填表說明:
1.本表用于噪聲的基礎信息采集。表內帶*的為必填項。
2.“功能區類型”:填寫“0類”、“1類”、“2類”、“3類”、“4a類”或“4b類”。0類聲環境功能區指康復療養區等特別需要安靜的區域;1類聲環境功能區指以居民住宅、醫療衛生、文化教育、科研設計、行政辦公為主要功能,需要保持安靜的區域;2類聲環境功能區指以商業金融、集市貿易為主要功能,或者居住、商業、工業混雜,需要維護住宅安靜的區域;3類聲環境功能區指以工業生產、倉儲物流為主要功能,需要防止工業噪聲對周圍環境產生嚴重影響的區域;4類聲環境功能區指交通干線兩側一定距離之內,需要防止交通噪聲對周圍環境產生嚴重影響的區域,包括4a類和4b類,4a類為高速公路、一級公路、二級公路、城市快速路、城市主干路、城市次干路、城市軌道交通(地面段)、內河航道兩側區域,4b類為鐵路干線兩側區域。
3.“是否晝夜產生”:填寫“是”或“否”。
4.“執行標準”:按照孰嚴原則選擇填寫國家或地方噪聲排放標準名稱及編號。
5.“標準限值(分貝)”:按照所屬聲功能區的執行標準中對應的“標準限值”填寫。
填表說明:
1.本表用于采用排污系數法計算污染物排放量的基礎信息采集。表內帶*的為必填項。
2.“產品名稱”、“原料名稱”、“工藝名稱”、“規模等級”:按照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發布的納稅人適用的產排污系數表中對應的項目填寫。
3.“應稅污染物類別”:填寫“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或“固體廢物”。
4.“應稅污染物名稱”:按照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發布的納稅人適用的產排污系數表中對應的“污染物指標”填寫。
5.“計稅基數(產品產量或原料耗用量)單位”:按照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發布的納稅人適用的產排污系數表中“單位”欄的分母項填寫。
6.“污染物單位”:按照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發布的納稅人適用的產排污系數表中“單位”欄的分子項填寫,包括“噸”、“千克”、“克”、“毫克”。
7.“產污系數”:使用產污系數法計算污染物排放量的,填寫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發布的納稅人適用的產污系數。
8.“末端治理技術名稱”:按照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發布的納稅人適用的產排污系數表中對應的“末端治理技術名稱”填寫。
9.“排污系數”:使用排污系數法計算污染物排放量的,填寫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發布的納稅人適用的排污系數。當“末端治理技術名稱”為空時,排污系數等于產污系數。
關于發布《環境保護稅納稅申報表》的解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稅法實施條例》及相關政策規定,國家稅務總局制發了環境保護稅納稅申報報表資料,現就有關內容解讀如下:
一、申報表設計遵循的基本原則
(一)有利于稅制平穩轉換。環境保護稅納稅申報表吸收和借鑒了原排污收費表單設計的經驗,將原來排污費按照行業管理的報表模式優化為根據“水、氣、聲、渣”四類污染物類型設計的報表模式,不同行業、不同污染物排放量計算方法的納稅人均可方便地完成環境保護稅的納稅申報,便于納稅人熟悉報表結構,實現稅制平穩轉換。
(二)有利于落實稅收政策。環境保護稅納稅申報表是稅收政策落實的載體,申報表按照稅法及實施條例和相關政策規定進行總體設計,將稅收政策融于納稅人計算填報的全過程。特別是在落實稅收減免政策上簡化了程序,符合稅法規定享受環境保護稅減免稅優惠的納稅人,可在納稅申報同時完成減免稅申報,無需專門辦理減免稅備案手續。
