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工程建設標準
天津市住宅燃氣應用技術規程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application of indoor gas of residential buildings in Tianjin
DB29-214-2012
J12193-2012
主編單位:中國市政工程華北設計研究總院
天津市燃氣管理處
批準部門:天津市城鄉建設和交通委員會
實施日期:2013年1月1日
前 言
4.5 管道敷設
4.5.1 燃氣管道不得穿過臥室、配電間、變電室、電梯井、電纜井(溝)、煙道、進風道和垃圾道等場所。
4.5.2 燃氣管道敷設在通風不良的地下室、半地下室等場所時,應設置機械通風、可燃氣體報警器(以下簡稱報警器)和緊急切斷等保護裝置。報警器與機械通風和緊急切斷裝置應聯動。
4.5.3 住宅室外燃氣管道的防雷、防靜電應符合國家現行標準《城鎮燃氣設計規范》GB50028、《建筑物防雷設計規范》GB 50057和《城鎮燃氣室內工程施工與質量驗收規范》CJJ 94的規定。
4.5.4 燃氣管道設置不得損壞住宅的承重結構和耐火性能。
4.5.5 燃氣管道不應敷設在潮濕或有腐蝕性介質的房間內。
4.5.6 燃氣管道宜明設。
4.5.7 沿外墻敷設的燃氣立管和水平干管宜設置在便于檢修處,其與非用氣房間門、窗洞口的水平凈距應符合下列規定:
1 中壓管道不應小于0.5m;
2 低壓管道不應小于0.3m。
4.5.8 燃氣管道不應敷設在無外窗或外窗僅用作采光的地下室和半地下室內;當確需敷設時,除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城鎮燃氣設計規范》GB50028的有關規定外,還應符合下列要求:
1 采用壁厚不小于4mm的無縫鋼管。除儀表、閥門可采用絲扣連接外,其他接口均應采用焊接或法蘭連接,焊口檢驗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城鎮燃氣設計規范》GB 50028和相關標準的規定。
2 應有良好的通風和事故、檢修用防爆照明設施。
3 應設置可燃氣體報警器和緊急切斷閥,并應符合本規程第8章的相關要求。
4 燃氣管道末端應設放散管,其泄放口應接至地面安全處,高出地面高度不應小于3m。
5 與電話間、變配電室、修理間、儲藏室、臥室、起居室等用實體墻隔開。
6 消防控制中心或監視室應有各點報警和緊急切斷閥啟、閉狀態等的顯示裝置。
4.5.9 燃氣管道敷設在有外窗且通風良好的半地下室時,應符合本規范第4.5.8條的規定(第3和6款除外)。
4.5.10 高層住宅燃氣管道敷設應考慮地震和風的影響。
4.6 引入管
4.6.1 燃氣引入管敷設位置除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城鎮燃氣設計規范》GB50028的規定外,還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燃氣引入管應設在廚房、外走廊、與廚房相連的陽臺等便于檢修的非居住房間內。當確有困難時,可從樓梯間引入,但應符合本規程第4.7.1條的規定,且引入管閥門應設在室外,并應有保護措施。
2 燃氣引入管宜采用沿外墻出地面后穿墻引入的方式。在室外明設管段上端的彎曲處應設不小于DN15的清掃用三通和絲堵,在中端的直管段處應設活接頭或法蘭。
3 燃氣引入管可埋地穿過無地下室、半地下室和暖氣溝的住宅外墻或基礎引入室內。引入管進入住宅后應沿墻直接出室內地面,不得在室內地面下水平敷設。
4.6.2 燃氣引入管與其他管道平行敷設時,二者之間的距離應滿足安裝和維修的需要,當燃氣引入管與地下管溝或下水管距離較近時,應采取有效的防護措施。
4.6.3 燃氣引入管穿過住宅基礎、墻或管溝時,應設置在套管內,燃氣引入管和套管的做法和選型應考慮建筑物沉降的影響,必要時應采取補償措施。
4.6.4 當住宅的設計沉降量大于50mm時,燃氣引入管應采取下列一種或多種補償措施:
1 加大穿墻處預留洞尺寸;
2 引入管穿墻前水平或垂直彎曲2次以上;
3 引入管穿墻前設置金屬柔性管或波紋管補償器。4.6.5 燃氣引入管閥門宜設在操作方便的位置,室內安裝高度宜為0.3~0.8m;設置在室外的引入管閥門應有保護措施。高層住宅引入管除在室內設閥門外,還應在室外另設閥門。
4.7 水平干管
4.7.1 燃氣水平干管可敷設在住宅建筑符合下列要求的場所:
1 符合現行國家標準《住宅設計規范》GB 50096規定的有外窗的外走廊。
2 敞開式樓梯間應符合下列要求:
1)多層住宅可采用無縫鋼管或加厚型鍍鋅鋼管。
2)高層住宅局部水平穿越時應采用無縫鋼管,并設鋼套管保護。當設鋼套管保護確有困難時,采用的無縫鋼管不
應有接頭;當有焊接接頭時,焊口應 100%射線照相檢驗;且應設報警器和緊急切斷閥等保護裝置。
3 有對外的門、窗或窗井的設備層或管道層內。
