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府規制是現代市場經濟不可或缺的制度安排
現代市場經濟是一種混合經濟體制。在混合經濟體制中,政府不再扮演單純的“守夜人”或“全能計劃者”的角色,而是通過對經濟活動的積極參與和干預,程度不同地影響資源配置的效率和市場主體的行為。
規制(或稱監管、管制)便是政府干預經濟的一種常見方式。政府規制是政府的微觀管理職能,即政府運用公共權力,為市場運行及企業行為建立一定的規則,確保市場的有序運轉。規制是政府對市場與社會的監管,與旨在保證經濟穩定與增長的宏觀調控政策構成政府干預經濟的兩種主要方式。
政府規制通常包括經濟性規制和社會性規制。
所謂經濟性規制,是指對特定產業的市場進入和退出條件、價格和消費水平、產品和服務質量等作出明確規定,以避免造成資源浪費或者低效率的配置,妨礙社會生產效率和服務供給的公正、穩定。經濟性管制主要包括價格管制、進入和退出管制、投資管制、質量管制、信息管制等內容。
(1)價格管制。政府對特定產業的競爭主體在一定時期內的價格進行規定,并根據經濟原理規定調整價格的周期。
(2)進入和退出管制。是確保特定公共經濟領域存在數量適當的主體的重要調控手段。確保公共服務的穩定供應,以避免出現重復建設、浪費資源或者壟斷狀況。
(3)融資管制。政府通過對經濟主體對特定產業進行投資的鼓勵或限制,控制產業主體的數量以及資本構成比例。
(4)質量管制。政府通過對公共服務規定標準質量,結合價格管制、進入管制等手段,促使特定產業主體改進服務質量,從而增進公共利益。
(5)信息管制。政府利用公共權力,采取各種政策措施以緩解信息不對稱問題,使主體處在平等的地位上,以維護公平。
所謂社會性規制則是從環境保護和安全保證等目標出發,對特定的經濟社會活動所實施的管理和限制,以維護消費者、國民以及其他利害關系人的健康和安全。
規制法是政府對企業和市場行為實行規制的依據。我國的規制法有四類:一是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和頒布的法律;二是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也包括國務院各部委根據法律法規在本部門權限內制定和頒布的規章、實施細則、命令、指示、通知等;三是地方性法規和地方政府規章;四是規制機關所制定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及行政措施。
2007年5月1日起施行的《北京市燃氣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作為地方的法規,從本市行政管理體制和行政資源配置的現實出發,對燃氣行業政府規制做了最基本的設計。《條例》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根據燃氣供應行業的特征和在城市經濟中的地位作用,圍繞行政管理體制改革的目標要求,正確界定了燃氣行業政府規制的職責范圍,并作了比較周到的制度安排,在一定程度上解決了職能越位、缺位、錯位的問題,體現了經濟調節、市場監管、社會管理、公共服務的政府職能,對提高公共服務及其保障水平有著重要的指導意義。
二、燃氣行業規制設計的理論依據和基本定位
燃氣供應行業既是競爭性行業,又是國家要控制的重要領域之一。作為一種能源,燃氣有許多替代品,如電、煤、油等。因此,燃氣產業可能面臨激烈的競爭,也會面臨需求的不確定性,政府對其的定位應當是既有控制又允許適度的競爭。
燃氣行業內的一些學者和政府管理部門的人士曾提出過“X+1+X” 的燃氣行業改革的目標模式。在燃氣供應產業鏈上,政府要掌控的是燃氣資源配置、主干管網、調度監測、成本和氣價等要害環節,以確保政府對這一關乎城市經濟命脈的控制,也就是上述模式中所提的“1”;至于燃氣批發、銷售和用氣設備的供應、安裝和維修等其他配套性服務業務,屬經營性、競爭性的領域,應當在加強政府對行業監管的前提下,促成其打破區域性壟斷,走向市場,引入競爭,也就是上述所提到的前、后兩個“X”。
三、《條例》設計的政府規制的重點和主要內容
《條例》按照現代行政法學的政府規制理論,設計燃氣行業政府規制的重點是以下幾個方面:
(一)規劃與建設
根據《城市規劃法》、《北京市城市規劃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燃氣專業規劃是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涉及到整個城市經濟、社會發展的大問題。它的制定應當符合本市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和自然環境、資源條件、歷史傳統和現狀的特點。
