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縣(自治縣)天然氣行政主管部門,兩江新區管委會,北部新區管委會,各城鎮天然氣經營企業,有關單位:
為促進全市城鎮天然氣健康發展,進一步規范全市城鎮天然氣經營企業的生產經營行為,根據《城鎮燃氣管理條例》、《重慶市天然氣管理條例》、《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印發燃氣經營許可管理辦法的通知》(建城〔2014〕167號)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天然氣行業實際情況,我委制定了《重慶市城鎮天然氣經營許可實施辦法》,并經市政府法制辦審查通過(渝文審〔2015〕14號),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原《重慶市城鎮天然氣經營企業〈燃氣經營許可證〉審批條件和申辦程序暫行規定》(渝經信環資〔2011〕69號)同時廢止。
在執行中出現的問題,請及時反饋,我委將根據本辦法的執行情況,適時做出修改和調整。
特此通知
重慶市經濟信息委
2015年4月30日
重慶市城鎮天然氣經營許可實施辦法
第一條 為規范本市城鎮天然氣經營許可行為,加強燃氣經營許可管理,根據《城鎮燃氣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83號)、《重慶市天然氣管理條例》、《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印發燃氣經營許可管理辦法的通知》(建城〔2014〕167號)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城鎮管道天然氣經營和壓縮天然氣汽車加氣站(CNG、L-CNG)經營活動的企業(以下統稱燃氣經營企業),應當依法取得燃氣經營許可,并在許可事項規定的范圍內經營。
燃氣經營許可的申請、受理、審查批準、證件核發以及相關的監督管理等行為,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重慶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負責全市燃氣經營許可管理工作,燃氣經營許可證統一印制分級核發。
(一)重慶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負責核發區縣(自治縣)城區燃氣經營企業、跨區縣(自治縣)燃氣經營企業及其分支機構的燃氣經營許可證和專業供應工業企業燃料氣公司的燃氣經營許可證;主城區壓縮天然氣汽車加氣站的燃氣經營許可證。
兩江新區直管區、北部新區的燃氣經營企業,由兩江新區管委會、北部新區管委會負責核發燃氣經營許可證。
(二)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燃氣管理部門負責核發本行政區域內的鄉鎮燃氣經營企業和主城區外的壓縮天然氣汽車加氣站燃氣經營許可證,并報重慶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備案。
第四條 申請燃氣經營許可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符合燃氣發展規劃要求。
燃氣經營區域、供應方式和規模、燃氣設施布局和建設時序等符合依法批準并備案的燃氣發展規劃。
?。ǘ┯蟹蠂覙藴实娜細鈿庠?。
1.應與氣源生產供應企業簽訂供用氣合同或供用氣意向書。
2.燃氣氣源應符合國家城鎮燃氣氣質有關標準。
(三)有符合國家標準的燃氣設施。
1.有符合國家標準的燃氣生產、儲氣、輸配、供應、計量、安全等設施設備。
2.燃氣設施工程建設符合法定程序,竣工驗收合格并依法備案。
?。ㄋ模┯泄潭ǖ慕洜I場所。
有固定辦公場所、經營和服務站點等。
(五)有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經營方案。
安全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安全生產責任制度,設施設備(含用戶設施)安全巡檢、檢測制度,燃氣質量檢測制度,崗位操作規程,燃氣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燃氣安全宣傳制度、安全評估和風險管理體系等。
經營方案主要包括:企業章程、發展規劃、工程建設計劃,用戶發展業務流程、故障報修、投訴處置、安全用氣等制度。
(六)有與經營規模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運行、維護和搶修人員及必備的應急搶險設備和交通工具。
1.管道燃氣經營企業。
(1)供氣規模1萬戶以下的管道燃氣經營企業。
