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派出機構,華能、大唐、華電、國電、國家電投集團公司,各發電企業:
為加強燃氣電站天然氣系統安全管理,防范各類電力事故的發生,我局組織制定了《燃氣電站天然氣系統安全管理規定》,已經局長辦公會審議通過,現印發你們,請依照執行。
國家能源局
2015年12月22日
燃氣電站天然氣系統安全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燃氣電站天然氣系統安全生產管理,防范事故發生,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石油天然氣管道保護法》、《石油天然氣工程設計防火規范》、《城鎮燃氣設計規范》、《輸氣管道工程設計規范》、《火力發電廠與變電所設計防火規范》、《聯合循環機組燃氣輪機施工及質量驗收規范》等法律法規及有關標準規范,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燃氣電站天然氣系統的設計、施工、運行維護和安全及應急管理工作。
本規定所稱燃氣電站,是指利用天然氣、煤層氣、煤制氣或液化天然氣(LNG)作為燃料生產電能的發電企業。天然氣系統,是指燃氣電站產權邊界內發電生產用的天然氣設備設施,包括過濾、調壓、調溫、輸送、計量、貯存、放散、控制及其他(緊急切斷、防雷防靜電等)設備設施。
第三條 燃氣發電企業是燃氣電站安全生產管理責任主體,應嚴格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規范,全面履行燃氣電站天然氣系統安全生產管理責任。
第二章 安全要求
第四條 燃氣發電工程設計單位應具備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并應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設計深度要求和標準規范中的強制性條文。
第五條 進入燃氣電站的天然氣氣質應符合《天然氣》(GB 17820)中的相關要求,同時還應滿足《輸氣管道工程設計規范》(GB 50251)等國家和行業標準中的有關規定;天然氣在電站內經過濾、加熱及調壓后,最終應滿足燃氣輪機制造廠對天然氣氣質各項指標的要求。
第六條 燃氣電站天然氣系統的設計和防火間距應符合《石油天然氣工程設計防火規范》(GB 50183)的規定。
第七條 調壓站與調(增)壓裝置的設計,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天然氣調壓站應獨立布置,應設計在不易被碰撞或不影響交通的位置,周邊應根據實際情況設置圍墻或護欄;
(二)調壓站或調(增)壓裝置與其他建、構筑物的水平凈距和調(增)壓裝置的安裝高度應符合《城鎮燃氣設計規范》(GB 50028)的相關要求;
(三)設有調(增)壓裝置的專用建筑耐火等級不低于二級,且建筑物門、窗向外開啟,頂部應采取通風措施;
(四)調(增)壓裝置的進出口管道和閥門的設置應符合《城鎮燃氣設計規范》(GB 50028)及《輸氣管道工程設計規范》(GB 50251)的相關要求;調(增)壓裝置前應設有過濾裝置。
第八條 天然氣系統管道設計,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天然氣進、出調壓站管道應設置關斷閥,當站外管道采用陰極保護腐蝕控制措施時,其與站內管道應采用絕緣連接。天然氣管道不得與空氣管道固定相連;
(二)天然氣管道宜采用支架敷設或直埋敷設;
(三)天然氣管道應有良好的保護設施。地下天然氣管道應設置轉角樁、交叉和警示牌等永久性標志。易于受到車輛碰撞和破壞的管段,應設置警示牌,并采取保護措施。架空敷設的天然氣管道應有明顯警示標志;
(四)地下天然氣管道不得從建筑物和大型構筑物(不包括架空的建筑物和大型構筑物)的下面穿越。地下天然氣管道與建筑物、構筑物或相鄰管道之間的水平和垂直凈距應符合《城鎮燃氣設計規范》(GB 50028)第6.3.3條有關規定,且不得影響建(構)筑物和相鄰管道基礎的穩固性;
(五)地下天然氣管道埋設的最小覆土厚度(路面至管頂)應符合《城鎮燃氣設計規范》(GB 50028)第6.3.4條有關規定;
(六)地下天然氣管道與交流電力線接地體的凈距應不小于《城鎮燃氣設計規范》(GB 50028)第6.7.5條有關規定;
(七)除必須用法蘭連接部位外,天然氣管道管段應采用焊接連接;