科學地制定燃氣專業規劃,保障規劃的實施,是促進經濟、社會和環境協調發展的重要前提。《條例》中規定,各級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從可持續性發展的思路出發,加強對燃氣專業規劃的管理,將燃氣事業的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使燃氣事業成為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的有機組成部分,并分階段、分年度組織實施。《條例》中還規定,市級燃氣專業規劃由市燃氣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市能源、規劃等相關部門,按照規定程序組織編制,并經市政府批準后實施。
上述這些規定,體現了燃氣專業規劃編制和執行的嚴肅性和政府的規劃監管職能。
燃氣專業規劃是指導燃氣設施建設的依據,為了確保燃氣設施建設按照燃氣專業規劃實施,政府應當加強對燃氣工程項目建設的監管。《條例》中強調:燃氣工程建設應當符合燃氣專業規劃;新區建設和舊區改造應當按照燃氣專業規劃配套建設燃氣設施;燃氣工程項目建設必須符合規劃要求,并按照國家和本市規定的建設項目審批程序報批。
鑒于國家和本市關于工程項目建設監管的法律、法規已經比較豐富和完善,《條例》對以下兩個問題進行了強調:
第一,工程施工承包商的選擇。《條例》根據《建筑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要求燃氣工程項目的勘查、設計、施工、監理作業單位應當具備相應的資質,并在資質等級范圍內從事相關的作業。
第二,工程質量的監管。國家和本市非常重視工程質量的監管,頒布了一系列相關的法規、規章。如:《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工程建設標準強制性條文》、《北京市建設工程質量條例》等,建立了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制度、工程竣工驗收制度、建設工程質量保修制度、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制度等保證工程質量的相關制度。《條例》對此作了重申,并強調了燃氣工程檔案的移交。
(二)資源配置
能源安全是一項長期而重大的戰略任務,事關一個城市的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要確保首都的能源安全,必須立足當前,著眼長遠,堅持一手抓好能源發展,一手抓好節能降耗,以能源的可持續發展支撐經濟社會的可持續發展。而在以天然氣為主要燃氣資源的今天,燃氣行政管理部門應摒棄那種只管“資源消費”,而不管“資源戰略供應”的管理思路,會同能源主管部門共謀確保燃氣資源戰略安全和供應安全之略,即:不僅要加強燃氣行業日常供應、服務的監管,更主要的是從“服務型政府”的角度出發,把監管的重點放到燃氣資源的落實、配置和管理的全過程。
根據本市燃氣消費結構,政府有關部門應當以天然氣中游為主體,積極構筑國有能源企業為主導、保障本市燃氣安全和價格調節的公共平臺。該平臺集推進氣源和管網建設、實施資源配置、保障戰略和應急儲備等職責于一體,最大限度地提供公共服務,滿足公共利益。這個平臺的主要功能應實現:
1、投資建設及管理。承擔本市天然氣主干管網、液化天然氣碼頭、大型液化氣儲存及應急調峰等重大燃氣設施的投資建設和安全運行管理。
2、資源落實及分配。負責上游天然氣資源的落實、戰略儲備及資源分配。
3、價格平衡及調節。
(三)供需調控
燃氣氣源供需調控涉及整個城市的正常運行,它不應由某個企業所獨自承擔的,在市場化過程中更不能由非國有企業所承擔,而必須由政府來建立燃氣供應和需求的宏觀調控機制,強化政府對本市燃氣資源的配置、調度、戰略儲備等監管職能。
在2004-2005年采暖季,本市發生天然氣供應緊張的局面后,政府各有關部門、燃氣供應單位及時采取堅決的措施,加強燃氣需求側管理,對全市天然氣供應與需求實行計劃控制。實踐證明:這一方式對保障我市天然氣供應安全起到了積極作用。因此,《條例》將此方式肯定了下來。明確由市燃氣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協調天然氣氣源供應,制定本市中長期及年度用氣計劃,分配從長輸管線購買天然氣的指標。由市發展改革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全市的能源結構平衡,確定天然氣所占的能源比例,并與國家發展改革部門協調北京市的天然氣供應指標。
(四)運營
縱觀國內外燃氣行業政府規制的經驗,對燃氣供應運營階段的監管無疑應是整個監管過程的核心。在某種意義上,監管的實質就是對運營的監管,而對于規劃、建設,市場準入等的監管都可以視為運營監管的延伸,這種延伸也體現了“監管”概念在我國具體行政管理體制下的調整和適應。
本文把安全和質量、服務、信息披露等的監管均歸結為運營監管。
1、安全和質量