①配備燃氣或相關專業初級以上技術人員不少于3人,其中燃氣專業不少于2人;燃氣或相關專業初級以上職稱人員中,具有中級以上職稱人員不少于1人。
②配備合格的運行、維護和搶修人員不少于4人。
③搶險車輛不少于1臺,并配備足夠的便攜式燃氣檢測儀、電焊機、發電機、移動式防爆風機、夜間防爆應急照明燈組、防護服、防爆搶修工具、地下燃氣管道泄漏檢測儀、空氣呼吸器等器材。
(2)供氣規模1萬戶以上5萬戶以下的管道燃氣經營企業。
(2)供氣規模1萬戶以上5萬戶以下的管道燃氣經營企業。
①配備燃氣或相關專業初級以上技術人員不少于5人,其中燃氣專業不少于3人;燃氣或相關專業初級以上職稱人員中,具有中級以上職稱人員不少于2人。
②配備合格的運行、維護和搶修人員每2500戶不少于1人。
③搶險車輛不少于2臺,并配備足夠的便攜式燃氣檢測儀、電焊機、發電機、移動式防爆風機、夜間防爆應急照明燈組、防護服、防爆搶修工具、地下燃氣管道泄漏檢測儀、空氣呼吸器等器材。
(3)供氣規模5萬戶以上10萬戶以下的管道燃氣經營企業。
(3)供氣規模5萬戶以上10萬戶以下的管道燃氣經營企業。
①配備燃氣或相關專業初級以上技術人員不少于10人,其中燃氣專業不少于5人;燃氣或相關專業初級以上職稱人員中,具有中級以上職稱人員不少于4人、高級職稱不少于1人。
②配備合格的運行、維護和搶修人員每2500戶不少于1人。
③搶險車輛不少于3臺,并配備足夠的便攜式燃氣檢測儀、電焊機、發電機、移動式防爆風機、夜間防爆應急照明燈組、防護服、防爆搶修工具、地下燃氣管道泄漏檢測儀、空氣呼吸器等器材。
(4)供氣規模10萬戶以上的管道燃氣經營企業。
①配備燃氣或相關專業初級以上技術人員不少于20人,其中燃氣專業不少于10人;燃氣或相關專業初級以上職稱人員中,具有中級以上職稱人員不少于5人、高級職稱不少于3人。
②配備合格的運行、維護和搶修人員每2500戶不少于1人。
③搶險車輛不少于5臺,并配備足夠的便攜式燃氣檢測儀、電焊機、發電機、移動式防爆風機、夜間防爆應急照明燈組、防護服、防爆搶修工具、地下燃氣管道泄漏檢測儀、空氣呼吸器等器材。
2.壓縮天然氣汽車加氣站經營企業。
(1)配備燃氣或相關專業初級以上職稱人員不少于5人,其中具有中級以上職稱不少于2人。合格的運行、維護和搶修人員不少于5人。
(2)具有與經營規模相適應的燃氣事故搶險搶修能力,配備搶險搶修用車輛和必要的設備機具,包括搶險搶修車輛不少于1臺、便攜式燃氣檢測儀不少于1臺、電焊機不少于1臺、發電機不少于1臺、移動式防爆風機不少于2臺、夜間防爆應急照明燈組不少于2套、防爆搶修工具不少于1套、地下燃氣管道泄漏檢測儀不少于1臺、空氣呼吸器不少于2套。
(七)企業的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以及運行、維護和搶修人員經專業培訓并經重慶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考核合格。
經專業培訓并考核合格的人員及數量,應與企業經營規模相適應,最低人數應符合以下要求:
1.企業主要負責人。是指企業法人代表(董事長)、企業總經理(總裁)、分公司主要負責人,每個崗位1人。
2.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是指企業負責安全運行的副總經理(副總裁),企業生產、安全管理部門負責人,企業生產和銷售分支機構的負責人以及企業專職安全員,每個崗位不少于1人。
3.運行、維護和搶修人員。是指負責燃氣設施設備運行、維護和事故搶險搶修的操作人員,包括燃氣輸配場站工、燃氣管網工、燃氣用戶檢修工、液化天然氣儲運工、燃氣用具安裝維修工、燃氣壓縮機操作工、壓縮天然氣場站工、汽車加氣站操作工等。管道燃氣經營企業每2500戶不少于1人。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五條 申請燃氣經營許可的,應當向發證部門提交下列申請材料,并對其真實性、合法性、有效性負責。
(一)燃氣經營許可申請書;
?。ǘ┢髽I營業執照或者《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企業章程和企業資本結構說明;
?。ㄈ┢髽I的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以及運行、維護和搶修等人員的身份證明,專業技術人員職稱證書,所取得的有效期內的燃氣從業人員專業培訓考核合格證書,參加社會保險證明;
?。ㄋ模┕潭ǖ慕洜I場所(包括辦公場所、經營和服務站點等)的產權證明或租賃協議;
(五)燃氣設施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報告及備案文件;壓縮天然氣汽車加氣站經營單位還應提供各單項驗收材料。
(六)申請的燃氣經營類別和經營區域,企業實施燃氣發展規劃的具體方案;
(七)氣源證明。燃氣氣質檢測報告,與氣源供應企業簽訂的供用氣合同書或供用氣意向書;
