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記者從市物價局獲悉,市物價局、市財政局聯合向各區(市)縣發出了關于印發《成都市天然氣價格專項調節金管理實施細則(暫行)》(以下簡稱《實施細則》)的通知,要求各地遵照執行。
天然氣價格專項調節金是指根據省政府相關規定和授權設立的我市車用壓縮天然氣(簡稱CNG)銷售價格調整后,經測算所增加的收入。天然氣價格專項調節金專項用于相關價格補貼和供氣成本異動而不具備價格傳導條件時調控市場,穩定天然氣銷售價格。
《實施細則》明確規定了專項資金征收主體及方式:我市城市燃氣公司向CNG加工、銷售企業供氣產生的天然氣價格專項調節金,由城市燃氣公司在銷售天然氣時代征,按屬地化原則,實行收支兩條線,統一使用《四川省政府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全額繳入同級財政專戶,專賬核算管理。天然氣價格專項調節金由代征單位每月上繳一次,時間為月末后的7個工作日內。在五城區及高新區征收的天然氣價格專項調節金納入市本級財政專戶管理;其余區(市)縣征收的天然氣價格專項調節金納入同級財政專戶管理。
天然氣價格專項調節金的使用由同級物價部門會同財政部門根據相關政策規定和實際情況,報經同級政府審定同意后,專項用于以下3類價格補貼:因成品油、CNG價格調整而對增加支出的城市公交和農村客運的價格補貼;因城市燃氣企業在政府主導下執行價格優惠等價格措施而增加支出或減少收入的價格補貼;因城市燃氣企業承擔社會公益性普遍義務而增加支出或減少收入的價格補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