4 燃氣水平干管宜明設,當建筑設計有特殊美觀要求時,可設在能安全操作、通風良好和檢修方便的吊頂內。
5 外墻或屋面上。
4.7.2 燃氣水平干管不應穿過住宅建筑的沉降縫(變形縫、抗震縫等);當必須穿過時,可根據結構變形量大小,在穿墻處開適當的孔洞,并在沉降縫兩側的管道上設金屬軟管或波紋管補償器。
4.7.3 燃氣水平干管嚴禁穿過防火墻。
4.7.4 燃氣水平干管不應暗埋在室內土層、地面混凝土層和樓頂板內。
4.7.5 燃氣水平干管應考慮在工作環境溫度下的極限變形,當自然補償不能滿足要求時,應設補償器。
4.8 立管
4.8.1 燃氣立管宜敷設在廚房、陽臺內靠近實體墻的角落里。多層住宅的燃氣立管可敷設在敞開式樓梯間內,并應采用無縫鋼管或加厚型鍍鋅鋼管。
4.8.2 燃氣立管不應敷設在臥室、起居室和衛生間內。4.8.3 燃氣立管設置在管道井內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燃氣立管不得與電線、電氣設備或進風管、回風管、排氣管、排煙管、垃圾道等共用一個豎井。
2 豎井內的燃氣管道不宜設置閥門等附件,燃氣管道應涂黃色防腐識別漆。
3 豎井應每隔 2~3層做相當于樓板耐火極限的不燃燒體進行防火分隔,且應設法保證平時豎井內自然通風和火災時防止產生“煙囪”作用的措施。
4 管道豎井的墻體應為耐火極限不低于1.0h的不燃燒體,井壁上的檢查門應采用丙級防火門。
5 每隔4~5層應設1個可燃氣體報警探測器,兩個探測器的高度差不應大于20m。
6 應便于安裝和檢修。
7 豎井內的燃氣管道的設置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城鎮燃氣設計規范》GB 50028的有關規定。
4.8.4 高層住宅的燃氣立管應有承受自重和熱伸縮推力的固定支架和活動支架。
4.8.5 高層建筑的燃氣立管應考慮工作環境溫度下的極限變形,當自然補償不能滿足要求時,應設置補償器。
4.8.6 高層住宅燃氣立管的附加壓力可采取以下調節措施:
1 在用戶燃氣表前的支管上設低—低壓調壓器;
2 多根立管分段調壓;
3 在立管上分段設調節用閥門。
4.8.7 立管支架的間距應符合本規程第4.12節的規定。
4.9 支管
4.9.1 燃氣支管不宜穿過起居室(廳)。敷設在起居室(廳)、走道內的燃氣管道不宜有接頭(焊接接頭除外)。
當穿過衛生間時,燃氣管道應采用焊接連接(金屬軟管不得有接頭),并應設在套管內,套管不得有接頭。
4.9.2 燃氣支管宜明設,如暗埋或暗封時,應符合本規程第4.9.3和4.9.4的規定。
4.9.3 住宅內暗埋的燃氣支管應符合下列要求:
1 暗埋部分不應有接頭(焊接接頭除外)。
2 暗埋的管道應與其他金屬管道或部件絕緣,暗埋的柔性管道應采用厚度不小于1.2mm的角鋼或鋼蓋板進行保護。暗埋的柔性管道進出墻面的部位應有鋼套管保護。
3 暗埋管道必須在嚴密性試驗合格后覆蓋,覆蓋層厚度不應小于10mm。
4 覆蓋層面上應有明顯標志,標明管道位置。
4.9.4 住宅內暗封的燃氣支管應符合下列要求:
1 暗封管道應設在不受外力沖擊和暖氣烘烤的部位。
2 暗封部位應檢修方便,并應通風良好。
4.10 閥門
4.10.1 住宅燃氣管道上設置的閥門宜采用球閥,設置部位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燃氣引入管;
2 調壓器前;
3 燃氣表前;
4 燃具前;
5 放散管起點。
當調壓器和燃氣表相近時,二者之前可設置一個閥門。
4.10.2 閥門的結構型式應符合下列要求:
1 閥門的公稱尺寸DN和公稱壓力PN應與相連接的管道匹配;
2 燃具前的閥門出口為軟管連接時,其進、出口應采用管螺紋連接方式,閥門進口的管螺紋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55°密封管螺紋》GB/T 7306的規定;閥門出口的管螺紋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55°非密封管螺紋》GB/T 7307的規定。
4.10.3 燃氣支管與灶具采用橡膠軟管連接時,宜設帶過流或超壓、欠壓等切斷功能的灶前閥。
4.11 套管
4.11.1 室內燃氣管道穿過墻體、樓板或地板時必須加套管。套管與墻體、樓板或地板之間的間隙應填實,套管與燃氣管道之間的間隙應采用柔性防腐、防水材料密封。
4.11.2 套管的公稱尺寸可按現行行業標準《城鎮燃氣室內工程施工與質量驗收規范》CJJ 94的規定值采用。
4.11.3 室內燃氣管道套管的安裝應符合下列要求:
1 當燃氣管道穿過住宅墻體時,套管兩端應與墻體兩側的裝飾面平齊。
2 當燃氣管道穿過住宅樓板或平臺時,套管下方應與樓板或平臺平齊;套管上方應高出裝飾后地面50 mm。
4.11.4 穿越墻體、樓板或地板等處套管內的燃氣管道不得有任何型式的連接接頭。
4.12 支架
4.12.1 燃氣管道支架的最大間距應按現行行業標準《城鎮燃氣室內工程施工與質量驗收規范》CJJ94的規定值采用。