(八)本辦法第四條第(五)項要求的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經營方案材料;
(九)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六條 燃氣經營許可證核發程序。
(一)申請由重慶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核發燃氣經營許可證程序。
燃氣經營企業向其注冊經營所在地區縣(自治縣)燃氣管理部門提出燃氣經營許可申請,經區縣(自治縣)燃氣管理部門初審合格后,向重慶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提出審批申請;重慶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按照行政審批辦理程序規定作出是否準予許可決定。準予許可的予以公示,公示期不低于5個工作日。公示結束后,對公示無異議的申請人,由重慶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頒發《燃氣經營許可證書》,并在重慶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網站上發布公告。
(二)申請由兩江新區直管區、北部新區及區縣(自治縣)的燃氣經營管理部門核發的燃氣經營許可證程序。參照本辦法執行,對核發的燃氣經營許可證報重慶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備案。
第七條 發證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準予許可的決定(依法需要聽證、檢驗、檢測和專家評審的時間除外)。二十日內不能作出許可決定的,經發證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十個工作日,并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發證部門作出準予許可決定的,應向申請人出具《準予許可通知書》,告知申請人領取燃氣經營許可證。
發證部門作出不予許可決定的,應當出具《不予許可決定書》,說明不予許可的理由,并告知申請人依法享有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八條 發證部門作出準予許可決定的,應當予以公開,公眾有權查詢。
公開的內容包括:準予許可的燃氣經營企業名稱、燃氣經營許可證編號、企業注冊登記地址、企業法定代表人、經營類別、經營區域、發證部門名稱、發證日期和許可證有效期限等。
第九條 燃氣經營許可證的格式、內容、有效期限、編號方式等按照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印發〈燃氣經營許可證〉格式的通知》(建城〔2011〕174號)執行。
第十條 已取得燃氣經營許可證的燃氣經營企業需要變更企業名稱、登記注冊地址、法定代表人的,應向原發證部門申請變更燃氣經營許可,其中變更法定代表人的,新法定代表人應具有燃氣從業人員專業培訓考核合格證書。未經許可,不得擅自改變許可事項。
第十一條 已取得燃氣經營許可證的燃氣經營企業,有下列情形的,應重新申請燃氣經營許可。
(一)燃氣經營企業的經營類別、經營區域、供應方式等發生變化的;
(二)燃氣經營企業發生分立、合并的。
(三)壓縮天然氣汽車加氣站經過改建、擴建、特種設備或者主要設備發生重大改變的。
第十二條 燃氣經營許可證自取得之日起,五年有效。許可有效期屆滿前,企業需重新申請,并取得許可延續后,方可繼續開展燃氣經營活動。
燃氣經營企業應當自經營許可有效期屆滿前90日內向原發證部門提出許可延續書面申請。逾期提出許可延續的,按照本辦法首次申請經營許可的有關要求辦理。
原發證部門應當在收到延續申請后二十個工作日內作出行政許可決定。批準延續的,換發燃氣經營許可證。區縣(自治縣)燃氣管理部門批準延續的,應當在10日內將許可延續結果報重慶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備案。
第十三條 申請燃氣經營許可延續的,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燃氣經營許可延續申請;
(二)燃氣經營許可證正、副本;
(三)企業業務經營狀況;
(四)企業的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以及運行、維護和搶修等人員的身份證明,專業技術人員職稱證書,所取得的有效期內的燃氣從業人員專業培訓考核合格證書,參加社會保險證明;
(五)與燃氣經營許可延續有關的證明材料。
第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具《準予許可通知書》的發證部門或者其上級行政機關,可以撤銷已作出的燃氣經營許可:
