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3日,從福建省物價局獲悉,《福建省城市管道燃氣定價成本監審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近日已出臺,原《福建省城市管道燃氣定價成本監審辦法(試行)》同時廢止。今后,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核定城市管道燃氣價格時,將以此為依據。
多項費用支出不得計入定價成本
按規定,城市管道燃氣定價成本包括購氣成本、輸配成本、期間費用三部分。
其中,購氣成本是指經營者支付給供氣企業的燃氣費用和運輸裝卸費用或向上游管輸企業支付的燃氣費用。經營者以自產燃氣輸配給用戶的,以自產燃氣的成本費用為購氣成本進行核算。
輸配成本是指經營者在向用戶輸配燃氣過程中所發生的費用。包括生產部門職工薪酬、固定資產折舊、修理費、燃料動力費、材料費及其他。期間費用是經營者為組織和管理管道燃氣經營所發生的管理費用、銷售費用和財務費用。
值得一提的是,《辦法》規定,多項費用支出不得計入城市管道燃氣定價成本。例如,除不可抗力外的固定資產盤虧、毀損、閑置和出售的凈損失;滯納金、違約金、罰款;捐贈、公益廣告、公益宣傳費用;特許經營權費用;向上級公司或管理部門上交的利潤性質的管理費用、代上級公司或管理部門繳納的各項費用、向出資人支付的利潤分成以及對附屬單位的補助支出等。
過度超前建設不能全計入成本
為防止因城市管道燃氣規模過度超前建設而導致供氣成本增加,應注意分析其設計規模和最高日供氣能力是否相適應。原則上,按正式運營一年后,實際最大供氣能力低于設計供氣能力50%的,可以確定為過度超前建設,具體由實施定價成本監審的價格主管部門根據實際情況綜合確定。
《辦法》還規定,因過度超前建設而增加的投資成本(固定資產折舊、貸款利息等)不能全部計入定價成本。本期應分攤的固定資產折舊、貸款利息等按本期相關費用總額乘以本期生產能力利用率確定。
在定價成本審核方面,修理費原則上據實核定,但最高不得超過核定的固定資產原值的2%。業務招待費按照實際發生額的60%計入定價成本,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主營業務收入(城市管道燃氣終端用戶銷售收入)的5‰。
另外,經營者同時經營城市管道燃氣與瓶裝燃氣、汽車加氣站等業務,并存在共同使用資產、人員以及資金等情況的,按各項銷售收入占銷售總收入的比例分別核算管道燃氣與瓶裝燃氣、汽車加氣站等業務應分攤的成本費用。 來源:博燃網
多項費用支出不得計入定價成本
按規定,城市管道燃氣定價成本包括購氣成本、輸配成本、期間費用三部分。
其中,購氣成本是指經營者支付給供氣企業的燃氣費用和運輸裝卸費用或向上游管輸企業支付的燃氣費用。經營者以自產燃氣輸配給用戶的,以自產燃氣的成本費用為購氣成本進行核算。
輸配成本是指經營者在向用戶輸配燃氣過程中所發生的費用。包括生產部門職工薪酬、固定資產折舊、修理費、燃料動力費、材料費及其他。期間費用是經營者為組織和管理管道燃氣經營所發生的管理費用、銷售費用和財務費用。
值得一提的是,《辦法》規定,多項費用支出不得計入城市管道燃氣定價成本。例如,除不可抗力外的固定資產盤虧、毀損、閑置和出售的凈損失;滯納金、違約金、罰款;捐贈、公益廣告、公益宣傳費用;特許經營權費用;向上級公司或管理部門上交的利潤性質的管理費用、代上級公司或管理部門繳納的各項費用、向出資人支付的利潤分成以及對附屬單位的補助支出等。
過度超前建設不能全計入成本
為防止因城市管道燃氣規模過度超前建設而導致供氣成本增加,應注意分析其設計規模和最高日供氣能力是否相適應。原則上,按正式運營一年后,實際最大供氣能力低于設計供氣能力50%的,可以確定為過度超前建設,具體由實施定價成本監審的價格主管部門根據實際情況綜合確定。
《辦法》還規定,因過度超前建設而增加的投資成本(固定資產折舊、貸款利息等)不能全部計入定價成本。本期應分攤的固定資產折舊、貸款利息等按本期相關費用總額乘以本期生產能力利用率確定。
在定價成本審核方面,修理費原則上據實核定,但最高不得超過核定的固定資產原值的2%。業務招待費按照實際發生額的60%計入定價成本,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主營業務收入(城市管道燃氣終端用戶銷售收入)的5‰。
另外,經營者同時經營城市管道燃氣與瓶裝燃氣、汽車加氣站等業務,并存在共同使用資產、人員以及資金等情況的,按各項銷售收入占銷售總收入的比例分別核算管道燃氣與瓶裝燃氣、汽車加氣站等業務應分攤的成本費用。 來源:博燃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