燃氣供應安全和質量安全關系到公眾的生活質量,關系到社會的安全和穩定,關系到整體經濟的發展。在一些地區,燃氣經營者缺乏提高服務質量的激勵,相反卻存在通過低質量的服務降低經營成本的動力。近幾年,因燃氣安全事故頻頻發生,給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造成了巨大損失。因此,加強燃氣供應安全和質量監管已經成為燃氣行政管理部門刻不容緩的任務。
《條例》中設計的燃氣供應安全和質量的監管主要包含以下內容:
第一、安全和質量標準的制定和公告。從國內外燃氣供應監管的經驗看,一般都對燃氣供應行業制定了獨立的行業安全和質量標準,并隨著技術及市場的發展變化不斷地加以修改、完善,而且日趨具體和詳細。《條例》盡管規定了燃氣管理與服務的基本原則、制度,明確了各類主體的權利與義務,但是《條例》的有效實施,還需要有一系列關于燃氣安全、質量、服務的標準和規范作支撐,以細化法規的內容。
為此《條例》規定,燃氣行政管理部門有責任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符合地方特點的燃氣安全、質量、服務的標準和規范,并向社會公布。
第二、對安全和質量的監督。為確保燃氣經營者遵守法定的安全和質量標準,監管部門應對其進行監督。因此《條例》中規定:燃氣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監督管理制度,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劃、標準和規范,對燃氣供應企業進行監督檢查;向社會公布舉報和投訴電話、信箱和電子郵件地址,并受理有關燃氣安全、燃氣質量、收費標準和服務質量的舉報和投訴。需要注意的是:按照《行政許可法》的規定,燃氣行政管理部門在行使監督檢查權力時不應造成對燃氣供應的干擾或中斷,也不應給經營者造成不應有的額外費用。
另外,要求關鍵崗位的管理、操作人員具有某種專業職業技術資格也是確保燃氣供應安全和質量的有效措施。對此《條例》中規定:燃氣供應企業中從事管理、技術和操作等工作的人員的配置應當與經營規模相適應,并符合國家和本市的有關專業培訓、考核要求,其中特別明確了燃氣供應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管理人員,應當依法通過燃氣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實行持證上崗。
第三、確保燃氣設施的運營免受來自外部的安全威脅。重點是要加強對燃氣管道設施的保護。目前本市共有燃氣管道約1.2萬公里。根據本市燃氣“十一五”發展規劃,今后幾年還將重點建設新發展區域的天然氣管網系統。然而,隨著首都城市建設的不斷發展,在全市范圍內同樣也還進行著大量的工程建設活動。如果缺乏有效的管理,工程建設活動很可能會對燃氣設施,尤其是地下燃氣管道設施,造成損壞。近年來,本市已發生了多起因建設工程施工破壞燃氣設施而引發的燃氣安全事故,導致燃氣供應中斷,并造成了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條例》中重申了國家《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的相關規定,進一步明確了工程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和燃氣供應單位對燃氣設施的保護責任,還規定了在地下燃氣管道安全間距范圍內的禁止行為。《條例》根據有關行政法規,在法律責任中對未履行燃氣設施保護職責,破壞燃氣設施等行為加大了處罰的力度。
第四、對液化石油氣供應的監管。液化石油氣供應的安全和質量監管有別于管道燃氣。當前,在本市一些地區還存在私設瓶裝液化氣供應站點,非法運輸、違法兜售液化氣的現象,一些供應站點還在使用劣質、未按規定進行檢驗、超期或判廢的氣瓶,還有的供應站點采用倒灌,充水等手段對用戶進行欺詐等。因此,瓶裝液化石油氣供應監管的重點是規范氣瓶的安全管理和氣瓶充裝行為。《條例》吸納了國家《氣瓶安全監察規定》中的適用內容,對液化石油氣氣瓶安全管理、充裝作了明確和嚴格的規定。在法律責任中,明確了燃氣行政管理部門和質量技術技監等部門要密切配合,嚴厲打擊瓶裝液化石油氣供應中的違法行為。
第五、對燃氣器具銷售和使用的監管。
燃氣器具的安全事故在燃氣事故中占的比重較大,因此,監管部門應當重視對燃氣器具的安全監管。從保證燃氣使用安全出發,《條例》中規定了在本市銷售和使用的燃氣器具應當實行氣源適配性檢測,并落實產品安裝維修等售后服務單位。同時,明確質量技術部門應當依據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如:《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產品質量國家監督抽查管理辦法》、《北京市產品質量監督管理條例》等規定,對燃氣器具產品質量實行監督檢查制度,并向社會發布質量監督檢查結果。