(八)連接管道的法蘭連接處,應設金屬跨接線(絕緣管道除外),當法蘭用5副以上的螺栓連接時,法蘭可不用金屬線跨接,但必須構成電氣通路。如天然氣管道法蘭發生嚴重腐蝕,電阻值超過0.03歐姆時,應符合《壓力管道安全技術監察規程—工業管道》(TSG D0001)的有關規定。
第九條 天然氣系統泄壓和放空設施設計,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天然氣系統中,兩個同時關閉的關斷閥之間的管道上,應安裝自動放空閥及放散管。為使管道系統放空而配置的連接管尺寸和排放通流能力,應滿足緊急情況下使管段盡快放空要求;
(二)在天然氣系統中存在超壓可能的承壓設備,或與其直接相連的管道上,應設置安全閥。安全閥的選擇和安裝,應符合《安全閥安全技術監察規程》(TSG ZF001)和《城鎮燃氣設計規范》(GB 50028)的有關規定;
(三)天然氣系統應設置用于氣體置換的吹掃和取樣接頭及放散管等。放散管應設置在不致發生火災危險的地方,放散管口應布置在室外,高度應比附近建(構)筑物高出2米以上,且總高度不應小于10米。放散管口應處于接閃器的保護范圍內。
第十條 天然氣爆炸危險區域的范圍應根據釋放源的級別和位置、易燃物質的性質、通風條件、障礙物及生產條件、運行經驗等現場實際情況,經技術經濟比較綜合確定。爆炸危險區域內的設施應采用防爆電器,其選型、安裝和電氣線路的布置應按《爆炸危險環境電力裝置設計規范》(GB 50058)執行。
第十一條 天然氣系統設備的防雷接地設施設計應符合《建筑物防雷設計規范》(GB 50057)及《石油天然氣工程設計防火規范》(GB 50183)的有關規定。防靜電接地設施設計應符合《化工企業靜電接地設計規程》(HG/T 20675)的有關規定。
第十二條 天然氣系統消防及安全設施設計應執行《火力發電站與變電所設計防火規范》(GB 50229)和《城鎮燃氣設計規范》(GB 50028)的有關規定。
第十三條 天然氣工程設計完畢后,應由工程建設單位組織圖紙會審,會審時應對設計圖紙的規范性、安全合規性、實用性和經濟性等方面進行綜合評定。
第十四條 天然氣工程施工單位應具備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禁止施工單位將工程項目轉包、違法分包和掛靠資質等行為。
第十五條 燃氣發電企業應建立工程建設質保體系并建立健全工程質量管理制度,指定專人對天然氣工程質量進行監督管理。
第十六條 設施設備與管材、管件的提供廠商必須具備相應的生產資質,進場設備和材料規格必須符合國家現行有關產品標準的規定和設計要求,進場設備和材料必須具備出廠合格證及必要的檢驗報告。
第十七條 天然氣工程施工前必須進行技術交底,并有書面交底記錄資料和履行簽字手續。燃氣發電企業和施工單位對施工人員必須進行針對天然氣工程建設特點的三級安全教育。
第十八條 施工必須按設計文件進行,如發現施工圖有誤或天然氣設施的設置不能滿足《城鎮燃氣設計規范》(GB 50028)時,施工單位不得自行更改,應及時向燃氣發電企業和設計單位提出變更設計要求。修改設計或材料代用應經原設計部門同意。
第十九條 承擔天然氣鋼質管道、設備焊接的人員,必須具有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特種設備操作人員資格證(焊接)焊工合格證書,且在證書的有效期及合格范圍內從事焊接工作。間斷焊接時間超過6個月,應重新考試合格后方可再次上崗。
第二十條 天然氣系統施工中管道、設備的裝卸運輸和存放、土方施工、地下和架空管道敷設、調壓設施安裝,以及管道附件與設備安裝應符合《城鎮燃氣輸配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CJJ 33)的有關規定要求。
第二十一條 管道、設備安裝完畢后應按《城鎮燃氣輸配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CJJ 33)的有關規定,依次進行吹掃、強度試驗和嚴密性試驗。
第二十二條 工程竣工驗收應以批準的設計文件、國家現行有關標準、施工承包合同、工程施工許可文件和本規定為依據。工程竣工驗收應由燃氣發電企業(建設單位)主持,組織勘察、設計、監理及施工單位對工程進行驗收。驗收合格后,各部門簽署驗收紀要。燃氣發電企業及時將竣工資料、文件歸檔,然后辦理工程移交手續。驗收不合格應提出書面意見和整改內容,簽發整改通知限期完成。整改完成后重新驗收。整改書面意見、整改內容和整改通知編入竣工資料文件中。
第二十三條 竣工資料的收集、整理工作應與工程建設過程同步,工程完工后應及時做好整理和移交工作。整體工程竣工資料包括工程依據文件、交工技術文件和檢驗合格記錄等,具體可參照《城鎮燃氣輸配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CJJ 33)中12.5.3條規定執行。
