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室內燃氣設施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免費安檢 燃氣計量器具由經營者負責建設、維護、更新
9月30日,寧夏回族自治區第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表決通過《寧夏回族自治區燃氣管理條例》修訂案。這是該《條例》施行十年后的首次修訂,新《條例》進一步明確了寧夏回族自治區燃氣用戶、經營企業、管理部門等在安全用氣方面的權責。
相關數據顯示,2014年,寧夏回族自治區居民用氣總戶數為999220戶,燃氣使用量逐年上升,用氣安全成為社會關注的熱點問題。
“在對《寧夏回族自治區燃氣管理條例(修訂草案)》的審議中,安全用氣、應急保障問題成為代表們審議的熱點,因此在修訂過程中,我們進一步明確了經營者、用戶、政府部門等的安全責任,其中重點劃分了燃氣器具使用、維護、更新的責任,并從多方面規范了用氣安全問題。”自治區人大法制工作委員會副主任朱赟介紹。
經自治區第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審議、表決,《寧夏回族自治區燃氣管理條例(修訂草案)》通過。據悉,新《條例》規定,經營者要建立燃氣用戶檔案,對用戶的室內燃氣設施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免費安全檢查,及時通知用戶更換存在安全隱患的燃氣燃燒器具和連接管,并對用戶進行安全指導。同時,針對燃氣計量器具的責任劃分爭議問題,明確規定,燃氣計量器具由經營者負責建設、維護、更新。修訂后,新《寧夏回族自治區燃氣管理條例》共有七章四十五條,從燃氣規劃建設與應急保障、經營與服務、用氣管理、安全監督管理、法律責任等方面明確了相關各方權責。
新《條例》,這些規定與你有關
燃氣供應嚴重緊缺時應優先保障民生用氣
《條例》規定,燃氣管理部門應會同發改等部門,依據寧夏空間發展戰略規劃等,編制本行政區域燃氣發展規劃,報本級政府批準后實施。燃氣發展規劃應覆蓋鄉村。經批準的燃氣發展規劃不得隨意變更。新改建、擴建燃氣設施項目,應符合燃氣發展規劃。燃氣設施工程項目應按規進行安評。項目竣工前,建設單位要組織相關部門對安全設施進行驗收。
縣級以上政府應建立健全燃氣應急儲備制度,組織編制燃氣應急預案,采取綜合措施提高燃氣應急保障能力。燃氣管理部門應會同有關部門對燃氣供求情況進行監測、預測和預警。
自治區燃氣管理部門應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燃氣資源中長期供應計劃和年度燃氣分配計劃。發生燃氣供應嚴重緊缺、中斷等情況時,縣級以上政府要采取動用儲備、緊急調度等應急措施恢復供應。燃氣供應應優先保障居民用氣、集中供熱用氣以及醫院、學校、公交車、出租車等民生用氣。
用戶的室內燃氣設施每年將接受至少一次免費安檢
在經營與服務方面,《條例》要求經營者除須具備相關資質等外,還要其建立并落實安全應急預案和安全管理制度,向用戶宣傳安全用氣、事故緊急處置等常識,不得拒絕燃氣管網覆蓋范圍內符合安全用氣條件的用戶報裝、改裝申請。
同時,經營者要建立燃氣用戶檔案,對用戶的室內燃氣設施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免費安全檢查,及時通知用戶更換存在安全隱患的燃氣燃燒器具和連接管,并對用戶進行安全指導。不得限定用戶購買其指定的燃氣燃燒器具和相關產品,或限定用戶委托其指定的安裝單位安裝燃氣燃燒器具。
管道燃氣用量應以具有計量檢測資質的機構檢定合格的燃氣計量裝置記錄為準。用戶對計量裝置準確度有異議的,可委托具有資質的機構檢定。經檢定誤差在法定范圍內的,由用戶承擔檢定費;誤差超過法定范圍的,由經營者負責更換燃氣計量裝置,退還多收取的燃氣費,承擔檢定費。
供用氣要簽合同經營者和用戶各擔其責
《條例》明確指出,經營者和用戶應簽訂供用氣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其中,用戶及相關單位和個人要遵守安全用氣規定,不得擅自操作公用燃氣閥門;盜用燃氣、改變燃氣用途、轉供燃氣;擅自安裝、改裝、拆除戶內燃氣設施和燃氣計量裝置;實施危害室內燃氣設施安全的裝飾、裝修活動;拒絕配合經營者對燃氣設施進行搶修、維護更新、入戶檢修等。
用戶需擴大用氣范圍、改變燃氣用途、拆除固定燃氣設施的,應經經營者同意后,由專業技術人員操作。用戶需安裝、改裝、拆除燃氣燃燒器具的,應按合同約定,由取得燃氣燃燒器具安裝、維修資質的企業負責實施,并經經營者檢驗合格后,方可通氣使用。
用戶的燃氣設施或器具等存在嚴重安全隱患,可能造成安全事故的,燃氣經營者可暫停供氣,消除隱患后應恢復供氣。
燃氣計量器具由經營者建設、維護、更新
針對燃氣計量器具的責任劃分爭議不斷的問題,此次《條例》明確,用戶連接燃氣燃燒器具之前的燃氣設施,包括燃氣引入管、立管、閥門(含公用閥門)、水平管、計量器具前支管、燃氣計量器具等由燃氣經營者負責建設、維護、更新。燃氣燃燒器具和連接管,由用戶負責維護、更新。
管道燃氣經營者與單位用戶對燃氣設施、燃氣燃燒器具的維護、更新、管理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建立燃氣安全管理協調機制
