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2日,山西省司法廳向社會發布《山西省城鎮燃氣使用安全管理規定(草案)》(以下簡稱《規定》)公開征求意見。
《規定》共16條,適用范圍為本省行政區域內城鎮燃氣使用的相關管理活動。其中,《規定》要求——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燃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鎮燃氣使用安全的監督管理工作。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和規范燃氣灶具生產和銷售市場管理,嚴禁生產銷售未安裝熄火保護裝置的燃氣灶具,依法查處違法違規行為。
公安部門應當及時受理燃氣管理部門移送涉嫌燃氣安全使用犯罪案件線索,依法處理盜用燃氣行為。
消防部門應當加強對燃氣使用場所消防安全檢查,指導燃氣用戶消除火災隱患;依法查處違反消防法律法規的行為。
在安裝費用方面,新用戶安裝灶具連接不銹鋼波紋軟管和灶前燃氣自閉閥門的費用,納入燃氣工程安裝費。
既有燃氣居民用戶室內安裝灶具連接不銹鋼波紋軟管和灶前燃氣自閉閥門的費用,由居民用戶承擔,市、縣(市、區)財政給予一定資金補助。
《規定》提出——
燃氣經營企業未對燃氣用戶的燃氣設施定期進行安全檢查,由燃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情節嚴重的,吊銷燃氣經營許可證;
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