4.12.2 燃氣管道固定支架的最大間距應滿足下列條件:
1 燃氣管道固定支架的最大間距應符合本規程第 4.13.3條第2款的規定。
2 管段因膨脹產生的推力不得超過固定支架所能承受的推力。
4.12.3 燃氣管道固定支架應考慮支管的位移,支管的位移量不應超過40 mm。
4.12.4 高層住宅燃氣立管固定支架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要求:
1 底部應設固定支架。
2 高度60m~120m時,至少應增設1個固定支架。
3 高度大于120m時,至少應增設2個固定支架;立管每延伸120m再增加1個固定支架。
4 2個固定支架之間應設補償器。
4.12.5 支管末端燃具前閥門處應設固定支架。
4.13 熱補償
4.13.1 住宅燃氣管道補償量計算溫差可按下列條件選取:
1 有空氣調節的住宅內取20℃;
2 無空氣調節的住宅內取40℃;
3 沿外墻和屋面敷設時可取70℃。
4.13.2 燃氣管道自然補償時,應符合下列要求:
1 當彎管轉角小于150°時,可用作自然補償;大于150°時,不可用作自然補償。
2 自然補償可采用L形直角彎、Z字形折角彎及空間立體彎三類。
3 自然補償的管道臂長不應超過20m~25m,熱伸長量(支管位移量)不得超過40mm。
4 L形和Z形自然補償管段的短臂長度可采用公式計算得出或線算圖查出。
5 空間立體彎管段的自然補償能力應通過計算確定。4.13.3 補償器的選型和安裝應符合下列要求:
1 補償器應采用∏形或波紋管形,不得采用填料型。
2 補償器的補償能力應為管道最大熱膨脹量的1.5~2.0倍。
3 補償器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要求:
1)當自然補償不能滿足要求時,2個固定支架之間應安裝1個補償器;
2)∏形補償器宜設置在 2個固定支架中心部位,波紋管型補償器宜靠近固定支架處設置。
4.14 強度試驗和嚴密性試驗
4.14.1 應對引入管閥門至燃具前閥門之間的管道進行強度試驗和嚴密性試驗,燃具前閥門至燃具之間的管道應進行嚴密性試驗。強度試驗和嚴密性試驗的范圍應符合國家現行標準《城鎮燃氣室內工程施工與質量驗收規范》CJJ94的規定。
4.14.2 自引入管閥門至室外燃氣管道之間管道的強度試驗和嚴密性試驗應符合國家現行標準《城鎮燃氣輸配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CJJ 33的有關規定。
4.14.3 試驗介質應采用空氣或氮氣,不得使用燃氣。
4.14.4 不參與強度試驗的調壓裝置、燃氣表、安全設備等應與進行強度試驗的燃氣管道隔斷,并應有明顯的標志和記錄。
4.14.5 強度試驗前,管道應吹掃干凈,吹掃介質應采用空氣或氮氣,不應使用燃氣。
4.14.6 強度試驗壓力應為設計壓力的 1.5 倍,且不得低于0.1MPa。燃氣管道達到試驗壓力后,穩壓30min,用發泡劑檢查所有接口,無滲漏、壓力表無壓降為合格。
4.14.7 嚴密性試驗應在強度試驗合格后進行,試驗壓力應為設計壓力,且不得低于5kPa。燃氣管道達到試驗壓力后,穩壓15min,用發泡劑檢查所有接頭,無滲漏、壓力表無壓降為合格。對有覆塑層的管道,還應檢查包覆層端面的嚴密性,在試驗壓力下的穩壓時間不得少于1h,并不得有滲漏現象。
4.14.8 燃具與燃氣連接管安裝后,應進行嚴密性檢驗,在工作壓力下應無泄漏。
4.15 防腐
4.15.1 住宅鋼質燃氣管道應采取腐蝕控制措施。當燃氣管道設置在潮濕、有腐蝕性介質的環境或穿越地板、墻體的套管內時,應采取特別加強的防腐蝕措施,暗埋的燃氣管道應有涂層或覆塑等防腐蝕措施。
4.15.2 鍍鋅鋼管、覆塑銅管和不銹鋼波紋軟管等管材的防腐層和覆塑層應符合相關標準的規定。
4.15.3 燃氣管道的防腐和涂漆應符合下列要求:
1 室內明設鋼管、暗封敷設鋼管及其管件連接部位的防腐和涂漆,應在檢查、試壓合格后進行。
2 室內管道采用焊接鋼管或無縫鋼管時,應在除銹后先刷二道防銹底漆之后再刷二道黃色面漆。
3 引入管埋地部分應按現行國家標準《城鎮燃氣設計規范》GB 50028對室外埋地管道的要求進行防腐。
4.16 調壓裝置
4.16.1 調壓裝置的質量應符合國家現行相關產品標準的規定,選型時應充分考慮下列技術條件:
1 調壓裝置的進出口壓力及最大、最小流量應滿足使用要求。
2 調壓裝置超壓、欠壓防護裝置的性能和設置要求應符合設計和相關標準的規定。
4.16.2 高層住宅調壓箱進出口壓力的設定應符合下列規定:
1 進口壓力不應大于0.4MPa;
2 出口壓力應按調壓器出口至用戶終端燃具間的系統阻力(△P≤0.8kPa)和燃具額定壓力(Pn=2kPa)確定。
174.16.3 高層住宅燃氣支管上設置用戶低—低壓調壓器時,其進出口壓力應按下列原則確定:
1 進口壓力應小于10kPa。
2 出口壓力應根據調壓器出口至燃具間的系統阻力(△P≤0.4kPa)和燃具額定壓力確定。