2、供應服務
監管的重點是推行公開辦事制度,提升燃氣供應服務標準。燃氣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把推行公開辦事制度作為履行公共服務職能的一項重要舉措,督促燃氣供應服務單位結合實際,轉變行風,完善服務體系,提高辦事效率和服務水平,切實保障燃氣用戶的知情權和監督權。《條例》中明確了燃氣供應單位推行公開辦事制度的具體內容和要求。
3、信息披露
信息披露義務是指燃氣供應企業有將設施建設、安全生產和經營相關的信息向監管部門以及社會公眾提供的義務。
燃氣供應行業監管中存在的一個大問題就是信息不對稱。由于管道燃氣經營的自然壟斷性,監管部門很難從經營者之外的渠道獲得運營成本等真實的信息。這樣一來,經營者自身便成為了監管部門最主要的信息來源途徑。另外,由于燃氣供應產品和服務存在公共特性,社會公眾應具有相應的知情權。因此,經營者充分和真實的信息披露是政府規制體系的必然要求,它有助于監管部門更加有效地實現對經營者的監管,同時有利于保障燃氣用戶權益,發揮社會公眾的監督作用。《條例》中規定了燃氣供應企業向燃氣行政管理部門披露信息的義務,市市政管委也會同市統計局在全市建立了統一的燃氣統計報告制度,規定了燃氣供應企業提供信息的時間、形式和方式。燃氣供應企業應當保證其所提供的信息為充分、真實和可信的。若違反該義務,故意隱瞞重要信息或提供虛假信息,應受到相應的懲處。但監管部門也應注意履行相應的義務,即對披露的信息中涉及企業的技術秘密和商業秘密負有保密的義務。
(五)應急機制
燃氣供應應急機制不僅指對已經發生的燃氣供應突發事件的處置,更重要的是對突發事件的預防、對潛在的突發事件誘因的察覺和預測的機制。建立燃氣供應應急機制是監管部門與燃氣供應企業的共同責任。
燃氣供應的應急機制主要在兩種情況下應用:一是由于燃氣經營者違反義務或出現經營困難而中斷服務或不能正常提供合格服務而造成的突發狀態;二是由于自然災害、戰爭、疾病等突發性緊急事件而造成的緊急狀態。為預防和應對這兩種情況的出現,確保不間斷地向公眾提供供氣服務以確保公共安全和利益,就需要監管部門和燃氣供應企業制定應急預案,建立在必要情況下由政府組織臨時接管燃氣供氣的制度。自從SARS事件開始,應急機制的建立在全社會受到了普遍的重視。由于燃氣供應產品和服務的特性,使這個領域中應急機制的建立具有尤其重要的意義。
《條例》對應急機制從兩個方面作出了規定:
第一,各級人民政府、燃氣行政管理部門和燃氣供應單位,都應當依法制定燃氣應急預案,并明確了市、區縣和燃氣供應單位三級應急預案的編制要求,即:市級燃氣應急預案由市燃氣行政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并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區(縣)燃氣應急預案由區縣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編制,并報市人民政府備案;燃氣供應單位的應急預案由燃氣供應單位根據國家和本市有關應急預案的規定來編制。《條例》還要求對應急預案實行動態管理,增強預案的針對性和實效性,規定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有計劃、有重點地進行燃氣應急預案演練,并根據實際情況及時修訂。
第二,在燃氣供應單位因自身原因而中斷服務或因客觀原因而無法提供服務的情況下,監管部門應當具有介入或組織臨時接管燃氣供應服務的權力。目前要進行的工作是,規定監管部門行使該項權力的條件和方式,以保護燃氣經營者的合法權益。
監管部門組織接管燃氣供應服務應當是暫時的,當經營者恢復提供服務的能力后,監管部門應即撤出接管。
四、結束語
規制不同于傳統的行政管理的地方在于,它既不是什么都管,也不是放手什么都不管。因此,合理地確定規制的邊界尤為重要,既不能放棄監管職責,又不能回到什么都管的老路上去。實際上是要進行監管措施的合理性計算,衡量監管的成本與收益。《條例》根據國家《行政許可法》和燃氣供應行業的特征對政府規制作了制度設計,力求拉近立法與現實的距離。但是應該看到:一方面,我們正在進行的經濟體制改革改變了過去經濟社會運行的格局,創造了無數以逐利為目的的企業,形成了消費者、企業、行業組織、政府等不同主體之間的新權責和利益關系,因而產生了許多新的經濟和社會問題。另一方面,由于法律體系和市場制度還不盡完善,社會信用體系還有嚴重缺失。因此,在這種情況下,政府必須加強規制,保護合法、服務守法、制裁違法。
燃氣監管機構要吸取國家藥監局運行中出現問題的教訓,依照《行政許可法》確定的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完善自身建設,有效履行監管責任,形成一套政府有效監管、行業企業自律、消費者權益保護組織積極參與、全社會監督的新型治理機制。這將為推動我國行政管理體制改革、實現法治政府建設做出貢獻(完)。