?。ㄒ唬┰S可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給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發放燃氣經營許可證的;
(二)許可機關工作人員超越法定權限發放燃氣經營許可證的;
?。ㄈ?span>許可機關工作人員違反法定程序發放燃氣經營許可證的;
?。ㄋ模Σ痪邆渖暾堎Y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出具《準予許可通知書》;
(五)依法可以撤銷燃氣經營許可證的其他情形。
燃氣經營企業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燃氣經營許可,應當予以撤銷。
第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發證部門應當依法辦理燃氣經營許可的注銷手續。
?。ㄒ唬┤細饨洜I許可證有效期屆滿且燃氣經營企業未申請延續的;
?。ǘ┤細饨洜I企業沒有在法定期限內取得合法主體資格或者主體資格依法終止的;
?。ㄈ┤細饨洜I許可依法被撤銷、撤回,或者燃氣經營許可證被依法吊銷的;
(四)因不可抗力導致燃氣經營許可事項無法實施的;
(五)依法應當注銷燃氣經營許可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條 燃氣經營企業申請注銷燃氣經營許可的,應當向原許可機關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ㄒ唬┤細饨洜I許可注銷申請書;
(二)燃氣經營企業對原有用戶安置和設施處置等相關方案;
?。ㄈ┤細饨洜I許可證正、副本;
(四)與注銷燃氣經營許可證相關的證明文件。
發證部門受理注銷申請后,經審核依法注銷燃氣經營許可證。
第十七條 燃氣經營企業遺失燃氣經營許可證的,應當在重慶市主要報刊上公開聲明,并持相關證明向發證部門申請補辦,發證部門應在二十個工作日內核實補辦燃氣經營許可證。
燃氣經營許可證表面發生臟污、破損或其他原因造成燃氣經營許可證內容無法辨識的,燃氣經營企業應向發證部門申請補辦,發證部門應收回原經營許可證正、副本,并在二十個工作日內核實補辦燃氣經營許可證。
第十八條 已取得燃氣經營許可證的燃氣經營企業,應當于每年1月1日至3月31日,向發證部門報送上一年度企業年度報告。當年設立登記的企業,自下一年起報送企業年度報告。
燃氣經營企業的出資比例、股權結構等重大事項發生變化的,應當在事項變化結束后十五個工作日內,向發證部門報告并提供相關材料,由發證部門記載在燃氣經營許可證副本中。
第十九條 企業年度報告內容主要包括:
?。ㄒ唬┢髽I章程和企業資本結構及其變化情況;
?。ǘ┢髽I的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以及運行、維護和搶修等人員變更和培訓情況;
?。ㄈ┢髽I建設改造燃氣設施具體情況;
?。ㄋ模┢髽I運行情況(包括公司經營基本情況及上年度財務審計報告、燃氣系統安全運行情況、用工及社會保險繳納信息、分子公司設立情況等);
(五)其他需要報告的內容。
燃氣經營企業設立的分支機構,應當向辦理許可的燃氣管理部門提交上一年度燃氣經營情況報告。
第二十條 燃氣管理部門應當對燃氣經營企業提交的年度經營報告進行評估(具體評估辦法另行制定),依法對燃氣經營企業進行監督,并將評估結果和監督情況向社會公布,載入企業信用記錄。
第二十條 燃氣管理部門應當對燃氣經營企業提交的年度經營報告進行評估(具體評估辦法另行制定),依法對燃氣經營企業進行監督,并將評估結果和監督情況向社會公布,載入企業信用記錄。
第二十一條 重慶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建立全市燃氣經營許可管理信息系統,監督指導區縣(自治縣)燃氣管理部門建立本行政區域燃氣經營許可管理信息系統。內容包括燃氣經營許可證發證、變更、撤回、撤銷、注銷、吊銷等,燃氣經營企業從業人員信息、燃氣經營企業出資比例和股權結構、發生燃氣事故統計、行政處罰情況、誠信記錄、年度報告等事項。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下列術語的含義:
(一)城區包括:(1)區縣政府駐地的鎮、鄉或街道辦事處地域;(2)常住人口在3000人以上獨立的工礦區、開發區、科研單位、大專院校等特殊區域。
(二)鄉鎮包括:(1)鄉鎮所轄的居民委員會地域;(2)鄉鎮的公共設施、居住設施和市政公用設施等連接到的其它非城區區域。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重慶市城鎮天然氣經營企業〈燃氣經營許可證〉審批條件和申辦程序暫行規定》(渝經信環資〔2011〕69號)同時廢止。 來源:重慶市經濟和信息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