3 燃具前壓力應在0.9~1.4Pn(燃具額定壓力)范圍內。
4.17 計量裝置
4.17.1 燃氣表的質量應符合國家現行相關產品標準的規定,選型時應充分考慮下列技術條件:
1 燃氣表的進出口壓力及最大、最小流量應滿足使用要求。
2 宜采用帶安全切斷功能的遠傳表和智能表,其性能和設置要求應符合相關標準的規定。
3 燃氣表的流量應依據用戶所有燃具同時使用時的總額定熱負荷計算確定。
4.17.2 管道燃氣用戶應每戶單獨設置燃氣表。
4.17.3 燃氣表的安裝部位除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城鎮燃氣設計規范》GB50028的規定外,還應符合下列要求:
1 燃氣表應設置在廚房內或戶外公用部位,不得設置在電梯間及其前室和封閉樓梯間內。
2 燃氣表應靠近燃氣立管。
3 燃氣表應明裝,如需安裝在廚房吊柜或低柜(操作柜)內時,吊柜或低柜的門應向外開,柜門上的通風口或百葉窗的通風總有效面積不應小于1/3柜底面積。
4 燃氣表高位安裝時,燃氣表與燃氣灶應錯位安裝,不得安裝在灶具的正上方。燃氣表與燃氣灶的水平凈距不得小于30cm。
5 燃氣表高位安裝時,表底距地面不宜小于1.4m;低位安裝時,表底距裝飾后地面不得小于10cm。
6 燃氣表與電氣設備的凈距不得小于20cm。
4.17.4 燃氣表與剛性管連接時,進出口接管應有托架固定;燃氣表與半剛性管和柔性管連接時,燃氣表底部應有托架支撐。
4.17.5 燃氣表安裝部位的環境溫度宜為0℃~45℃。
5 液化石油氣鋼瓶及調壓器
5.1 設置
5.1.1 住宅用戶使用的液化石油氣氣瓶不得設置在起居室、臥室、衛生間、地下室、半地下室和高層住宅內。
5.1.2 住宅用戶使用的液化石油氣鋼瓶應設置在通風良好的廚房或非居住房間內,且室溫不應高于45℃。
5.1.3 液化石油氣鋼瓶的布置應符合下列要求:
1 鋼瓶與燃具的凈距不應小于0.5m。
2 鋼瓶與散熱器的凈距不應小于 1m,當散熱器設置隔熱板時,可減少到0.5m。
3 鋼瓶不得與煤、油或其他城鎮燃氣的燃具同時設置和使用。
5.2 選型
5.2.1 液化石油氣鋼瓶應選用15kg單瓶。液化石油氣鋼瓶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液化石油氣鋼瓶》GB 5842的規定。
5.2.2 液化石油氣鋼瓶調壓器的選型應符合下列要求:
1 調壓器的額定流量和出口壓力應與燃具匹配。
2 調壓器為2臺燃具同時供氣時,應選擇雙出口調壓器。
3 使用橡膠軟管連接時,宜選擇帶過流切斷裝置的多功能調壓器,橡膠軟管接頭應符合相關標準的規定。橡膠軟管的質量應符合本規程第4.4節的規定。
4 調壓器應符合現行行業標準《瓶裝液化石油氣調壓器》CJ50的規定。
5.3 安裝
5.3.1 調壓器與燃具連接的橡膠軟管不應有接頭或三通,橡膠軟管不應穿墻。
5.3.2 橡膠軟管采用插入式連接時,應有壓緊螺母(鎖母)或管卡(喉箍)固定的防脫措施。
6 燃燒器具
6.1 一般規定
6.1.1 燃具銘牌上規定使用的燃氣類別應與供應的天然氣或液化石油氣一致。
6.1.2 燃具的水壓、水量、電壓、頻率、功率等應適應住宅供水、供電系統提供的條件。
6.1.3 燃具的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級應符合國家現行相關標準的規定。
6.1.4 燃氣熱水器和燃氣采暖熱水爐的選型應符合下列要求:
1 燃氣熱水器嚴禁選用直排式。
2 燃氣熱水器應選用半密閉強制排氣式和密閉式。
3 燃氣采暖熱水爐應選用密閉式。
6.1.5 燃具質量應符合國家現行相關產品標準的規定,并應符合下列要求:
1 應有熄火保護裝置。
2 天然氣燃具的燃氣進口應為管螺紋接頭。
6.1.6 燃具對燃氣應具有良好的適應性。當采用現行國家標準《城鎮燃氣分類和基本特性》GB/T 13611規定的界限氣,并在0.5~1.5Pn(燃具額定壓力)的壓力范圍內,燃具應有良好的燃燒性能。
6.1.7 燃具應安裝在通風良好的廚房、陽臺或其他非居住房間內,安裝燃具的廚房、陽臺與起居室和臥室之間應有隔斷墻或隔斷門。用于廚房、陽臺直接或間接自然通風外窗的開口面積,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住宅設計規范》GB 50096的規定。
6.1.8 燃具的設置和安裝應符合國家現行標準《城鎮燃氣設計規范》GB50028、《家用燃氣燃燒器具安裝及驗收規程》CJJ12和《城鎮燃氣室內工程施工與質量驗收規范》CJJ 94的規定。
6.2 安裝
6.2.1 灶具和烤箱的安裝應符合下列要求:
1 放置灶具的灶臺應采用不燃材料,當采用難燃材料時,應加防火隔熱板。
2 灶具與墻面的凈距不得小于10cm,當墻面為可燃或難燃材料時,應加防火隔熱板。灶具的灶面邊緣和烤箱的側壁與木質家具的水平凈距不得小于 20cm;與金屬燃氣管道的水平凈距不得小于30cm;與不銹鋼波紋軟管(含其他覆塑的金屬管)和鋁塑復合管的水平凈距不得小于50cm。