現代市場經濟是一種混合經濟體制。在混合經濟體制中,政府不再扮演單純的“守夜人”或“全能計劃者”的角色,而是通過對經濟活動的積極參與和干預,程度不同地影響資源配置的效率和市場主體的行為。
規制(或稱監管、管制)便是政府干預經濟的一種常見方式。政府規制是政府的微觀管理職能,即政府運用公共權力,為市場運行及企業行為建立一定的規則,確保市場的有序運轉。規制是政府對市場與社會的監管,與旨在保證經濟穩定與增長的宏觀調控政策構成政府干預經濟的兩種主要方式。
政府規制通常包括經濟性規制和社會性規制。
所謂經濟性規制,是指對特定產業的市場進入和退出條件、價格和消費水平、產品和服務質量等作出明確規定,以避免造成資源浪費或者低效率的配置,妨礙社會生產效率和服務供給的公正、穩定。經濟性管制主要包括價格管制、進入和退出管制、投資管制、質量管制、信息管制等內容。
(1)價格管制。政府對特定產業的競爭主體在一定時期內的價格進行規定,并根據經濟原理規定調整價格的周期。
(2)進入和退出管制。是確保特定公共經濟領域存在數量適當的主體的重要調控手段。確保公共服務的穩定供應,以避免出現重復建設、浪費資源或者壟斷狀況。
(3)融資管制。政府通過對經濟主體對特定產業進行投資的鼓勵或限制,控制產業主體的數量以及資本構成比例。
(4)質量管制。政府通過對公共服務規定標準質量,結合價格管制、進入管制等手段,促使特定產業主體改進服務質量,從而增進公共利益。
(5)信息管制。政府利用公共權力,采取各種政策措施以緩解信息不對稱問題,使主體處在平等的地位上,以維護公平。
所謂社會性規制則是從環境保護和安全保證等目標出發,對特定的經濟社會活動所實施的管理和限制,以維護消費者、國民以及其他利害關系人的健康和安全。
規制法是政府對企業和市場行為實行規制的依據。我國的規制法有四類:一是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和頒布的法律;二是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也包括國務院各部委根據法律法規在本部門權限內制定和頒布的規章、實施細則、命令、指示、通知等;三是地方性法規和地方政府規章;四是規制機關所制定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及行政措施。
2007年5月1日起施行的《北京市燃氣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作為地方的法規,從本市行政管理體制和行政資源配置的現實出發,對燃氣行業政府規制做了最基本的設計。《條例》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根據燃氣供應行業的特征和在城市經濟中的地位作用,圍繞行政管理體制改革的目標要求,正確界定了燃氣行業政府規制的職責范圍,并作了比較周到的制度安排,在一定程度上解決了職能越位、缺位、錯位的問題,體現了經濟調節、市場監管、社會管理、公共服務的政府職能,對提高公共服務及其保障水平有著重要的指導意義。
二、燃氣行業規制設計的理論依據和基本定位
燃氣供應行業既是競爭性行業,又是國家要控制的重要領域之一。作為一種能源,燃氣有許多替代品,如電、煤、油等。因此,燃氣產業可能面臨激烈的競爭,也會面臨需求的不確定性,政府對其的定位應當是既有控制又允許適度的競爭。
燃氣行業內的一些學者和政府管理部門的人士曾提出過“X+1+X” 的燃氣行業改革的目標模式。在燃氣供應產業鏈上,政府要掌控的是燃氣資源配置、主干管網、調度監測、成本和氣價等要害環節,以確保政府對這一關乎城市經濟命脈的控制,也就是上述模式中所提的“1”;至于燃氣批發、銷售和用氣設備的供應、安裝和維修等其他配套性服務業務,屬經營性、競爭性的領域,應當在加強政府對行業監管的前提下,促成其打破區域性壟斷,走向市場,引入競爭,也就是上述所提到的前、后兩個“X”。
三、《條例》設計的政府規制的重點和主要內容
《條例》按照現代行政法學的政府規制理論,設計燃氣行業政府規制的重點是以下幾個方面:
(一)規劃與建設
根據《城市規劃法》、《北京市城市規劃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燃氣專業規劃是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涉及到整個城市經濟、社會發展的大問題。它的制定應當符合本市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和自然環境、資源條件、歷史傳統和現狀的特點。
