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臺《烏蘭察布市城鎮燃氣管理辦法》(烏政發[2016]23號)的背景是什么?
《烏蘭察布市城鎮燃氣管理辦法(試行)》自2014年7月7日印發己一年有余,并在全市城鎮燃氣行業規范有序發展過程中發揮了一定的作用,但隨著我市城鎮燃氣發展速度的加快和燃氣企業經營規模的擴大,該《辦法(試行)》已漸顯不足,不能更好地與目前我市城鎮燃氣行業的發展相適應。為此,市住建委邀請北京市燃氣專家、燃氣管理相關部門及企業等資深燃氣管理人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城鎮燃氣管理條例》、《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市政公用事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和《內蒙古自治區燃氣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歷時8個月,經多次討論修改,特重新修訂出臺了本辦法。
二、《烏蘭察布市城鎮燃氣管理辦法》的重大意義有哪些?
首先,《辦法》旨在加強我市城鎮燃氣管理。《辦法》中明確了各級政府及其相關管理部門的職責、權限,規定了城鎮燃氣經營企業的主體責任和燃氣用戶等管理相對人的義務,同時依據國務院《城鎮燃氣管理條例》和《內蒙古自治區燃氣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新增了法律責任,明確了各自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其次,《辦法》旨在保障居民生命財產安全和社會穩定,杜絕城鎮燃氣安全事故發生。安全是燃氣管理的核心,為此《辦法》對城鎮燃氣經營、使用、運輸、儲藏等均作出了明確規定。例如,《辦法》規定,從事城鎮燃氣經營活動的企業,必須具有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其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要經過專業培訓并考核合格;城鎮燃氣經營企業應當對燃氣設施定期進行安全檢查;城鎮燃氣經營企業、用戶不得在不具備安全條件的場所儲藏、使用燃氣;在燃氣設施保護范圍內,禁止從事危及燃氣設施安全的活動等。同時,《辦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對燃氣事故的預防與處理也作了明確說明。
第三,《辦法》旨在維護城鎮燃氣經營企業和燃氣用戶的合法權益。城鎮燃氣經營企業和燃氣用戶之間是供氣、用氣合同關系,雙方的權利義務由合同約定。因此,除合同約定的雙方權利義務外,《辦法》還從保障燃氣安全、維護公共利益的角度出發,對城鎮燃氣經營企業的經營服務活動和燃氣用戶的用氣行為作了明確規定,旨在維護雙方的合法權益。
第四,《辦法》旨在促進城鎮燃氣行業的健康發展。當前,我市城鎮燃氣行業快速發展,制定《辦法》,就是要解決城鎮燃氣行業中存在的突出問題,建立有利于城鎮燃氣行業發展的體制、機制、環境,促進城鎮燃氣行業的健康發展。
三、《辦法》主要對哪些行為進行了規范?
一是,規范了城鎮燃氣規劃建設?!掇k法》第二章對城鎮燃氣規劃建設作了明確規定。確立了城鎮燃氣規劃建設制度,明確了規劃的組織編制、內容、審批程序,強化了規劃的權威性。
二是,規范了城鎮燃氣經營活動?!掇k法》第三章確立了城鎮燃氣經營許可制度,對燃氣經營許可的條件、程序、實施主體、禁止行為等作了明確規定,同時明確了城鎮燃氣經營企業的義務和禁止行為,強調了城鎮燃氣經營企業應當履行對相關燃氣設施運行、維護、搶修和更新改造等的責任及義務。
三是,規范了城鎮燃氣使用。《辦法》第四章對城鎮燃氣使用作了明確規定。例如,《辦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燃氣用戶需增設、遷移、改裝、拆除管道燃氣設施的,應當向燃氣經營企業提出申請,經許可后,由燃氣經營企業組織實施。
四是,規范了城鎮燃氣安全管理。《辦法》第五章對城鎮燃氣的安全管理作了明確規定,明確了各旗縣市區人民政府、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在城鎮燃氣安全管理中的職責,確立了燃氣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制度,規定了單位和個人發現燃氣安全事故或隱患等情況應當告知和報告的義務,明確了對燃氣安全事故隱患的整治措施及事故發生后的應急處置措施等。
四、《辦法》中涉及到哪些行政管理部門?
《辦法》中規定我市城鎮燃氣管理按照各旗縣市區城鎮規劃區,實行屬地管理。
烏蘭察布市人民政府住建、規劃、國土、發改、安監、公安、消防、質監、工商、衛計、食藥、交通、氣象、商務、環保等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行業指導和監督檢查工作。
各旗縣市區人民政府住建、規劃、國土、發改、安監、公安、消防、質監、工商、衛計、食藥、交通、氣象、商務、環保、城管等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燃氣相關管理工作。
市及各旗縣市區文化新聞出版廣電管理部門,要長期通過廣播、電視、網絡等載體對燃氣安全使用常識進行無償公益宣傳。
市及各旗縣市區財政部門要撥付燃氣安全管理的部分經費,全力保障當地燃氣管理工作。
其中, 各旗縣市區人民政府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是城鎮燃氣管理的主管部門,負責當地人民政府所在地城鎮規劃區內燃氣站點及設施設備的運營管理。
各旗縣市區城鎮燃氣的安全管理,由 各旗縣市區住建、安監等行政管理部門按照“誰審批、誰發證、誰管理、誰負責”的原則,履行城鎮燃氣安全管理職責。其中,在城鎮規劃區以內(含建制鎮)的燃氣站點及燃氣設施設備,由旗縣級建設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監督管理;在城鎮規劃區以外(不含建制鎮)的燃氣站點及燃氣設施設備,由各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監督管理;賓館、酒店、餐飲場所、商場、學校、醫院、單位食堂、工商業等非居民用氣戶的燃氣設施設備,由各旗縣市區人民政府責成相關管理部門負責監督管理。
五、城鎮燃氣管理涉及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各相關部門如何協調聯動、齊抓共管?
《辦法》在明確各城鎮燃氣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工作職責的同時,還要求各旗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住建、規劃、國土、發改、安監、公安、消防、質監、工商、衛計、食藥、交通、氣象、商務、環保、城管等有關部門建立城鎮燃氣安全預警聯動機制。并依法加強對城鎮燃氣經營企業的監督檢查,發現安全隱患應及時予以處置。形成多單位多部門協調聯動、齊抓共管的城鎮燃氣管理體系。
六、《辦法》中對城鎮燃氣經營企業私自停供氣有怎樣的規定?
正常供氣關系著廣大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一旦停氣將給用戶帶來生產、生活上的不便?!掇k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城鎮燃氣經營企業因施工、檢修等原因需要臨時調整供氣量或者暫停供氣的,應當將作業時間和影響區域提前48小時予以公告,并書面通知燃氣用戶。施工、檢修等原因消除后,應當及時恢復正常供氣,恢復供氣時間必須事先告知燃氣用戶,但不得在18時至次日8時之間向燃氣用戶恢復供氣。因突發事件影響供氣的,應當及時通知燃氣用戶并采取緊急措施。
《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燃氣經營企業停業或者歇業的,應當提前90日向原發證機關提出書面申請,經批準后方可停業、歇業。 來源:烏蘭察布市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