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智能燃氣表相較于傳統燃氣表具有哪些優勢?
智能燃氣表是物聯網技術革新的產物,體現著物聯網技術的發展。相較于傳統燃氣表而言,智能燃氣表的優勢十分明顯。具體來說,其主要有以下幾點優勢:
(一)能夠實現階梯計價模式,靈活調節不同時間段內的計價方式和價格
在電表的使用中,峰谷時段計價方式區分的階梯式計價模式早已普及,但在燃氣表領域,直至智能燃氣表的出現,才實現了這一階梯計價模式。促使階梯計價調整變得更加方便快捷。燃氣公司在調整階梯價格時,也可通過遠程操作的模式完成。同時,智能燃氣表在付費模式上,也擁有預付費和后付費繳費兩種可供用戶靈活選擇的模式。
(二)能進行實時監控,智能抄表
通過智能化系統,智能燃氣表能自動完成抄表、收費、報表生成等業務,降低燃氣公司的運營成本投入,提高智能化管理水平。
案例介紹:
2017年11月4日曾發生過一起案件,萊陽城區某村遲某利用換燃氣表的方式來偷取天然氣,盜竊天然氣5年,累計8000余方,總價值約2萬余元。
依據《城鎮燃氣管理條例》第四十九條規定,盜用燃氣的,依照有關治安管理處罰的法律規定進行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該男子因涉嫌盜竊罪被刑事拘留。
該男子的犯罪行為是在燃氣公司工作人員前往他家檢查燃氣表時才被發現,因使用傳統燃氣表導致燃氣公司無法實時監控用戶用氣情況而造成公司財產損失,但智能燃氣表能有效解決這一問題。
(三)智能燃氣表具有報警功能
智能燃氣表能夠與燃氣泄漏報警器進行聯動,保證燃氣用氣安全,并將報警信息及時的發送到數據服務中心,數據服務中心通過短信平臺及時提醒用戶,擁有多種報警功能:表端異常實時報警,如閥門直通、電量不足、強磁、報警器報警關閥等。支持多種報警方式:多種報警方式:表具聲音(蜂鳴器)及液晶顯示報警提示,用戶手機短信報警功能等。
數據分析:
而傳統燃氣表不具備報警功能,導致了燃氣爆炸,給燃氣用戶帶來人身安全損害及財產損失;對于燃氣公司來說,發生燃氣爆炸后,往往都會被有關部門追責,相關主管負責人甚至可能面臨刑事處罰。
我所在中國裁判文書網上檢索了歷年燃氣爆炸事故引發的訴訟,其中僅有7例案件,燃氣公司被判免責。
根據我所對燃氣爆炸事故的分析,其中燃氣設備問題以及忘關閥門問題占到了泄漏原因的近37%。
智能燃氣表的報警功能大程度的減少燃氣爆炸事故的發生,保障居民用氣安全,也減少燃氣公司擔責風險。
(四)智能燃氣表擁有大數據分析功能
一方面,智能燃氣表能夠及時準確的提供燃氣表的相關數據,為供銷差統計分析提供數據基礎;另一方面,智能燃氣表能按照不同的篩選條件(地區、時間段、用氣類型等),獲取相應的用氣數據報表。
通過大數據處理,燃氣公司可輕易實現各種數據的對比,以及數據的深度挖掘。采集到的所有原始數據以及根據原始數據制作而成的數據報表以及數據分析,不僅能供燃氣公司內部作為分析材料使用,同時也能將這些數據賣給第三方從中獲得利潤。
當前是正是大數據、云計算的快速發展的時代,相較于傳統的燃氣公司售賣終端(燃氣表、閥門等)及燃氣獲得大部分收益而言,今后,數據將成為燃氣公司獲取收益的主要部分。
馬云在2017世界物聯網博覽會上發表講話時說道:“其實我的理解,人工智能也好、物聯網也好、大數據、大計算也好,這一切都在談同樣的事情。我們今天討論的問題,其實歸根結底,我們都顯示著人類將真正開始進入到數據時代。如果說每一次技術的革命,第一次技術革命,煤是主要的生產資料、煤是主要的動能,第二次技術革命,是石油、電,這次技術革命,以創新驅動,數據將成為最重要的生產資料。”
二、智能燃氣表的發展存在哪些法律風險?
大數據時代,最容易產生的問題即知識產權保護問題與防止因專利權濫用導致的壟斷問題。
對于智能燃氣表而言,主要會衍生出下列兩類新型法律問題:
(一)智能燃氣表專利權糾紛
智能燃氣表因包含許多專利技術,因而容易產生專利權糾紛,包括包括權利歸屬、外觀設計侵權、實用新型侵權、專利申請等。
(二)智能燃氣表商標權糾紛
智能燃氣表同樣也會面臨商標權糾紛,其中包括包括商標權歸屬、商標侵權、許可使用、商標權申請等。根據在中國裁判文書網上的檢索,此處簡單介紹一起智能燃氣表商標權糾紛。
案例介紹:
A公司與B公司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一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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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介紹 |
“A”是A公司的企業字號,經過長期使用,應當獲得法律的保護。2011年10月21日A公司在”載波設備”等商品上獲得第8680733號”A”商標(簡稱涉案商標)。 A公司發現未經其許可,B公司在其生產的智能燃氣表的載波設備上擅自使用”A”字樣,其侵犯了A公司對涉案商標享有的注冊商標專用權,同時侵犯了A公司在”載波設備”等商品上享有的“A”字號權。 |
本案爭議焦點 |
涉案載波模塊是否為B公司所生產、使用;如果是B公司生產、使用,該行為是否構成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及不正當競爭行為,繼而在此基礎上B公司是否應當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 |
法院觀點 |
A公司提交的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B公司生產、使用了涉案載波模塊設備,A公司主張B公司構成侵犯其注冊商標專用權及不正當競爭行為,缺乏事實依據,不予支持。在此基礎上,A公司之停止侵權、消除影響以及賠償損失等訴訟請求亦缺乏事實依據,不予支持;B公司的其他抗辯主張,不再予以評述。 |
法院判決 |
駁回A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 |
裁判依據 |
1.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條第一款:民事案件的審判權由人民法院行使。 2.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的規定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 |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的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
三、大數據時代下,智能燃氣表的發展是大勢所趨也是必然的改革方向
科技革命能引發產業變革,改變現有格局。原有產業加上新技術就能孕育出新產業。當下,全球都處于智能革命時代,現有產業與大數據結合、與人工智能結合,開啟了新浪潮。科技創新是當前行業的突破口,誰能抓住科技創新的機遇,誰就能搶占未來經濟發展的先機。正如習近平總書記所說:“科技是國之利器,國家賴之以強,企業賴之以贏,人民生活賴之以好。”
相較于傳統燃氣表而言,智能燃氣表的優勢不言而喻;但其發展過程中也必然會遭遇法律風險。智能革命時代下,智能燃氣表的發展是大勢所趨也是必然的改革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