3 灶具與吸油煙機的垂直凈距不宜低于0.8m。
4 新置天然氣臺式灶應采用帶管螺紋接頭的橡膠軟管連接,既有天然氣臺式灶宜采用帶管螺紋接頭的橡膠軟管連接;橡膠軟管及灶前閥的位置應低于灶面3cm以上。
5 新置天然氣嵌入式灶應采用帶管螺紋接頭的不銹鋼波紋軟管連接;既有天然氣嵌入式灶宜采用帶管螺紋接頭的不銹鋼波紋軟管連接。
6.2.2 熱水器安裝應符合下列要求:
1 在有外墻的衛生間內,可安裝密閉式熱水器,不得安裝其他類型熱水器。
2 熱水器與相鄰灶具的水平凈距不應小于30cm。
3 天然氣熱水器與燃氣管道采用軟管連接時,應選用帶管螺紋接頭的不銹鋼波紋軟管。
6.2.3 采暖熱水爐的設置和安裝應符合下列要求:
1 不得設置在衛生間內;
2 設置采暖熱水爐的房間和部位應設隔斷墻或門與起居室、臥室等生活房間隔開;
3 設置采暖熱水爐的房間應設報警器和緊急切斷閥;
4 燃氣管道與采暖熱水爐采用軟管連接時,應選用帶管螺紋接頭的不銹鋼波紋軟管;
5 采暖熱水爐不應采用15kg單瓶液化石油氣鋼瓶供氣。
7 給排氣
7.1 一般規定
7.1.1 燃氣燃燒所產生的煙氣應通過自然換氣或機械換氣排至室外。當自然換氣不能滿足要求時,應采用機械換氣。
7.1.2 燃氣熱水器和采暖熱水爐的煙氣不應排入吸油煙機專用的共用煙道。
7.1.3 住宅內的換氣設備應根據燃具類型、房屋建筑型式等條件選擇,換氣設備的性能及結構型式應滿足給排氣的需要,并應符合相關標準的規定。
7.2 給排氣設施
7.2.1 灶具的給排氣設施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應采用換氣扇、吸油煙機等機械換氣設施,換氣設施的風壓(靜壓)和風量應符合下列規定:
1)風壓(靜壓)不得小于80Pa。
2)風量應根據灶具的熱流量確定;采用換氣扇時,風量不應小于40m/kW;采用吸油煙機時,風量不應小于30m3/kW
2 換氣扇、吸油煙機等機械換氣設施的安裝應符合下列規定:
1)換氣扇排氣口的位置應在室內頂棚下0.8m以內,給氣口應在室內適當的位置。
2)吸油煙機的排煙罩距灶面的安裝高度應小于1m,宜取0.8~0.9m,給氣口應在室內適當位置。吸油煙機的煙氣可通過外墻水平排放,也可通過建筑豎井垂直排放,豎井應有防倒煙和串味的功能(變壓裝置或止逆裝置等)。
7.2.2 熱水器和采暖熱水爐的給排氣設施應符合下列要求:
1 半密閉強制排氣式熱水器機械排煙風機的出口靜壓不得小于80Pa,可通過外墻水平排放;
2 半密閉自然排氣式熱水器和采暖熱水爐的煙氣不應通過外墻水平排放。
7.2.3 室內裝有換氣扇、吸油煙機等機械換氣設備時,可不限制給氣口的位置和大小。
7.2.4 室內給排氣設施的設置應符合國家現行標準《城鎮燃氣設計規范》GB50028和《家用燃氣燃燒器具安裝及驗收規程》CJJ 12的規定。
7.2.5 排氣筒、排氣管和給排氣管距可燃材料、難燃材料的安裝距離,建筑外墻燃具水平煙道風帽排氣出口與可燃材料、難燃材料的安裝距離及與門、窗洞口的最小凈距,應符合國家現行標準《城鎮燃氣設計規范》GB 50028 和《家用燃氣燃燒器具安裝及驗收規程》CJJ 12的規定。
8 報警器和緊急切斷閥
8.1 一般規定
8.1.1 地下室、半地下室(通風良好的除外)、地上密閉房間、燃氣管道豎井、高層住宅的敞開式樓梯間(僅限燃氣管道局部水平穿越,設鋼套管保護有困難時)等場所設置燃氣管道時,應設置可燃氣體報警器和緊急切斷閥。
8.1.2 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高層住宅宜設置可燃氣體報警器和緊急切斷閥。
8.1.3 住宅建筑中報警器和緊急切斷閥的設置應符合國家現行標準《城鎮燃氣設計規范》GB50028和《城鎮燃氣報警控制系統技術規程》CJJ/T146的規定。
8.2 設置要求
8.2.1 可燃氣體泄漏檢測和燃具不完全燃燒檢測報警器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要求:
1 天然氣泄漏檢測和燃具不完全燃燒檢測報警器與燃具或閥門的水平距離不得大于8m,安裝高度為距頂棚0.3m以內,且不得設在燃具上方。
2 液化石油氣泄漏檢測報警器與燃具或閥門的水平距離不得大于4m,安裝高度為距地面0.3m以內。
3 報警器的報警濃度應符合下列要求:
1)當天然氣或液化石油氣泄漏到空氣中,其在空氣中的濃度含量達到爆炸下限的20﹪時應能報警。
2)當燃具不完全燃燒的煙氣泄漏到空氣中,其中一氧化碳在空氣中的濃度含量達到 0.02﹪(體積分數)時,應能報警。
8.2.2 緊急切斷閥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要求:
1 緊急切斷閥前應設手動切斷閥。
2 緊急切斷閥應采用自動關閉、現場人工開啟型。
9 質量驗收
9.1 一般規定
9.1.1 施工單位在工程完工自檢合格后,監理單位應組織進行預驗收。預驗收合格后,施工單位向建設單位提交竣工報告并申請進行竣工驗收。建設單位應組織安裝、設計、監理等相關單位進行驗收。驗收不合格不得投入使用。
