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監審辦法》出臺的背景依據
2015年10月,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推進價格機制改革的若干意見》(中發〔2015〕28號)文件,明確要求堅持成本監審原則,將成本監審作為政府制定和調整價格的重要程序,不斷完善成本監審機制。
2017年6月,國家發展改革委印發《關于加強配氣價格監管的指導意見》(發改價格〔2017〕1171號),明確提出省級價格主管部門要按照指導意見的要求,積極開拓創新,結合當地實際,抓緊建立健全監管長效機制,制定配氣價格管理和定價成本監審規則。
2017年10月,國家發展改革委發布的《政府制定價格成本監審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令第8號)第九條規定,省級價格主管部門可以根據不同商品和服務的實際情況,制定具體商品和服務的定價成本監審辦法。
2017年11月,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全面深化價格機制改革的意見》(發改價格〔2017〕1941號),明確提出要強化網絡型自然壟斷環節價格監管,加快制定出臺分行業定價辦法、成本監審辦法,強化成本約束,完善價格形成機制。
根據國家文件精神,結合我市實際,我們緊緊圍繞加強城鎮燃氣配送環節價格監管、進一步完善成本監審制度體系、建立健全監管長效機制的成本監審工作要求,制定了《上海市管道天然氣配氣定價成本監審辦法》(以下簡稱《監審辦法》),明確了管道天然氣配氣定價成本監審內容,規范了成本監審要求,以適應實際成本監審工作的需要。
《監審辦法》的制定,有利于科學核定管道天然氣配氣定價成本,有利于促進管道天然氣企業加強內部管理和降本增效,有利于改進政府對管道天然氣企業成本監管,進一步提高成本監審制度化、規范化水平。
二、《監審辦法》的起草過程和意見采納情況
考慮到我市由市住建委、市發展改革委于2015年聯合制定的《上海市管道燃氣經營企業成本規制管理辦法》(滬建管聯[2015]838號)已運行三年多,在成本管理和制度規范方面積累了一定經驗。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政府制定價格成本監審辦法》和《天然氣管道運輸定價成本監審辦法(試行)》,結合上海市管道天然氣配氣實際情況、本市歷年開展成本監審的工作實踐以及原成本規制中的部分規定,今年以來,我們啟動了《監審辦法》的研究制定工作,組織市政府有關委辦局、有關會計師事務所以及本市轄區內13家管道天然氣經營者,多次進行專題研究,多次書面征求各方意見,并根據各方意見情況反復修改完善了《監審辦法》。《監審辦法》將于11月1日起施行。
三、《監審辦法》的主要內容
《監審辦法》分為總則、成本項目構成及歸集、管道天然氣配氣定價成本核定、附則四個章節,共二十條。
(一)總則
1、明確監審依據。《監審辦法》制定的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推進價格機制改革的若干意見》、《政府制定價格成本監審辦法》、《關于加強配氣價格監管的指導意見》和《天然氣管道運輸定價成本監審辦法(試行)》等有關規定。
2、明確監審對象。《監審辦法》明確監審對象是本市行政區域內提供配氣服務的管道天然氣經營者。
3、明確監審原則。《監審辦法》明確管道天然氣配氣定價成本監審應當遵循8號令規定的合法性、相關性、合理性原則。
4、明確成本信息公開要求。《監審辦法》明確管道天然氣經營者應定期通過互聯網公開成本數據。
(二)成本項目構成及歸集
1、規定定價成本項目構成。《監審辦法》規定管道天然氣配氣定價成本包括折舊及攤銷費和運行維護費,其中,運行維護費包括直接配氣成本、管理費用、銷售費用、稅金及附加,直接配氣成本包括材料費、燃料動力費、修理費、職工薪酬、配氣損耗以及其他相關費用。
2、規定不得計入定價成本的費用。《監審辦法》規定,與配氣業務無關的費用,由政府補助、政策優惠、社會無償捐贈等費用,各類贊助、滯納金、違約金、罰款,捐贈、公益廣告、公益宣傳費用等九項費用不得計入定價成本。
(三)管道天然氣配氣定價成本核定
1、規定定價成本項目主要指標的審核標準。《監審辦法》規定了折舊及攤銷費的資產范圍、原值、年限、殘值率,并規定了不得計入折舊費的八種情況,如政府無償投入、政府補助或者社會無償投入等投資形成的,不能提供固定資產價值有效證明的,已提足折舊仍繼續使用的等;職工薪酬、供銷差率等項目不得超過規定的限額,超過的予以核減,未超過的據實核定;材料費、安全生產費以及其他相關費用,在剔除不合理因素后,按照監審期間平均值核定。
2、規定主營業務與其他業務的共同成本分攤方法。《監審辦法》規定,配氣業務和其他業務的共用成本,應當按照固定資產原值、收入等進行合理分攤。
(四)附則
《監審辦法》明確了管道天然氣經營者的配合責任及義務,要求其對提供材料的真實性和完整性負責,對于不當行為,情節嚴重的將實施失信聯合懲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