科學地制定燃氣專業規劃,保障規劃的實施,是促進經濟、社會和環境協調發展的重要前提。《條例》中規定,各級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從可持續性發展的思路出發,加強對燃氣專業規劃的管理,將燃氣事業的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使燃氣事業成為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的有機組成部分,并分階段、分年度組織實施。《條例》中還規定,市級燃氣專業規劃由市燃氣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市能源、規劃等相關部門,按照規定程序組織編制,并經市政府批準后實施。
上述這些規定,體現了燃氣專業規劃編制和執行的嚴肅性和政府的規劃監管職能。
燃氣專業規劃是指導燃氣設施建設的依據,為了確保燃氣設施建設按照燃氣專業規劃實施,政府應當加強對燃氣工程項目建設的監管。《條例》中強調:燃氣工程建設應當符合燃氣專業規劃;新區建設和舊區改造應當按照燃氣專業規劃配套建設燃氣設施;燃氣工程項目建設必須符合規劃要求,并按照國家和本市規定的建設項目審批程序報批。
鑒于國家和本市關于工程項目建設監管的法律、法規已經比較豐富和完善,《條例》對以下兩個問題進行了強調:
第一,工程施工承包商的選擇。《條例》根據《建筑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要求燃氣工程項目的勘查、設計、施工、監理作業單位應當具備相應的資質,并在資質等級范圍內從事相關的作業。
第二,工程質量的監管。國家和本市非常重視工程質量的監管,頒布了一系列相關的法規、規章。如:《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工程建設標準強制性條文》、《北京市建設工程質量條例》等,建立了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制度、工程竣工驗收制度、建設工程質量保修制度、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制度等保證工程質量的相關制度。《條例》對此作了重申,并強調了燃氣工程檔案的移交。
(二)資源配置
能源安全是一項長期而重大的戰略任務,事關一個城市的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要確保首都的能源安全,必須立足當前,著眼長遠,堅持一手抓好能源發展,一手抓好節能降耗,以能源的可持續發展支撐經濟社會的可持續發展。而在以天然氣為主要燃氣資源的今天,燃氣行政管理部門應摒棄那種只管“資源消費”,而不管“資源戰略供應”的管理思路,會同能源主管部門共謀確保燃氣資源戰略安全和供應安全之略,即:不僅要加強燃氣行業日常供應、服務的監管,更主要的是從“服務型政府”的角度出發,把監管的重點放到燃氣資源的落實、配置和管理的全過程。
根據本市燃氣消費結構,政府有關部門應當以天然氣中游為主體,積極構筑國有能源企業為主導、保障本市燃氣安全和價格調節的公共平臺。該平臺集推進氣源和管網建設、實施資源配置、保障戰略和應急儲備等職責于一體,最大限度地提供公共服務,滿足公共利益。這個平臺的主要功能應實現:
1、投資建設及管理。承擔本市天然氣主干管網、液化天然氣碼頭、大型液化氣儲存及應急調峰等重大燃氣設施的投資建設和安全運行管理。
2、資源落實及分配。負責上游天然氣資源的落實、戰略儲備及資源分配。
3、價格平衡及調節。
(三)供需調控
燃氣氣源供需調控涉及整個城市的正常運行,它不應由某個企業所獨自承擔的,在市場化過程中更不能由非國有企業所承擔,而必須由政府來建立燃氣供應和需求的宏觀調控機制,強化政府對本市燃氣資源的配置、調度、戰略儲備等監管職能。
在2004-2005年采暖季,本市發生天然氣供應緊張的局面后,政府各有關部門、燃氣供應單位及時采取堅決的措施,加強燃氣需求側管理,對全市天然氣供應與需求實行計劃控制。實踐證明:這一方式對保障我市天然氣供應安全起到了積極作用。因此,《條例》將此方式肯定了下來。明確由市燃氣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協調天然氣氣源供應,制定本市中長期及年度用氣計劃,分配從長輸管線購買天然氣的指標。由市發展改革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全市的能源結構平衡,確定天然氣所占的能源比例,并與國家發展改革部門協調北京市的天然氣供應指標。
(四)運營
縱觀國內外燃氣行業政府規制的經驗,對燃氣供應運營階段的監管無疑應是整個監管過程的核心。在某種意義上,監管的實質就是對運營的監管,而對于規劃、建設,市場準入等的監管都可以視為運營監管的延伸,這種延伸也體現了“監管”概念在我國具體行政管理體制下的調整和適應。
本文把安全和質量、服務、信息披露等的監管均歸結為運營監管。
1、安全和質量