9.1.2 新建工程應對全部施工內容進行驗收,擴建或改建工程可僅對擴建或改建部分進行驗收。
9.2 驗收單元及內容
9.2.1 工程竣工驗收單元可按單位(子單位)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分項工程進行劃分。分部(子分部)、分項工程的劃分可按表9.2.1進行。
9.2.2 工程竣工驗收應包括以下內容:
1 工程的各參建單位向驗收組匯報工程實施情況。
2 驗收組對工程實體質量(功能性試驗)進行抽查。
3 對本規程第9.2.3條規定的內容進行核查。
4 簽署工程質量驗收文件。
9.2.3 工程竣工驗收前應具備下列文件:
1 竣工驗收報告、設計文件、竣工圖。
2 質量事故處理記錄。
3 燃氣工程質量驗收記錄。記錄應包括燃氣分項工程質量驗收記錄、燃氣分部(子分部)工程質量驗收記錄和燃氣單位(子單位)工程竣工驗收記錄三部分。記錄表格可參照現行行業標準《城鎮燃氣室內工程施工與質量驗收規范》CJJ 94編制。
4 施工安裝技術文件記錄。記錄應包括焊工資格備案、閥門試驗記錄、射線探傷檢驗報告、超聲波實驗報告、隱蔽工程(封蔽)記錄、燃氣管道安裝工程檢查記錄、燃氣系統壓力試驗記錄、燃具和給排氣設備安裝檢查記錄、電氣系統安裝檢查記錄。記錄表格可參照現行行業標準《城鎮燃氣室內工程施工與質量驗收規范》CJJ94編制。
5 其他相關工作。
附錄A 燃具連接用橡膠軟管的質量
A.0.1 燃具連接用橡膠軟管的質量除應符合相關產品標準外還應符合本規程A.0.2~A.0.10的規定。
A.0.2 膠管的類型和尺寸應與現行行業標準《家用燃氣燃燒器具結構通則》CJ/T 131規定的膠管接頭匹配。
A.0.3 耐燃氣性能,在膠管內側取長50mm、寬10mm、厚2mm的試樣,試樣放入帶封頭并恒溫的耐燃氣密封試驗裝置中,試樣在試驗溫度為35±2℃的正戊烷飽和氣體環境中,保持48h后取出,并在室溫下保持1h,然后在30min內測量試樣質量,其質量變化率應小于35%。
A.0.4 耐熱性能,取長度約500mm帶封頭的膠管試樣,在120±2℃的空氣恒溫箱內放置1h后,膠管內通入壓力為100kPa的空氣,5min后檢查氣密性,不應有泄漏等異常現象。
A.0.5 耐老化性能,膠管試樣在溫度為70±1℃,持續時間96h后,其拉伸強度變化率和伸長變化率均應小于20%。
A.0.6 浸泡性能,膠管浸泡性能應符合表A.0.6的規定
表A.0.6 膠管浸泡性能
試驗項目
|
試驗條件
|
性能
|
||
浸泡液
|
試驗溫度(℃)
|
試驗時間(h)
|
質量變化率(﹪)
|
|
耐洗滌劑性
|
2﹪n—十二烷基苯磺酸鈉水溶液
|
25±5
|
24
|
5以下
|
耐高溫食用油性
|
大豆油
|
155±5
|
10(s)
|
3以下
|
耐食用油性
|
大豆油
|
25±5
|
24
|
3以下
|
耐食醋性
|
4﹪醋酸水溶液
|
5以下
|
||
耐肥皂液性
|
2﹪十二烷基酸鈉水溶液
|
5以下
|
A.0.7 阻燃性能,取長度為250 mm的膠管試樣放入已點燃的本生燈內焰前端約10 mm的外焰(約800°C)中,保持5s后熄滅火焰,膠管燃燒持續時間應在5s以下。
A.0.8 耐臭氧性能,膠管試樣放入臭氧濃度為(50±5)×10-8,溫度為40±2℃的條件下,膠管試樣內層和中間層72h,外層96h,不應產生龜裂現象。
A.0.9 拔脫強度,膠管插入符合要求的軟管接頭,在室溫中放置24h后,通入壓力為2kPa的空氣,拉伸速度為500±25mm/min,拔脫強度應大于100N。
本規程用詞說明
1 為便于在執行本規程條文時區別對待,對要求嚴格程度不同的用詞說明如下:
1)表示很嚴格,非這樣做不可的用詞:
正面詞采用“必須”;反面詞采用“嚴禁”;
2)表示嚴格,在正常情況下均應這樣做的用詞:
正面詞采用“應”;反面詞采用“不應”或“不得”;
3)表示允許稍有選擇,在條件許可時首先應這樣做的用詞:
正面詞采用“宜”或“可”;反面詞采用“不宜”;
表示有選擇,在一定條件下可以這樣做的用詞,采用“可”。
2 條文中指明應按其他有關標準執行的寫法為: “應符合......規定” 或“應按......執行”。
引用標準名錄
1 《低壓流體輸送用焊接鋼管》GB/T 3091
2 《液化石油氣鋼瓶》GB 5842
3 《55°密封管螺紋》(所有部分)GB/T 7306
4 《55°非密封管螺紋》GB/T 7307
5 《輸送流體用無縫鋼管》GB/T 8163
6 《銅管接頭》第1部分:釬焊式管件GB/T 11618.1
7 《流體輸送用不銹鋼焊接鋼管》GB/T 12771
8 《城鎮燃氣分類和基本特性》GB/T 13611
9 《家用燃氣燃燒器具安全管理規則》GB 17905
10 《無縫銅水管和銅氣管》GB/T 18033
11 《鋁塑復合壓力管》(所有部分)GB/T 18997
12 《燃氣輸送用不銹鋼波紋軟管及管件》GB/T 26002
13 《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 50016