(三)有利于減輕填報負擔。納稅申報表設計體現了“放管服”改革精神,較原排污費的報表數量和字段大大減少,減輕了納稅人填報負擔。在填報數據項上,納稅人一次性填寫基礎信息采集表后,若相關基礎信息未發生變化,后續申報只需在申報表中填寫少量動態數據;在申報方式上,通過優化網上申報功能,整合數據資源,納稅人可依托征管信息系統輔助生成申報主表和自動計算應納稅額。
(四)有利于加強部門協作。部門協作是環境保護稅法不同于其他稅種的鮮明特點。納稅申報表設計充分考慮部門協作的需要,報表結構和數據項確定,既遵照環境保護稅法、環保法律法規和監測管理規范進行科學設計,又能滿足信息共享、信息比對、復核等后續管理的需要,助力部門協作。
二、申報表構成及適用范圍
環境保護稅報表由兩部分構成,分別是《環境保護稅納稅申報表》和《環境保護稅基礎信息采集表》。《環境保護稅納稅申報表》適用于納稅人按期申報及按次申報,《環境保護稅基礎信息采集表》用于一次性采集納稅人基礎稅源信息。
(一)環境保護稅納稅申報表
《環境保護稅納稅申報表》分為A類申報表與B類申報表。
1.A類申報表。采用主表加附表的結構,包括1張主表和5張附表,適用于通過自動監測、監測機構監測、排污系數和物料衡算法計算污染物排放量的納稅人。
主表是《環境保護稅納稅申報表(A類)》,用于納稅人對按月計算的明細數據進行季度匯總申報。
附表用于納稅人分類按月計算應稅污染物排放量。納稅人享受減免稅優惠的需填報減免稅明細計算報表。
附表1.1適用于對大氣污染物按月明細計算排放量;
附表1.2適用于對水污染物按月明細計算排放量;
附表1.3適用于對固體廢物按月明細計算排放量;
附表1.4適用于對工業噪聲按月明細計算排放量;
附表1.5適用于享受減免稅優惠納稅人的減免稅明細計算申報。
2.B類申報表。《環境保護稅納稅申報表(B類)》適用于除A類申報之外的其他納稅人,包括按次申報納稅人、適用環境保護稅法所附《禽畜養殖業、小型企業和第三產業水污染物當量值》表的納稅人和采用抽樣測算方法計算污染物排放量的納稅人。除按次申報外,納稅人應按月填寫B類表,按季申報。
(二)環境保護稅基礎信息采集表
《環境保護稅基礎信息采集表》用于一次性采集納稅人環境保護稅基礎信息,包括1張主表和4張附表。
1.主表是《環境保護稅基礎信息采集表》,用于采集納稅人基本信息、主要污染物類別以及應稅污染物排放口等相關信息項。
2.附表用于采集納稅人各類應稅污染物的相關信息以及污染物排放量計算方法。
附表3.1用于采集應稅大氣、水污染物相關基礎信息;
附表3.2用于采集應稅固體廢物相關基礎信息;
附表3.3用于采集應稅噪聲相關基礎信息;
附表3.4用于采集納稅人產排污系數等相關基礎信息。
納稅人應根據實際排放污染物類別,向主管稅務機關一次性報送應稅污染物的基礎信息采集表和相應附表。
納稅人基礎信息發生變化的,應在基礎信息發生變化當季的納稅申報期結束前,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辦理變更手續。
三、關于報表結構設計的主要考慮
環境保護稅A類納稅申報表與基礎信息采集表均采用主表加附表的設計結構,主要有以下考慮:
一是可滿足按月計算、按季申報的稅法要求。環境保護稅A類申報表附表主要滿足納稅人按月明細計算需求,主表主要滿足季度匯總申報需要,主表、附表不僅各自功能定位清晰,而且通過附表數據自動帶入主表,既減少納稅人填報數據項,又降低納稅人填報失誤率。
二是可有效簡化報表內容,減輕納稅人填報負擔。由于對不同應稅污染物的申報數據項要求各不相同,申報數據歸集在一張表上會導致報表結構內容過于復雜。采用主表加附表的設計結構,納稅人只需根據其排放的應稅污染物,選擇填報相應附表即可,既簡化清晰報表內容,又減輕納稅人填報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