縣級以上政府應建立燃氣安全管理協調機制。燃氣管理部門要對重要燃氣設施所在地和重大燃氣危險源進行重點監督,制定燃氣安全年度監督檢查計劃,定期對燃氣經營、使用情況進行檢查,發現事故隱患要及時處理,并向社會公布。同時,縣級以上安監、消防、質監、工商、交通、教育、新聞媒體等單位要各負其責,加強燃氣安全管理監督。
燃氣經營者和單位燃氣用戶對燃氣安全工作負主體責任。經營者和單位用戶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燃氣安全工作負全責。
新改擴建工程不得影響燃氣設施安全。建設單位在開工前,應查明建設工程施工范圍內地下燃氣管線相關情況,避免造成損壞。
管道燃氣經營者應建立健全燃氣管網排查、燃氣設施檢查、維修維護、事故搶修等制度。燃氣事故發生后,經營者應立即啟動本單位應急事故預案,消防、安監等各相關部門應根據各自職責,立即采取措施,根據情況啟動安全事故應急預案。
經營者違規最高可罰十萬元各方違規構成犯罪的將追刑責
《條例》明確,違反相關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處罰的,從其規定。
縣級以上政府及燃氣管理部門不依法作出行政許可或辦理批準文件的,發現違法行為或接到對違法行為舉報不查處的,或未按規定履職的,將依法對直接負責人予以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責。
經營者不落實安全管理制度、違規用罐車直接向氣瓶充裝燃氣或用氣瓶相互倒灌燃氣等行為,由燃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一萬元至十萬元罰款;造成經濟損失,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責。單位或個人違規的,由燃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對單位處十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燃氣經營者未按規定檢驗、檢修、更新燃氣設施的,由燃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未征得燃氣管道經營者同意,用戶擅自安裝、改裝、拆除固定燃氣設施,造成安全隱患的,由燃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單位用戶處一萬元至五萬元罰款,對個人用戶處一千元至五千元罰款。 來源:博燃網
9月30日,寧夏回族自治區第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表決通過《寧夏回族自治區燃氣管理條例》修訂案。這是該《條例》施行十年后的首次修訂,新《條例》進一步明確了寧夏回族自治區燃氣用戶、經營企業、管理部門等在安全用氣方面的權責。
相關數據顯示,2014年,寧夏回族自治區居民用氣總戶數為999220戶,燃氣使用量逐年上升,用氣安全成為社會關注的熱點問題。
“在對《寧夏回族自治區燃氣管理條例(修訂草案)》的審議中,安全用氣、應急保障問題成為代表們審議的熱點,因此在修訂過程中,我們進一步明確了經營者、用戶、政府部門等的安全責任,其中重點劃分了燃氣器具使用、維護、更新的責任,并從多方面規范了用氣安全問題。”自治區人大法制工作委員會副主任朱赟介紹。
經自治區第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審議、表決,《寧夏回族自治區燃氣管理條例(修訂草案)》通過。據悉,新《條例》規定,經營者要建立燃氣用戶檔案,對用戶的室內燃氣設施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免費安全檢查,及時通知用戶更換存在安全隱患的燃氣燃燒器具和連接管,并對用戶進行安全指導。同時,針對燃氣計量器具的責任劃分爭議問題,明確規定,燃氣計量器具由經營者負責建設、維護、更新。修訂后,新《寧夏回族自治區燃氣管理條例》共有七章四十五條,從燃氣規劃建設與應急保障、經營與服務、用氣管理、安全監督管理、法律責任等方面明確了相關各方權責。
新《條例》,這些規定與你有關
燃氣供應嚴重緊缺時應優先保障民生用氣
《條例》規定,燃氣管理部門應會同發改等部門,依據寧夏空間發展戰略規劃等,編制本行政區域燃氣發展規劃,報本級政府批準后實施。燃氣發展規劃應覆蓋鄉村。經批準的燃氣發展規劃不得隨意變更。新改建、擴建燃氣設施項目,應符合燃氣發展規劃。燃氣設施工程項目應按規進行安評。項目竣工前,建設單位要組織相關部門對安全設施進行驗收。
縣級以上政府應建立健全燃氣應急儲備制度,組織編制燃氣應急預案,采取綜合措施提高燃氣應急保障能力。燃氣管理部門應會同有關部門對燃氣供求情況進行監測、預測和預警。
自治區燃氣管理部門應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燃氣資源中長期供應計劃和年度燃氣分配計劃。發生燃氣供應嚴重緊缺、中斷等情況時,縣級以上政府要采取動用儲備、緊急調度等應急措施恢復供應。燃氣供應應優先保障居民用氣、集中供熱用氣以及醫院、學校、公交車、出租車等民生用氣。
