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
《國家發展改革委印發<關于加強配氣價格監管的指導意見>的通知》(發改價格〔2017〕1171號)、《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廣東省促進天然氣利用實施方案的通知》(粵府〔2018〕119號)、省發展改革委《關于推進天然氣價格改革加強配氣價格監管的通知》(粵發改價格函〔2018〕2490號)、《廣東省發展改革委城鎮管道燃氣價格管理辦法》規定,深化天然氣價格改革,按照“管住中間、放開兩頭”總體思路以及“準許成本加合理收益”的定價機制,理順管道天然氣價格,制定獨立的天然氣配氣價格,由于我市原管道天然氣價格管理與省的規定不相適應,因此,需按照省的有關要求,制定我市非居民管道天然氣配氣價格和調整銷售價格。
二、主要依據
1、廣東省定價目錄(2018年版)(粵府辦〔2018〕11號)
2.廣東省發展改革委城鎮管道燃氣價格管理辦法(粵發改規〔2018〕10號)
3.廣東省發展改革委城鎮管道燃氣配氣定價成本監審辦法(粵發改規〔2018〕15號)
三、主要內容
(一)核定獨立的非居民配氣價格是指城鎮管道燃氣經營企業通過城鎮燃氣管網向用戶提供燃氣配送服務的價格。非居民配氣價格基準價擬為0.6983元/立方米(含稅)。
(二)理順非居民銷售價格
銷售價格由氣源價格和配氣價格構成。
非居民配氣價格和銷售價格實行基準價管理,供需雙方可以基準價為基礎,在上浮20%、下浮不限的范圍內協商確定具體價格。
各經營者綜合購銷差價不得超過1元/立方米。
(三)完善非居民管道天然氣價格動態調整機制
管道天然氣銷售價格與氣源價格和配氣價格聯動動態調整,其中配氣價格原則上每3年對燃氣經營企業準許成本、準許收益等進行校核調整;氣源價格原則上每半年核定一次,以管道燃氣終端經營企業加權平均氣源價格為基準。
聯動方法:
計算期非居民銷售價格基準價=基期銷售價格基準價+聯動調整金額
聯動調整金額=(計算期氣源價格-基期氣源價格)+(計算期配氣價格基準價-基期配氣價格基準價)
基期非居民管道天然拿氣銷售價格基準價3.4553元/立方米(含稅),當計算期氣源加配氣價格基準價上升或下降達到0.1元/立方米(含稅)時,啟動聯動機制,并按“同向聯動”原則調整非居民用戶銷售價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