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7日,浙江省物價局網站發布《浙江省物價局關于調整非居民用天然氣價格的通知》,自2014年12月15日起,浙江省非居民用天然氣價格將調整。
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調整非居民用存量天然氣價格的通知》,結合浙江省氣源結構及價格情況,自12月15日起,浙江省天然氣開發有限公司向各城市燃氣企業(或城市高壓管輸企業)銷售天然氣的門站價格除居民用氣外調整為每立方米3.37元,居民用氣門站價格不作調整,仍按每立方米2.42元執行;向華電杭州半山發電有限公司銷售天然氣的門站價格調整為每立方米3.27元,向其他天然氣發電企業銷售天然氣的門站價格調整為每立方米3.36元。
通知指出,各地在安排非居民用氣銷售價格時,要加強成本監審,從緊核定城市燃氣企業的配氣價格,除經營確實困難的企業外,各地非居民用氣銷售價格盡可能少提或不提。各地可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安排車用天然氣銷售價格和出租車的運輸價格。
據悉,杭州市物價局將在充分聽取各方意見后,出臺具體的天然氣銷售價格調整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