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全國各大城市而言,燃氣管道的資產由于有穩定的現金流,往往成為了地方融資平臺尋求IPO或者注入上市公司的主要對象,也是實現國有資產證券化并且降低融資平臺負債的重要手段。
不過對于重慶燃氣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重慶燃氣”)而言,從2012年4月開始預披露,到2012年8月補充半年報后再次預披露,再到2012年10月證監會發審委公布IPO審核結果,暫緩表決重慶燃氣的IPO申請,之后就進入了漫長的IPO暫停時期。昨日晚間,重慶燃氣再次披露了招股書。
有投行人士對《第一財經日報》記者稱,暫緩審核很可能是公司或相關人士被臨時舉報造成的,對這類地方融資平臺公司而言也可能有公司治理隱憂;而招股書也披露,重慶燃氣實際控制人是重慶市國資委,重慶燃氣前任董事長侯行知曾經涉嫌經濟犯罪問題;另一方面,華潤燃氣(01193.HK)在2010年入股了重慶燃氣,而2013年以來華潤集團前董事長宋林被舉報接受組織調查,也為重慶燃氣上市之路蒙上陰影。
招股書顯示,重慶燃氣前任董事長為侯行知,2009年初至2011年1月任公司董事長,2011年1月至9月擔任重慶燃氣董事。因涉嫌經濟犯罪問題,侯行知于2011年9月被移送司法機關正式立案,2012年1月19日,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對侯行知涉嫌犯受賄罪一案進行公開宣判,侯行知因受賄625萬余元被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宣判后,被告人侯行知未就一審判決提出上訴或抗訴,該案判決已生效,現已結案。
對于侯行知的違法事實,重慶燃氣IPO律師及保薦機構認為,根據重慶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侯行知的犯罪事實系利用其擔任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便利的個人行為。而《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三款規定,發行人高管不得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機關立案偵查或者涉嫌違法違規被中國證監會立案調查,尚未有明確結論意見的情形。因侯行知案件已經結案,故保薦機構推論重慶燃氣符合上市條件,并且發行人更換董事事宜不會對發行人管理層的穩定和正常生產經營構成重大不利影響。
公司治理一直都是監管層審核擬上市公司重點的關注。華南一位知名券商高管對《第一財經日報》稱,侯行知犯罪事實的時間跨度包括在其擔任重慶燃氣董事期間,重慶燃氣可能存在不少公司治理方面的問題,這也可能是上一次證監會暫緩表決其IPO申請的原因之一。
此外,2010年3月31日,重慶燃氣前身燃氣集團以增資擴股方式引進華潤燃氣作為戰略投資者,并由國有獨資公司改組為中外合資企業。注冊資本由9.12億元增加至12.16億元,注冊資本增加部分3.04億元由華潤燃氣以11.63億元人民幣等值美元予以認購,華潤燃氣投資持股比例為25%;如果按照2010年重慶燃氣凈利潤2.29億元計算的話,華潤燃氣入股的市盈率超過了20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