燃氣供應安全和質量安全關系到公眾的生活質量,關系到社會的安全和穩定,關系到整體經濟的發展。在一些地區,燃氣經營者缺乏提高服務質量的激勵,相反卻存在通過低質量的服務降低經營成本的動力。近幾年,因燃氣安全事故頻頻發生,給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造成了巨大損失。因此,加強燃氣供應安全和質量監管已經成為燃氣行政管理部門刻不容緩的任務。
《條例》中設計的燃氣供應安全和質量的監管主要包含以下內容:
第一、安全和質量標準的制定和公告。從國內外燃氣供應監管的經驗看,一般都對燃氣供應行業制定了獨立的行業安全和質量標準,并隨著技術及市場的發展變化不斷地加以修改、完善,而且日趨具體和詳細。《條例》盡管規定了燃氣管理與服務的基本原則、制度,明確了各類主體的權利與義務,但是《條例》的有效實施,還需要有一系列關于燃氣安全、質量、服務的標準和規范作支撐,以細化法規的內容。
為此《條例》規定,燃氣行政管理部門有責任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符合地方特點的燃氣安全、質量、服務的標準和規范,并向社會公布。
第二、對安全和質量的監督。為確保燃氣經營者遵守法定的安全和質量標準,監管部門應對其進行監督。因此《條例》中規定:燃氣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監督管理制度,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劃、標準和規范,對燃氣供應企業進行監督檢查;向社會公布舉報和投訴電話、信箱和電子郵件地址,并受理有關燃氣安全、燃氣質量、收費標準和服務質量的舉報和投訴。需要注意的是:按照《行政許可法》的規定,燃氣行政管理部門在行使監督檢查權力時不應造成對燃氣供應的干擾或中斷,也不應給經營者造成不應有的額外費用。
另外,要求關鍵崗位的管理、操作人員具有某種專業職業技術資格也是確保燃氣供應安全和質量的有效措施。對此《條例》中規定:燃氣供應企業中從事管理、技術和操作等工作的人員的配置應當與經營規模相適應,并符合國家和本市的有關專業培訓、考核要求,其中特別明確了燃氣供應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管理人員,應當依法通過燃氣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實行持證上崗。
第三、確保燃氣設施的運營免受來自外部的安全威脅。重點是要加強對燃氣管道設施的保護。目前本市共有燃氣管道約1.2萬公里。根據本市燃氣“十一五”發展規劃,今后幾年還將重點建設新發展區域的天然氣管網系統。然而,隨著首都城市建設的不斷發展,在全市范圍內同樣也還進行著大量的工程建設活動。如果缺乏有效的管理,工程建設活動很可能會對燃氣設施,尤其是地下燃氣管道設施,造成損壞。近年來,本市已發生了多起因建設工程施工破壞燃氣設施而引發的燃氣安全事故,導致燃氣供應中斷,并造成了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條例》中重申了國家《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的相關規定,進一步明確了工程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和燃氣供應單位對燃氣設施的保護責任,還規定了在地下燃氣管道安全間距范圍內的禁止行為。《條例》根據有關行政法規,在法律責任中對未履行燃氣設施保護職責,破壞燃氣設施等行為加大了處罰的力度。
第四、對液化石油氣供應的監管。液化石油氣供應的安全和質量監管有別于管道燃氣。當前,在本市一些地區還存在私設瓶裝液化氣供應站點,非法運輸、違法兜售液化氣的現象,一些供應站點還在使用劣質、未按規定進行檢驗、超期或判廢的氣瓶,還有的供應站點采用倒灌,充水等手段對用戶進行欺詐等。因此,瓶裝液化石油氣供應監管的重點是規范氣瓶的安全管理和氣瓶充裝行為。《條例》吸納了國家《氣瓶安全監察規定》中的適用內容,對液化石油氣氣瓶安全管理、充裝作了明確和嚴格的規定。在法律責任中,明確了燃氣行政管理部門和質量技術技監等部門要密切配合,嚴厲打擊瓶裝液化石油氣供應中的違法行為。
第五、對燃氣器具銷售和使用的監管。
燃氣器具的安全事故在燃氣事故中占的比重較大,因此,監管部門應當重視對燃氣器具的安全監管。從保證燃氣使用安全出發,《條例》中規定了在本市銷售和使用的燃氣器具應當實行氣源適配性檢測,并落實產品安裝維修等售后服務單位。同時,明確質量技術部門應當依據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如:《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產品質量國家監督抽查管理辦法》、《北京市產品質量監督管理條例》等規定,對燃氣器具產品質量實行監督檢查制度,并向社會發布質量監督檢查結果。
2、供應服務
