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全文如下:
關于印發《廣東省發展改革委天然氣管道運輸價格管理辦法》的通知
粵發改規〔2018〕11號
各地級以上市發展改革局(委)、深圳市市場和質量監管委,各天然氣管道運輸企業:
為貫徹落實國家和省推進價格機制改革的實施意見,完善廣東省天然氣管道運輸定價機制,規范價格行為,促進天然氣行業健康發展,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天然氣管道運輸價格管理辦法(試行)》(發改價格規〔2016〕2142號)等規定,結合廣東省實際,我委制定了《廣東省發展改革委天然氣管道運輸價格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按照執行。
廣東省發展改革委
2018年8月13日
附件:
廣東省發展改革委天然氣管道運輸價格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廣東省天然氣管道運輸價格(以下簡稱管道運輸價格)管理,規范價格行為,促進天然氣行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辦法》和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天然氣管道運輸價格管理辦法(試行)》等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廣東省行政區域內制定和調整省內天然氣管道運輸價格的行為。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天然氣管道運輸價格是指經營省內天然氣管道運輸業務的企業(以下簡稱管道運輸企業)通過省內天然氣管道向天然氣經營者或者用戶提供管道輸氣服務的價格。
省內天然氣管道是指由省規劃的納入省級能源專項規劃的天然氣主干管道和跨地級以上市輸氣管道,不包括油氣田內部的礦場集輸管道、海底管道和城鎮燃氣配氣管網。
第四條 管道運輸價格實行政府定價,由省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省價格主管部門)制定和調整,并同時抄報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
第五條 管道運輸價格管理遵循準許成本、合理收益、公開透明、操作簡便的原則。
第六條 管道運輸企業原則上應將管道運輸業務與其他業務分離。目前生產、運輸、銷售一體化經營的企業暫不能實現業務分離的,應當實現管道運輸業務財務獨立核算。
第二章 價格制定和調整
第七條 管道運輸價格管理原則上以管道運輸企業法人單位為管理對象。油氣田周邊管網可視同為獨立法人單位,實行單獨管理。
第八條 管道運輸價格按照“準許成本加合理收益”原則制定,即通過核定管道運輸企業的準許成本,監管準許收益,考慮稅收等因素確定年度準許總收入,核定管道運輸價格。
對新成立企業投資建設的管道,制定管道運輸試行價格,運用建設項目財務評價的原理,使被監管企業在整個經營期內取得合理回報??尚行匝芯繄蟾嬖O計的達產期后,調整為按“準許成本加合理收益”原則核定天然氣管道運輸價格。
第九條 管道運輸企業的管道運輸業務年度準許總收入由準許成本、準許收益及稅費之和扣減其他業務收支凈額確定。其中:
(一)準許成本即定價成本,包括折舊及攤銷費、運行維護費,由省價格主管部門通過成本監審核定。
(二)準許收益按有效資產乘以準許收益率計算確定。
有效資產指管道運輸企業投入、與輸氣業務相關的可計提收益的資產,包括固定資產凈值、無形資產凈值和營運資本,不含政府無償投入、政府補助和社會無償投入形成的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儲氣庫、接收站以及從管道運輸企業分離出去的輔業、多種經營等資產。
固定資產凈值和無形資產凈值通過成本監審確定,營運資本按運行維護費的20%確定。
準許收益率一般按管道負荷率不低于60%時取得稅后全投資收益率不高于8%的原則確定。
(三)稅費包括企業所得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等。
(四)其他業務收支凈額為企業使用與輸氣業務相關的資產和人力從事工程安裝施工、燃氣銷售等其他業務活動的收支凈額。
第十條 管道運輸價格一般實行同網同價,也可根據實際情況按距離或按區域確定價格。
第十一條 按同網同價定價時,管道運輸價格用年度準許總收入除以年度運輸氣量計算確定。按距離確定價格時,管道運價率按管道運輸企業年度準許總收入除以年度總周轉量計算確定??傊苻D量為管道運輸企業擁有的所有天然氣管道周轉量之和。