第三章 運行維護
第二十四條 燃氣發電企業應根據本單位天然氣系統的實際情況,制定切實可行的天然氣系統運行、維護規程,安全操作、巡回檢查規定,并嚴格落實操作票和工作票制度的有關規定。
第二十五條 運行維護人員巡檢天然氣系統區域,必須穿著防止產生靜電的工作服,使用防爆型的照明用具、工器具和勞保防護用品。嚴禁攜帶非防爆無線通訊設備和電子產品。進入調壓站前必須交出火種并釋放靜電,未經批準嚴禁在站內從事可能產生火花性質的操作。進入天然氣系統區域的外來人員不得穿易產生靜電的服裝、帶鐵掌的鞋。機動車輛進入天然氣系統區域,應裝設阻火器。
第二十六條 對天然氣系統設備進行拆裝維護保養工作前,必須根據《城鎮燃氣設施運行、維護和搶修安全技術規程》(CJJ 51)的相關規定,進行惰性氣體置換工作。
第二十七條 天然氣系統區域的設施應有可靠的防雷裝置,防雷裝置每年應進行兩次監測(其中在雷雨季節前應監測一次),接地電阻不應大于10歐姆。
第二十八條 天然氣系統區域應有防止靜電荷產生和集聚的措施,并設有可靠的防靜電接地裝置,每年檢測不得少于一次。
第二十九條 天然氣系統的壓力容器使用管理應按《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國務院令第549號)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條 安全閥應做到啟閉靈敏,每年委托有資格的檢驗機構至少檢查校驗一次。壓力表等其他安全附件應按其規定的檢驗周期定期進行校驗。
第三十一條 進入壓縮機房等封閉的天然氣設施場所作業,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進入前應先檢測有無天然氣泄漏,在確定安全后方可進入;
(二)進行維護檢修,應采取防爆措施或使用防爆工具。
第三十二條 管道及其附件的運行與維護,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根據運行和維護有關規定,對天然氣管道進行定期巡查,作好巡查記錄,巡查中發現問題及時上報并采取有效的處理措施;
(二)定期巡查應包括管道安全保護距離內有無影響管道安全情況、管道沿線滲漏檢查、天然氣管道和附件完整性檢查等內容;
(三)在役管道防腐涂層和設置的陰極保護系統的檢查、維護周期和方法,應符合《城鎮燃氣埋地鋼質管道腐蝕控制技術規程》(CJJ 95)有關規定的要求;
(四)運行中的管道第一次發現腐蝕漏氣點后,應對該管道選點檢查其防腐涂層及腐蝕情況,針對實測情況制定運行、維護方案。鋼制管道埋設二十年后,應對其進行評估,確定繼續使用年限,制定檢測周期,并應加強巡視和泄漏檢查;
(五)應根據天然氣系統運行情況對燃氣閥門定期進行啟閉操作和維護保養。
第三十三條 調壓站設備的運行與維護,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調壓裝置的巡檢內容應包括壓縮機、調壓器、過濾器、閥門、安全設施、儀器、儀表等設備的運行工況和嚴密性情況。當發現有燃氣泄漏及調壓裝置有喘息、壓力跳動等問題時,應及時處理;
(二)新投入運行或保養修理后重新啟用的調壓設備,必須經過調試,達到技術標準后方可投入運行;
(三)應定期進行過濾器前后壓差檢查,并及時排污和清洗;
(四)調壓器、泄壓閥、快速切斷閥及其它輔助設施應定期檢查,查驗設備是否在設定的數值內運行;
(五)壓縮機的檢修應嚴格按設備的保養、維護標準執行。
第三十四條 天然氣系統消防安全工作,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天然氣系統應建立嚴格的防火防爆制度。消防設施和器材的管理、檢查、維修和保養等應設專人負責;
(二)天然氣爆炸危險區域,應按《石油天然氣工程可燃氣體檢測報警系統安全技術規范》(SY 6503)的規定安裝、使用可燃氣體在線檢測報警器;
(三)天然氣系統區域應設有“嚴禁煙火”等醒目的防火標志和風險告知牌,消防通道的地面上應有明顯的警示標識,消防通道應保持暢通無阻,消防設施周圍不得堆放雜物;
(四)天然氣調壓站內壓縮機房、工藝區、站控樓、配電室等處均應配置專用消防器材,運維人員應定期檢查器材的完整性,專業人員定期對站內消防器材校驗和更換;
(五)天然氣區域動用明火或可能散發火花的作業,應辦理動火工作票,檢測可燃氣體濃度符合規定后方可動火,在動火作業過程中必須對氣體濃度進行連續檢測,保證動火作業安全。嚴禁對運行中的天然氣管道、容器外壁進行焊接、氣割等作業。