用戶的室內燃氣設施每年將接受至少一次免費安檢
在經營與服務方面,《條例》要求經營者除須具備相關資質等外,還要其建立并落實安全應急預案和安全管理制度,向用戶宣傳安全用氣、事故緊急處置等常識,不得拒絕燃氣管網覆蓋范圍內符合安全用氣條件的用戶報裝、改裝申請。
同時,經營者要建立燃氣用戶檔案,對用戶的室內燃氣設施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免費安全檢查,及時通知用戶更換存在安全隱患的燃氣燃燒器具和連接管,并對用戶進行安全指導。不得限定用戶購買其指定的燃氣燃燒器具和相關產品,或限定用戶委托其指定的安裝單位安裝燃氣燃燒器具。
管道燃氣用量應以具有計量檢測資質的機構檢定合格的燃氣計量裝置記錄為準。用戶對計量裝置準確度有異議的,可委托具有資質的機構檢定。經檢定誤差在法定范圍內的,由用戶承擔檢定費;誤差超過法定范圍的,由經營者負責更換燃氣計量裝置,退還多收取的燃氣費,承擔檢定費。
供用氣要簽合同經營者和用戶各擔其責
《條例》明確指出,經營者和用戶應簽訂供用氣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其中,用戶及相關單位和個人要遵守安全用氣規定,不得擅自操作公用燃氣閥門;盜用燃氣、改變燃氣用途、轉供燃氣;擅自安裝、改裝、拆除戶內燃氣設施和燃氣計量裝置;實施危害室內燃氣設施安全的裝飾、裝修活動;拒絕配合經營者對燃氣設施進行搶修、維護更新、入戶檢修等。
用戶需擴大用氣范圍、改變燃氣用途、拆除固定燃氣設施的,應經經營者同意后,由專業技術人員操作。用戶需安裝、改裝、拆除燃氣燃燒器具的,應按合同約定,由取得燃氣燃燒器具安裝、維修資質的企業負責實施,并經經營者檢驗合格后,方可通氣使用。
用戶的燃氣設施或器具等存在嚴重安全隱患,可能造成安全事故的,燃氣經營者可暫停供氣,消除隱患后應恢復供氣。
燃氣計量器具由經營者建設、維護、更新
針對燃氣計量器具的責任劃分爭議不斷的問題,此次《條例》明確,用戶連接燃氣燃燒器具之前的燃氣設施,包括燃氣引入管、立管、閥門(含公用閥門)、水平管、計量器具前支管、燃氣計量器具等由燃氣經營者負責建設、維護、更新。燃氣燃燒器具和連接管,由用戶負責維護、更新。
管道燃氣經營者與單位用戶對燃氣設施、燃氣燃燒器具的維護、更新、管理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建立燃氣安全管理協調機制
縣級以上政府應建立燃氣安全管理協調機制。燃氣管理部門要對重要燃氣設施所在地和重大燃氣危險源進行重點監督,制定燃氣安全年度監督檢查計劃,定期對燃氣經營、使用情況進行檢查,發現事故隱患要及時處理,并向社會公布。同時,縣級以上安監、消防、質監、工商、交通、教育、新聞媒體等單位要各負其責,加強燃氣安全管理監督。
燃氣經營者和單位燃氣用戶對燃氣安全工作負主體責任。經營者和單位用戶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燃氣安全工作負全責。
新改擴建工程不得影響燃氣設施安全。建設單位在開工前,應查明建設工程施工范圍內地下燃氣管線相關情況,避免造成損壞。
管道燃氣經營者應建立健全燃氣管網排查、燃氣設施檢查、維修維護、事故搶修等制度。燃氣事故發生后,經營者應立即啟動本單位應急事故預案,消防、安監等各相關部門應根據各自職責,立即采取措施,根據情況啟動安全事故應急預案。
經營者違規最高可罰十萬元各方違規構成犯罪的將追刑責
《條例》明確,違反相關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處罰的,從其規定。
縣級以上政府及燃氣管理部門不依法作出行政許可或辦理批準文件的,發現違法行為或接到對違法行為舉報不查處的,或未按規定履職的,將依法對直接負責人予以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責。
經營者不落實安全管理制度、違規用罐車直接向氣瓶充裝燃氣或用氣瓶相互倒灌燃氣等行為,由燃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一萬元至十萬元罰款;造成經濟損失,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責。單位或個人違規的,由燃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對單位處十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燃氣經營者未按規定檢驗、檢修、更新燃氣設施的,由燃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未征得燃氣管道經營者同意,用戶擅自安裝、改裝、拆除固定燃氣設施,造成安全隱患的,由燃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單位用戶處一萬元至五萬元罰款,對個人用戶處一千元至五千元罰款。 來源:博燃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