單條管道周轉量=管道運輸氣量×平均運輸距離
管道運輸氣量為入口氣量或委托運輸氣量。管道負荷率低于60%的,一般按60%負荷率對應的氣量計算。
第十二條 按距離確定價格的,管道運輸企業根據省價格主管部門制定的本公司管道運價率,以及天然氣入口與出口(以城市為單位)的運輸距離,測算確定本公司不同管道的具體運輸價格,并形成本公司管道運輸具體價格表。
管道運輸企業從同一入口通過兩條及以上管道向同一出口供氣的,根據運輸氣量加權平均確定統一的價格。
第十三條 對新成立企業制定管道運輸試行價格,原則上按照可行性研究報告的成本參數,以及稅后全投資內部收益率8%、經營期30年確定。可行性研究報告的成本等相關參數與成本監審有關規定不符的,按成本監審有關規定進行調整。
第十四條 管道運輸價格原則上每3年校核調整一次。如管道投資、運輸氣量、成本等發生重大變化,可以提前校核。
第十五條 管道運輸價格校核調整過程中,按上述辦法測算的管道運輸價格調整幅度過大時,省價格主管部門可根據管道運輸企業實際運行情況和用戶承受能力等,適當降低調整幅度,避免價格大幅波動。對應調未調產生的收入差額,分攤到未來監管周期進行補償或扣減。
第三章 定調價程序
第十六條 管道運輸價格的制定和調整,由省價格主管部門主動實施,也可由管道運輸企業向省價格主管部門提出建議。新成立管道運輸企業投產運行前,應主動向省價格主管部門提出定價建議。
第十七條 管道運輸企業可直接向省價格主管部門報送定調價建議,或通過控股母公司、注冊地價格主管部門向省價格主管部門報送。
第十八條 省價格主管部門制定和調整管道運輸價格前,應當開展成本監審。成本監審核定的定價成本作為制定和調整管道運輸價格的基本依據。對新成立企業制定管道運輸試行價格,相關成本按照辦法第十三條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管道運輸企業應在每年6月1日前,按照省價格主管部門制定的天然氣管道運輸成本價格信息編制和報送規范的要求,向省價格主管部門報送定調價所需的投資、收入、成本等相關信息和材料。
第二十條 管道運輸企業應保證所報送信息和材料真實、準確。無正當理由拒絕、延遲提供相關資料,或者提供虛假資料的,省級價格主管部門應當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予以同地區或者相類似地區管道運輸企業的較低成本為依據,并根據情況降低準許收益率,制定或調整價格。對故意瞞報、虛報信息的行為,價格主管部門要依法查處并納入不良信用記錄,通過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統和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等平臺進行公示,屬嚴重失信行為,將依法實施聯合懲戒。因故意瞞報、虛報相關信息獲得不當收益的,在后續調價時進行追溯。
第四章信息公開
第二十一條 省價格主管部門制定和調整管道運輸價格,應通過門戶網站向社會公開價格水平和相關依據。
第二十二條 管道運輸企業應在每年6月1日前,通過企業門戶網站或指定平臺公開收入、成本等相關信息;按距離定價的,管道運輸企業制定本公司管道運輸具體價格表后,應連同省價格主管部門制定的管道運價率,以及所有入口與出口的名稱、距離等相關信息,通過企業門戶網站或指定平臺向社會公開,同時抄報省價格主管部門。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對外合作的管道項目,已經簽訂管道運輸價格條款的,暫按已簽訂的商務合同執行;合同期滿或協商一致后,由省價格主管部門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及時校核調整管道運輸價格。
第二十四條 縣級以上價格主管部門依法對管道運輸企業的價格活動進行監督檢查,并依照法律法規等規定對價格違法行為進行處理。
第二十五條 進口液化天然氣氣化服務價格的制定和調整結合行業特點,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由廣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2018年9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此前有關管道運輸價格管理規定與本辦法不符的,以本辦法為準。實施期間,若國家出臺新的規定,按照國家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