14 《城鎮燃氣設計規范》GB 50028
15 《住宅設計規范》GB 50096
16 《城鎮燃氣技術規范》GB 50494
17 《家用燃氣燃燒器具安裝及驗收規程》CJJ 12
18 《城鎮燃氣輸配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CJJ 33
19 《瓶裝液化石油氣調壓器》CJ 50
20 《城鎮燃氣室內工程施工與質量驗收規范》CJJ 94
21 《承插式管接頭》CJ/T 110
22 《鋁塑復合管用卡套式銅制管接頭》CJ/T 111
23 《家用燃氣燃燒器具結構通則》CJ/T 131
24 《城鎮燃氣報警器控制系統技術規程》CJJ/T 146
25 《城鎮燃氣加臭技術規程》CJJ/T 148
26 《鋁塑復合管用卡壓式管件》CJ/T 190
27 《燃氣用具連接用不銹鋼波紋軟管》CJ/T 197
根據天津市城鄉建設和交通委員會《關于下達2012年度天津市建設系統第 批工程建設地方標準編制計劃的通知》(建科教[2012] 號)文件要求,規程編制組進行了深入的調查研究,依據國家相關標準,結合本市燃氣行業的實際情況,并在廣泛征求各類燃氣企業和科研單位意見的基礎上,制定本規程。
本規程的主要技術內容包括:總則、術語、城鎮燃氣、天然氣管道及設備、液化石油氣鋼瓶及調壓器、燃燒器具、給排氣、報警器和緊急切斷閥、質量驗收。
本規程由天津市城鄉建設和交通委員會負責管理,由中國市政工程華北設計研究總院負責具體技術內容的解釋。執行過程中如有意見和建議,請寄送中國市政工程華北設計研究總院(地址:天津市南開區華苑產業園區桂苑路)16號,郵政編碼:300384)
本規程主編單位:中國市政工程華北設計研究總院
天津市燃氣管理處
本規程參編單位:天津市燃氣集團有限公司
天津市燃氣熱力規劃設計院
本規程主要起草人員:張金雄、陳云玉、劉 斌、吳 旭閻海鵬、高 勇、王 斌、宣大民、王紅妹、黃欣云
本規程主要審查人員:金石堅、玉建軍、魏若奇、白麗萍、張 琳、高秀民、李福森
1 總則
1.0.1 為保障住宅燃氣應用工程的質量,規范工程設計和施工安裝,使工程設計和施工安裝滿足安全、衛生、適用、經濟等要求,制定本規程。
1.0.2 本規程適用于天津市行政區域內新建、改建和擴建的住宅管道天然氣和瓶裝液化石油氣應用工程的設計、安裝和質量驗收。
1.0.3 住宅燃氣應用工程的設計、安裝和質量驗收應按照國家和天津市的有關規定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和人員進行。
1.0.4 住宅燃氣應用工程采用的產品應符合設計要求和國家現行相關產品標準的規定,并應有合格證和檢測報告。
1.0.5 住宅燃氣應用工程設計、安裝和質量驗收除應符合本規程的規定外,尚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
2 術語
2.0.1 住宅燃氣應用工gas engineering of residentialbuilding
指住宅燃氣工程系統。當使用天然氣時,指由天然氣引入管到各用戶燃具之間的燃氣管道、調壓裝置、燃氣表及燃具等;當使用液化石油氣時,指液化石油氣鋼瓶、調壓器、連接管道及燃具等。
2.0.2 設計使用年限 design working life
設計規定的管道及管件等不需要大修即可按其預定目的使用的時間。
2.0.3 引入管 service pipe
靠近住宅的室外燃氣管道(樓前管或配氣管)與用戶室內燃氣進口管總閥門(當無總閥門時,指距室內地面1.0m高處)之間的管道。含沿外墻敷設的燃氣管道。
2.0.4 水平干管 horizontal main tube
從引入管或立管引出,水平敷設向多戶供應天然氣的總管。
2.0.5 立管 service riser tube
從引入管或水平干管引出,垂直敷設向多戶供應天然氣的總管;高層住宅分區供氣時,可形成主立管和支立管。
2.0.6 支管 branch Pipe
從立管或水平干管引出,向單戶供應天然氣的分支管道。
2.0.7 管道暗埋 piping embedment
管道直接埋設在室內墻體、地面內。
2.0.8 管道暗封 piping concealment
管道敷設在管道井、吊頂、管溝、廚柜及裝飾層內。
3 城鎮燃氣
3.1 質量、類別和特性
3.1.1 燃氣的質量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城鎮燃氣技術規范》GB50494和《城鎮燃氣設計規范》GB 50028的有關規定,并應符合下列要求:
1應符合現行產品標準的規定。
2應具有嗅覺正常的人可以感知的警示性臭味,加臭劑的質量和添加數量應符合現行行業標準《城鎮燃氣加臭技術規程》CJJ/T148的有關規定。
3 熱值和組分的變化應滿足城鎮燃氣互換性的要求。3.1.2 天然氣和液化石油氣偏離基準氣的波動范圍宜按現行國家標準《城鎮燃氣分類和基本特性》GB/T 13611的規定采用。
