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州(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中石油天然氣銷售云南分公司、各城鎮燃氣企業:
按照“管住中間、放開兩頭”的總體思路和《國務院關于促進天然氣協調穩定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18〕31號)“加快建立上下游天然氣價格聯動機制”要求,為妥善解決城鎮燃氣企業購銷價格矛盾,保障城鎮燃氣的穩定供應,各通氣州(市)應同步建立和完善非居民天然氣上下游價格聯動機制,促進天然氣產供儲銷價格體系建設和天然氣供銷市場的平穩發展。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聯動范圍
省內非居民管道天然氣銷售價格。居民用氣暫不納入上下游價格聯動實施范圍。
二、價格構成
非居民管道天然氣終端銷售價格由氣源綜合加權采購價格、管輸價格和配氣價格構成。其中:氣源綜合加權采購價格,是指所在州(市)轄區范圍內燃氣經營企業采購的中緬管道天然氣的加權平均價格(不包含LNG、CNG等市場化采購氣量);省內短途管輸價格,由省級價格主管部門制定;城鎮管道燃氣配氣價格和終端銷售價格,由州(市)人民政府制定。
三、聯動方式
當氣源綜合加權采購價格在一定周期內發生變動后,終端銷售價格根據價格聯動機制相應調整。
(一)聯動原則
1. 同向調整,終端銷售價格隨著氣源采購價格的漲跌進行同向調整。
2. 保供穩市,通過聯動調整銷售價格,減輕燃氣企業購氣成本壓力,促進用戶節約用氣,保障天然氣的穩定供應。
3. 統籌兼顧,綜合考慮國家政策、用戶承受能力、燃氣企業經營狀況、氣源供應等因素,保持銷售價格的基本穩定。
(二)聯動周期及啟動條件
原則上,以6個月為一個聯動調整周期。在聯動周期內,氣源綜合加權采購價格變動幅度較基準門站價格達到或超過8%時,銷售價格進行相應調整;當聯動周期內氣源綜合加權采購價格調整幅度未達到8%時,銷售價格不作調整,納入下一調價周期累加或沖抵。若國家、省對非居民管道天然氣價格另有政策規定、需及時啟動上下游價格聯動時,由省級價格主管部門統一發文明確。
(三)聯動公式
1. 聯動額的測算:
聯動額=(調價周期內管道天然氣氣源綜合加權采購價格-基期天然氣基準門站價格)
其中:計算調價周期內管道天然氣氣源綜合加權采購價格時,各檔氣量及調整幅度按照城鎮燃氣經營企業與上游供氣企業簽訂的管道天然氣購銷合同確定;基期基準門站價格,以《云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轉發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調整天然氣基準門站價格文件的通知》(云發改物價〔2019〕424號)規定的從2019年4月1日起執行的基準門站價格為聯動機制啟動價格。如遇國家政策調整,以國家調整后的基準門站價格為準。
2. 聯動額的確認原則
聯動額實行最高限額管理,各州(市)價格主管部門要結合燃氣經營企業實際運行情況和用戶承受能力,從嚴控制調價幅度,避免終端銷售價格波動幅度過大。對于低于聯動額部分的采購價差空間由燃氣經營企業單獨列賬,州(市)價格主管部門加強監管,在疏導價格矛盾時統籌安排。對于超出聯動額部分未予疏導的采購成本,由各州(市)按照履行城鎮燃氣特許經營合同的有關規定、各地依程序制定獨立配氣價格并理順終端銷售價格前暫未釋放的價格空間、城鎮燃氣企業通過降本增效自行消化部分成本等渠道妥善解決。
3. 聯動后的天然氣銷售價格
聯動后的銷售價格=基期天然氣基準門站價格+經確認的聯動額+省內短途管輸價格+城鎮配氣價格。
上述公式中,省內短途管輸價格和城鎮配氣價格以省級價格主管部門和州(市)人民政府制定的價格為準。
四、操作程序
(一)當上游天然氣價格調整時,由各州(市)燃氣經營企業及時向當地價格主管部門提出價格調整申請,并提供有關經營情況、購氣成本(包括購氣合同、發票、結算單據等)等資料。
(二)在輸、配氣價格不變的情況下,由各州(市)價格主管部門按照各地政府部門的有關要求,在嚴格審核購氣成本等材料真實性后,及時制定價格調整方案發布實施,并抄報省級價格主管部門備案。
五、有關要求
(一)精心組織價格疏導工作。各州(市)價格主管部門要加強對當地城鎮燃氣經營企業的指導,與當地供氣企業認真核對供氣結構和比例,根據燃氣經營企業實際運營情況和用戶承受能力,在遵循科學、客觀、謹慎原則的基礎上,合理制定價格聯動調整方案。
(二)加強購氣成本的監管。為保證天然氣上下游價格聯動規范有序進行,更好地指導州(市)開展工作,切實維護用戶的合法權益,上游供氣企業在每次啟動調價前,需提前向省級價格主管部門和能源部門報送采購成本及氣量變化等情況;同時,各州(市)價格主管部門也要加強日常監管,定期對所在轄區管道天然氣的采購價格、氣量結構、企業經營等情況進行監測分析。
(三)維護天然氣市場穩定。各州(市)價格主管部門要積極配合有關部門加大價格檢查力度,依法查處城鎮燃氣經營企業采用改變計價方式、增設環節、強制服務、虛增用氣量、不合理取消或扣減居民用氣量以提高或變相提高非居民用氣銷售量和價格的行為,切實維護天然氣市場正常秩序。
(四)合理控制采購成本,做好氣費清算工作。城鎮燃
氣經營企業應密切關注天然氣市場動向,充分預判經營區域內階段性天然氣需求量,合理價格采購天然氣,切實控制氣源采購成本。同時,鑒于天然氣氣源價格波動頻繁,城鎮燃氣經營企業要加強政策宣傳,及時對價格變動前后氣表所對應氣量的抄清工作做好統籌安排。
執行過程中如遇重大問題,請妥善處理并及時向當地政
府和省發展改革委報告。
六、執行時間
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執行。
云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2020年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