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不符合條件的人員安裝、維修燃氣灶熱水器
5月31日,重慶市五屆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上,修訂通過了《重慶市天然氣管理條例》,新修訂的條例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新修訂的條例將解決哪些實際問題?日前,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召開法規解讀會,邀請市人大常委會副秘書長、法制委副主任委員張曉濤解讀條例。
新條例共八章六十五條。除總則、法律責任、附則外,還根據天然氣行業的特點,設置了規劃建設與供氣保障、天然氣特許經營、經營管理與服務規范、使用規范與器具管理、設施保護與安全管理等章節。
通氣驗收不得向用戶收取費用
規范企業經營行為
張曉濤介紹,加強對天然氣經營企業經營管理的規范,明確經營企業保證供氣質量、定期信息報送等經營責任。通過規范經營企業開展安全宣傳教育、入戶安全檢查、保障應急服務、通氣驗收不收費、張貼安全須知,以及禁止經營企業拒絕供氣、擅自停氣等,進一步提升企業服務質量。
比如,在通氣驗收不收費方面,條例規定,天然氣用戶在安裝、改裝天然氣設施完成后,應當向管道天然氣經營企業申請通氣驗收,管道天然氣經營企業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進行通氣驗收。驗收合格后方可通氣;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禁止通氣。
條例明確,通氣驗收不得向天然氣用戶收取費用。張曉濤說,通氣驗收不收費,首次寫入條例中。在審議中,大家普遍認為,天然氣經營企業應增強服務意識,提高服務水平。因此,在條例第七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三條、第四十三條等處增加了相應規定,從使用智能化設備、保障應急服務、通氣驗收不收費、張貼安全須知、開展入戶安全檢查應當優先安排方便用戶的時間等方面,進一步細化了對天然氣經營企業的服務要求。
天然氣用戶這些行為要處罰
強化安全主體責任
張曉濤介紹,條例明確管道天燃氣經營企業與用戶對天然氣設施的保護范圍、保護責任;規定工程建設中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應當采取的安全保護措施;強調經營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和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責任,細化天然氣安全事故發生后的處置措施。
同時,進一步明確了天然氣經營企業和用戶的權利義務,以及各自的禁止性行為。通過加強安全管理的一系列措施,明確安全主體責任,細化具體安全責任。
條例對天然氣用戶規定的禁止性行為包括:無正當理由拒絕入戶安全檢查的;未及時整改戶內安全隱患的;委托不符合條件的人員安裝、維修天然氣燃燒器具的;在地下室、半地下室和其他通風不良的用氣場所,未按照規定設置天然氣泄漏報警裝置、安全自閉閥、通風等安全設施的。
違反上述禁止性規定,由天然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對天然氣單位用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對天然氣居民用戶處兩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