,燃煤電廠綜合脫硫效率必須達到90%以上,達不到要求的要實行限產限排或停產治理;焦化企業在2009年6月前,必須全部安裝脫硫設施和污水處理設施,綜合脫硫效率必須達到國家二級以上標準,同時實現污水閉路循環,否則責令其停止運營;享受財政補貼的城鎮污水處理廠,在線監測數據須經環保部門核實,確認污水達標排放后,方可享受財政對污水處理費的補貼等。
相對于其他省份,內蒙古的標準顯然更高。如有的省份規定對30萬千瓦以上機組要求濕法脫硫效率達到85%、干法脫硫效率達到80%,而內蒙古則要求所有燃煤電廠綜合脫硫效率都要達到90%以上。
“制定這樣嚴格的制度,主要是考慮到內蒙古減排形勢嚴峻。前幾年新上的項目將會在今后兩三年內集中建成投產,污染排放新增量將會居高不下。因此,我們只有出重拳、下猛藥,才能確保完成‘十一五’減排目標任務。”自治區環保局局長蘇青這樣解釋政策出臺的初衷。
建立“激勵、約束、倒逼”三項機制,提高執行力
內蒙古自治區黨委書記儲波提出,建立“激勵、約束、倒逼”3個機制,確保完成目標任務。
有關人士分析認為,內蒙古個別地方的領導依然存在“重發展,輕環保”的思想;減排的資金投入不能有效落實;在淘汰落后產能、關停不能達標排放的企業過程中,可能會暫時影響到地方的經濟發展、企業的利益和職工的安置問題;減排經濟政策落實不到位,如污水處理收費嚴重不足,部分脫硫電價補貼沒有完全到位等;環保部門人員有限,加之裝備落后,可能會有監管不到位的現象,這些都嚴重影響到內蒙古減排工作進度。
為解決上述問題,內蒙古自治區要求進一步明確責任,側重強化行政約束,實行減排結果與官員政績、企業領導業績的考核掛鉤。認真落實各項獎懲措施,對減排工作做出貢獻的要獎勵,對完不成任務的要問責。同時,強化日常監管,不斷加強環保部門的自身能力建設,通過加大檢查頻次和力度來促進減排各項措施的落實。
重新詮釋減排含義——不是企業的負擔,而是發展的源頭活水
內蒙古重化工業比重大,淘汰落后產能的難度也大。對此,蘇青表示,對高耗能、高污染企業的關停不是限制企業的發展,而是通過關停淘汰,騰出環境容量,通過整合資源,促進產業升級和延伸,集中力量打造一批技術水平高、能耗小、污染輕、效益高的規模化企業集團,這樣既達到了企業發展,又實現了污染減排。
近幾年,內蒙古經濟的快速發展主要靠的是第二產業的增長,年均增幅都在25%以上,到2007年三次產業結構中第二產業比重已上升到51.2%。工業中能源、冶金、化工、制備制造4個產業又占整個工業增加值的74%以上。
重化工業能耗大,污染物排放量大。如何既能保持經濟發展,又實現污染減排,自治區有關部門在抓緊制定對策:
提升產業結構,降耗減排。自治區將繼續加大落后產能淘汰力度,鼓勵高新技術產業的發展,通過產業延伸和升級實現減排。
提高企業技術裝備水平。現有能源、冶金、化工、制備制造等重化工產業,總體上技術裝備水平還比較低,必須大力改進技術裝備。
充分發揮企業減排主體的作用。通過調整和完善機制、政策,使企業不僅把減排作為一種社會責任,更把它看做是一種降低成本、提高效益的手段,增強企業減排動力。如內蒙古要求燃煤電廠機組都要上脫硫設施,可以享受每度電上網電價提高0.015元的優惠政策。
突出環境監察職能作用,強化環境監管。及時發現并糾正環境違法行為,做到“有案必查、查必有果”;切實增強監察實效,加速淘汰落后生產工藝、產品和設備,關停嚴重污染企業;加強排污費征收稽查,推動建設環境友好型企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