監管的重點是推行公開辦事制度,提升燃氣供應服務標準。燃氣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把推行公開辦事制度作為履行公共服務職能的一項重要舉措,督促燃氣供應服務單位結合實際,轉變行風,完善服務體系,提高辦事效率和服務水平,切實保障燃氣用戶的知情權和監督權。《條例》中明確了燃氣供應單位推行公開辦事制度的具體內容和要求。
3、信息披露
信息披露義務是指燃氣供應企業有將設施建設、安全生產和經營相關的信息向監管部門以及社會公眾提供的義務。
燃氣供應行業監管中存在的一個大問題就是信息不對稱。由于管道燃氣經營的自然壟斷性,監管部門很難從經營者之外的渠道獲得運營成本等真實的信息。這樣一來,經營者自身便成為了監管部門最主要的信息來源途徑。另外,由于燃氣供應產品和服務存在公共特性,社會公眾應具有相應的知情權。因此,經營者充分和真實的信息披露是政府規制體系的必然要求,它有助于監管部門更加有效地實現對經營者的監管,同時有利于保障燃氣用戶權益,發揮社會公眾的監督作用。《條例》中規定了燃氣供應企業向燃氣行政管理部門披露信息的義務,市市政管委也會同市統計局在全市建立了統一的燃氣統計報告制度,規定了燃氣供應企業提供信息的時間、形式和方式。燃氣供應企業應當保證其所提供的信息為充分、真實和可信的。若違反該義務,故意隱瞞重要信息或提供虛假信息,應受到相應的懲處。但監管部門也應注意履行相應的義務,即對披露的信息中涉及企業的技術秘密和商業秘密負有保密的義務。
(五)應急機制
燃氣供應應急機制不僅指對已經發生的燃氣供應突發事件的處置,更重要的是對突發事件的預防、對潛在的突發事件誘因的察覺和預測的機制。建立燃氣供應應急機制是監管部門與燃氣供應企業的共同責任。
燃氣供應的應急機制主要在兩種情況下應用:一是由于燃氣經營者違反義務或出現經營困難而中斷服務或不能正常提供合格服務而造成的突發狀態;二是由于自然災害、戰爭、疾病等突發性緊急事件而造成的緊急狀態。為預防和應對這兩種情況的出現,確保不間斷地向公眾提供供氣服務以確保公共安全和利益,就需要監管部門和燃氣供應企業制定應急預案,建立在必要情況下由政府組織臨時接管燃氣供氣的制度。自從SARS事件開始,應急機制的建立在全社會受到了普遍的重視。由于燃氣供應產品和服務的特性,使這個領域中應急機制的建立具有尤其重要的意義。
《條例》對應急機制從兩個方面作出了規定:
第一,各級人民政府、燃氣行政管理部門和燃氣供應單位,都應當依法制定燃氣應急預案,并明確了市、區縣和燃氣供應單位三級應急預案的編制要求,即:市級燃氣應急預案由市燃氣行政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并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區(縣)燃氣應急預案由區縣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編制,并報市人民政府備案;燃氣供應單位的應急預案由燃氣供應單位根據國家和本市有關應急預案的規定來編制。《條例》還要求對應急預案實行動態管理,增強預案的針對性和實效性,規定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有計劃、有重點地進行燃氣應急預案演練,并根據實際情況及時修訂。
第二,在燃氣供應單位因自身原因而中斷服務或因客觀原因而無法提供服務的情況下,監管部門應當具有介入或組織臨時接管燃氣供應服務的權力。目前要進行的工作是,規定監管部門行使該項權力的條件和方式,以保護燃氣經營者的合法權益。
監管部門組織接管燃氣供應服務應當是暫時的,當經營者恢復提供服務的能力后,監管部門應即撤出接管。
四、結束語
規制不同于傳統的行政管理的地方在于,它既不是什么都管,也不是放手什么都不管。因此,合理地確定規制的邊界尤為重要,既不能放棄監管職責,又不能回到什么都管的老路上去。實際上是要進行監管措施的合理性計算,衡量監管的成本與收益。《條例》根據國家《行政許可法》和燃氣供應行業的特征對政府規制作了制度設計,力求拉近立法與現實的距離。但是應該看到:一方面,我們正在進行的經濟體制改革改變了過去經濟社會運行的格局,創造了無數以逐利為目的的企業,形成了消費者、企業、行業組織、政府等不同主體之間的新權責和利益關系,因而產生了許多新的經濟和社會問題。另一方面,由于法律體系和市場制度還不盡完善,社會信用體系還有嚴重缺失。因此,在這種情況下,政府必須加強規制,保護合法、服務守法、制裁違法。
燃氣監管機構要吸取國家藥監局運行中出現問題的教訓,依照《行政許可法》確定的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完善自身建設,有效履行監管責任,形成一套政府有效監管、行業企業自律、消費者權益保護組織積極參與、全社會監督的新型治理機制。這將為推動我國行政管理體制改革、實現法治政府建設做出貢獻(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