3.2 燃氣供應方式
3.2.1 住宅天然氣供氣系統宜采用低壓供氣,供氣壓力應小于10kPa,燃具的額定壓力Pn應為2kPa,燃具前的壓力波動范圍應為0.9~1.4Pn。
3.2.2 當采用由室外中壓管道供氣方式時,應在室外將天然氣調壓至低壓后再進入住宅內。沿外墻敷設燃氣管道的最高工作壓力不應大于0.4MPa。
3.2.3 當采用瓶裝液化石油氣供氣方式時,燃具的額定壓力及其波動范圍應為2.8±0.5kPa。
4 天然氣管道及設備
4.1 管道計算流量
4.1.1 居民生活用燃氣的計算流量可按下式計算:
Qh=∑KNQn (4.1.1)
式中:Qh —居民生活用燃氣的計算流量(m³/h);
K —燃具同時工作系數,可按國家現行標準《城鎮燃氣設計規范》GB50028和《家用燃氣燃燒器具安裝及驗收規程》CJJ12的規定采用;
N —同種燃具或成組燃具(戶)的數目;
Qn —燃具的額定流量(m³/h)。
4.1.2 居民生活用燃具的額定流量可根據燃具額定熱負荷通過計算確定。
4.2 管道阻力損失
4.2.1 采用區域調壓站低壓供氣時,住宅內低壓天然氣管道(從引入管至燃具前)的阻力損失不宜大于400Pa。
4.2.2 計算住宅內低壓天然氣管道阻力損失時,應考慮因高程差引起的附加壓力;天然氣的附加壓力宜按現行國家標準《城鎮燃氣設計規范》GB50028的規定計算。
4.3 管道水力計算
4.3.1 當住宅燃氣管道采用內壁光滑的鋼管、銅管、鋁塑復合管等時,管道內徑應按照現行國家標準《城鎮燃氣設計規范》GB 50028規定的水力計算公式或依據其編制的“中、低壓天然氣管道摩擦阻力損失表(Pa/m)”、“天然氣中、低壓管道水力計算圖”計算確定,也可采用經過驗證的經驗公式計算確定。
4.3.2 燃氣管道的計算長度可按下列方式之一確定:
1 管道敷設長度與管件、閥門等的當量長度之和;
2 管道敷設長度乘以管件、閥門等的當量長度修正系數;當管件、閥門設置于住宅引入管、立管和水平干管上時,其修正系數取1.2,當管件、閥門設置于戶內支管上時,其修正系數取 3.0(支管長度為2~3m)。
4.3.3 不銹鋼波紋管的單位長度摩擦阻力損失可依據實驗得出的水力計算圖表計算確定。
4.4 常用管材和管件
4.4.1 住宅燃氣管道管材和管件的選型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城鎮燃氣設計規范》GB50028的規定,也可選用同等性能及以上的其他管材和管件;管材和管件的質量應符合相關產品標準的規定,住宅燃氣管道管材和管件的應用條件應符合表4.4.1的規定。
4.4.2 暗埋住宅燃氣管道的設計使用年限不應小于50年。4.4.3 燃具連接用軟管的使用年限不應小于燃具的判廢年限。燃具的判廢年限應按現行國家標準《家用燃氣燃燒器具安全管理規則》GB 17905的規定值采用。
4.4.4 燃具連接用軟管的選型和質量應符合下列規定:
1 不銹鋼波紋軟管應符合現行行業標準《燃氣用具連接用不銹鋼波紋軟管》CJ∕T197的規定;
2 橡膠軟管的質量除應符合相關標準的要求外,還應符合本規程附錄A的規定;
4.4.5 帶管螺紋接頭的燃具連接用軟管的長度不應大于2.0m,軟管應與燃具配套同箱(盒)包裝供應。
表4.4.1 低壓燃氣管道管材和管件的應用條件
序號
|
管材
|
管件
|
連接方式
|
限定條件
|
||
名稱
|
標準
|
名稱
|
標準
|
|||
1
|
鍍鋅鋼管
|
GB/T 3091
|
可鍛鑄鐵螺紋管件
鋼或銅合金螺紋管件
|
相關
|
螺紋連接
|
1 采用加厚管PN≦0.4MPa
2 鑄鐵管件PN≦0.01MPa
3 鋼或銅管件PN≦0.2MPa
|
2
|
無縫鋼管
|
GB/T 8163
|
鋼制管件
|
相關
|
焊接、法蘭連接
|
1 室內管壁厚不得小于3mm
2引入管壁厚不得小于3.5mm
3屋面、外墻、半地下室管壁厚不得小于4mm
4 地下室管壁厚不得小于5mm
|
3
|
薄壁不銹鋼管
|
GB/T 12771
|
焊接管件
卡套管件
|
相關
|
承插式氬弧焊
卡套式機械連接
|
1壁厚不得小于0.6mm
2 防外部損壞的保護措施
|
4
|
不銹鋼波紋管
|
GB/T 26002
|
鋼制管件和銅管件
|
相關
|
螺紋連接
|
1 壁厚不得小于0.2mm
2 防外部損壞的保護措施
|
5
|
銅管
|
GB/T 18033
|
銅管接頭
|
GB/T 11618.1
|
硬釬焊連接
|
1 應為A型管或B型管
2 暗埋管應是覆塑管或專用涂層管
3 防外部損壞的保護措施
|
6
|
鋁塑復合管
|
GB/T 18997.1
GB/T 18997.2
|
承插式管件
卡套式管件
卡壓式管件
|
CJ/T 110
CJ/T 111
CJ/T 190
|
機械連接
|
1 環境溫度不應高于60℃
2 防紫外線、防熱和防外部損壞的保護措施(室外設套管)
3 室內、表后
4工作壓力應小于10kPa;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