第四章 安全及應急管理
第三十五條 燃氣發電企業應按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依法配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保證天然氣系統的安全運行。企業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天然氣系統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負責。
第三十六條 燃氣發電企業應當和天然氣供應單位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界定天然氣系統設備設施產權和管理邊界,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和應當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安全檢查與協調。
第三十七條 燃氣發電企業的天然氣系統新建、改建和擴建工程項目,其防火、防爆設施應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驗收投產。
第三十八條 燃氣發電企業應建立天然氣系統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并定期審核、修訂,保持其有效性;同時對落實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情況進行檢查和考核。燃氣發電企業應制定天然氣系統的安全技術措施和反事故措施,定期檢查措施計劃的完成情況,對每項措施計劃項目按程序進行檢查驗收,確保每項措施計劃項目能達到預期效果。
第三十九條 燃氣發電企業應加強安全生產風險預控體系建設和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建立隱患管理臺賬,積極開展隱患排查、統計、分析、上報、治理和管控工作,及時發現并消除事故隱患。
第四十條 燃氣發電企業應根據《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辨識》(GB 18218)有關規定要求,依法開展重大危險源辨識、評估、登記建檔、備案、核銷及管理工作。
第四十一條 燃氣發電企業應加強安全生產教育培訓,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管理人員應經安全培訓合格;專業管理人員、操作人員和作業人員應經天然氣專業知識和業務技能培訓合格后上崗;每年應組織開展有關天然氣安全知識、防護技能及應急措施的安全培訓;根據作業性質對外來作業人員進行有針對性的天然氣安全知識交底。
第四十二條 燃氣發電企業應配置志愿消防員。距離當地公安消防隊(站)較遠的可建立專職的消防隊,根據規定和實際情況配備專職消防隊員和消防設施,并符合國家和行業的標準要求。
第四十三條 燃氣發電企業應根據有關規定,開展職工職業危害防護工作,嚴禁安排禁忌人員從事具有職業危害的崗位工作。燃氣發電企業應按照《個體防護裝備選用規范》(GB/T 11651)的相關要求,按時、足額向從業人員發放勞動防護用品。
第四十四條 燃氣發電企業應依據《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事故應急預案編制導則》(GB/T 29639)和國家能源局《電力企業應急預案管理辦法》(國能安全〔2014〕508號)等相關要求,開展以下工作:
(一)建立天然氣系統泄漏、著火、爆炸專項應急預案和現場處置方案;
(二)每年制定應急預案演練計劃,定期開展應急預案演練工作;
(三)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裝備、器材,并定期檢查維護,保證完好可用;
(四)每年至少組織進行一次全廠范圍的天然氣系統應急處置演練。
第五章 附 則
第四十五條 燃氣發電企業除應遵守本規定外,還應執行國家現行的有關標準規定。
第四十六條 本規定由國家能源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七條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來源: 國家能源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