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記者 孫杰)11月10日,記者從市發改委獲悉,北京燃氣集團去年對部分單獨采暖非居民金額表用戶收費價格高于政府定價,違法所得近206萬元。在規定退款期限內,仍有剩余5244.54元未退款,北京燃氣集團被罰款50萬元,并沒收該部分違法所得。
《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2017年9月1日至11月14日期間,北京燃氣集團未按規定對部分單獨采暖非居民金額表用戶的天然氣銷售價格及時下調0.1元/立方米,違反了市發改委《關于調整本市非居民天然氣銷售價格的通知》(京發改〔2017〕1374號)文件第一條的規定,違法所得為2055984.32元。
市發改委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二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一條,《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九條第(二)項、第十六條,國家發改委《關于規范價格行政處罰權的若干規定》(發改價監〔2014〕1223號)第六條第(二)項、第十二條第(一)項之規定,決定對北京燃氣集團沒收違法所得5244.54元;罰款5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