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市燃氣管理條例》于9月1日起施行。條例增加了鎮(街)對轄區內生產經營單位燃氣安全生產狀況的監督檢查以及協助有關部門開展燃氣安全監督管理的職責,同時,提高了燃氣經營者對用戶燃氣設施的安全檢查頻次,規定對居民用戶每年不少于一次、非居民用戶每半年不少于一次。
條例建立完善市、區(市)、鎮(街)三級管理體制,劃分了城市管理部門與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的燃氣管理職責。
條例全方位強化燃氣安全管理措施,保障燃氣設施和燃氣使用本質安全。規定燃氣儲存工程項目,實行安全評價和安全設施設計審查制度,保障燃氣設施本質安全;增加了初次使用燃氣需確認燃氣使用場所安全條件的規定,對不具備安全使用條件的場所,燃氣經營者應當拒絕提供服務。
條例明確供用氣雙方的主體責任,規定燃氣經營者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包括建立完善安全管理制度、設置安全管理機構、保證安全生產投入、進行安全教育和培訓、組織搶險搶修等。規定了用戶燃氣安全使用責任,要求燃氣用戶遵守安全用氣規則,使用合格的燃氣設施,及時更換國家明令淘汰或者使用年限已屆滿的燃氣設施等。
強化燃氣安全隱患排查治理。條例要求燃氣經營者對用戶燃氣設施增加安全檢查頻次,規定對居民用戶每年不少于一次、非居民用戶每半年不少于一次,免費檢查。要求燃氣經營者書面提出整改要求;用戶不按照要求整改的,燃氣經營者可以采取暫停供氣措施;造成損失的,用戶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條例確定供用氣雙方的權利義務,規定不得拒絕向市政燃氣管網覆蓋范圍內符合用氣條件的單位或者個人供氣,不得要求用戶購買其指定的燃氣器具和相關產品,不得擅自停氣等。不能履行普遍服務義務時,城市管理部門可以采取調整其經營區域的強制措施。同時,明確燃氣用戶有按時支付燃氣費的義務,逾期未支付,經燃氣經營者書面催交且在催交期限內仍未支付的,燃氣經營者可以暫停供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